第十八條 第十六條所述企業成長為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述企業,則該企業法定代表風險基金轉化為股票(份)期權,但股票(份)期權不能轉化為風險基金。
第十九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股票(份)期權(風險基金)扣罰的規定:
(一)完成經營責任書淨利潤指標(扭虧指標)50%以下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扣罰以前年度累計股票(份)期權(風險基金)的40%。
(二)對於審計中出現的本辦法實施後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內以往年度的潛虧、虛盈,按潛虧、虛盈數的5‰扣罰股票(份)期權(風險基金),扣除額以審計年度累積股票(份)期權(風險基金)為限。
(三)通過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核實的任期內的潛虧、虛盈情況,按潛虧、虛盈數的5‰扣罰留存的股票(份)期權(風險基金),情節嚴重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年薪收入的兌現要考核企業上交紅利或利潤情況。如經國資公司同意,紅利暫借企業有償使用的,須簽訂紅利有償占用合同,並按合同要求及時足額上交紅利占用費,不交或欠交紅利、紅利占用費的,停止支付股票(份)期權(風險基金),兩年內足額補繳的,兌付紅利產生年度股票(份)期權,兩年內未足額補繳的,扣罰紅利產生年度股票(份)期權。
(五)對於考核年度企業職工實際工資負增長3%以內的,扣罰企業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風險收入的10%,對於考核年度企業職工實際工資負增長3%以上(含3%)的,扣罰企業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風險收入的20%。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確定的年薪為含稅值,其個人所得稅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自行繳納,股票(份)期權可以繼承和贈予。
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實行年薪製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企業領取除基薪和政府有特殊規定外的其他工資性收入,同時不得享有除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外的其他福利性補貼。如有違反,國資公司將責令其退回,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年度公務費用開支經由董事會核定報股東大會備案,年終國資公司對此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二條 結合年薪製,國資公司以業績評定書為依據,建立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業績檔案,同時將業績評定書報送有關部門,對一年未完成考核目標80%(不含80%)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書麵警告。對連續兩年不能完成考核目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要免除相應職務。具體按《武漢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關於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視情節輕重,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股份製企業對其內部高層管理人員及員工的年度獎勵方式,經由股東大會通過,報國資公司備案。全資企業對其內部高層管理人員及員工的年度獎勵報經國資公司批準。企業應按照工資總額增長速度須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速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速度須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速度的原則,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後,視年度經營業績狀況,擬定年度獎金發放總水平;控股企業應將年度獎金發放總水平及其確定依據形成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批,按照股東大會決議,由企業董事會具體確定分配方案;全資企業應將年度獎金方案報國資公司審核,按國資公司批準意見具體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企業法定代表人風險基金餘額按本辦法確定的企業類型分別轉化為股票(份)期權(風險基金)。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資公司資產管理部會同組織人事部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送市有關部門認可。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資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國資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