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日上午。
遠景:太陽從東方天際越過起伏的山巒冉冉升起。
中景:街上行人車輛川流不息。
近景:古夏市人民法院調解室。
2.調解室辦公室。日內
田主任剛給大家布置完工作,一老一少兩個男子推門進來,年輕男子一進門就大聲喊:“你讓法院人評個理,不能因為年齡大就訛人!”
黨陪審馬上站起來說:“喊啥呢?沒看見領導在開會嗎?”
田主任說:“好了散會。咱們先工作。你們聽聽,看這爺倆有什麼事?”
黨陪審:“咋了?你們誰先說?”
男青年:“我昨天撞死他們家的豬了,我說把豬過秤秤一下,我按市場豬肉價的兩倍出錢,肉我也不要,給他。就這點破事,從昨天說到現在,他就是不同意,還讓他老伴擋我的車,我給人家送水泥到現在都到不了工地。你說這一下雨,我要給人家賠多少!”
黨陪審:“行了,小夥子,少說兩句。”
楊法官趁著給自己倒水給黨陪審說了一句:“這可是一個燙手的山芋,這個老吳可是老上訪了。”
張莉說:“我去打字室了。”
金法官整理案卷,王法官也低頭幹自己的事。
黨陪審:“老吳,你家的豬在什麼地方養?”
老吳賠著笑臉說:“當然是豬圈。”
黨陪審故作驚訝地說:“那汽車開到豬圈了?多危險!你當時沒在豬圈?”
老吳:“當然不是了。豬出來散步,在馬路上被撞的,太慘了。”
黨陪審肯定說:“豬和誰一起散步?”
老吳急了,說:“你怎麼說話?”
黨陪審慢慢地說:“怎麼說話?你讓我們王法官給你講講法律有關飼養動物的規定。”黨陪審說完轉向王法官,說:“王法官,你給老吳把那規定念念。”
王法官起身,從桌子上拿出一本書,給老吳念道:“根據我國《民法通則》……”
黨陪審:“老吳,聽明白了?‘誰飼養誰看管’。就是說你們家豬在哪,你就得在哪;那豬散步你不去幹什麼,誰的責任?我和你一樣,也是人民群眾,人民群眾有了事也得按法規辦不是!我看小夥子剛給你說的賠償辦法就好著呢,別再什麼事都過不去,你都多大年齡了,也兒孫滿堂了,咱也要有個當祖宗的樣!”
老吳聽得還沒轉過神,黨陪審又轉過來說男青年:“你開車小心點,你看把豬撞死了,咱過個秤,按斤論兩,參考個市場價什麼;你要是把豬主人撞了,那後果——”
男青年:“您說的有道理,有道理。那您看?”
黨陪審:“走走走,咱們到現場去,我也正有事要到老吳他村子去,到了我讓村長給你們執行。”說著,拉起老吳就往外走。
楊法官掃視了一眼金法官,嘀咕道:“今天這老吳是怎麼了?”
王法官:“這叫一物降一物吧。”
3.調解室辦公室。日內
張莉從打字室回來,剛坐在桌前,從文件夾裏取出一個卷宗,一個男子走近問:“同誌,請問一下這能調解婚姻財產嗎?”
張莉抬起頭,說:“當然能。是你自己的事嗎?”
男子:“是。”
張莉:“你叫啥?”
男子看了一下周圍,不好意思地說:“我叫胡強。”
張莉:“那你登記一下。”說著放回剛取的卷宗,又拿出案件登記本。
胡強:“還要登記?”
楊法官:“當然要登記。不登記,不了解情況咋調?”
胡強:“喔——那行。”
張莉一邊寫一邊問:“具體說,咋回事?”
胡強:“今早上我老婆叫一幫人把我店裏的電視、電風扇、煤氣罐搶走了。”
張莉登記完,說:“去,讓那邊那個金法官給你處理。”
胡強拿著張莉給開的登記條,向金法官走去。
胡強把條子遞給金法官,金法官說:“坐下說,具體咋回事?”
胡強:……
(閃回)
4.煤氣銷售店。日外
胡強正給一顧客找錢,忽然門口開來了一輛三輪車,連司機一共下來了4個人,進來二話不說,把店裏的電風扇、電視、摩托車、煤氣罐等徑直往三輪車上搬。胡強見狀喊道:“你們幹啥?幹啥?”對方來人也不言語,隻是搬。
胡強出來攔擋,被來人中的大個子撞倒在一邊,然後招呼其他幾個人說:“走!”來人又呼啦一下上了車,三輪車突突突開走了。
胡強憤怒、不解地從地上爬起來,拿起電話,撥通了110……
5.煤氣銷售店。日外
一輛警車開了過來,停在了胡強煤氣店的門口。下來兩個警察,其中一個驗證了一下門牌號碼,給另一個說:“就是這。”然後走到門口問:“是你報的警嗎?”
“是。”胡強回答。
“咋回事?”
“我也不知道,剛給一個人找錢,就見一輛三輪車開過來停在我門口,什麼也不說,進來就搬我的東西。”
“你知道是誰嗎?”
“不知道。但有一個人我好像見過。”
“誰?描述一下。”
“好像是樓家村的楊國棟。”
“你確認?”
“確認。”
“都損失了什麼?”
“一個電視,一個電扇,三個煤氣罐,還有一輛摩托車。”
“還有嗎?”
“沒有啦,就這些。”
“好。”詢問完畢,警察轉頭對在一邊記錄的另一個警察說:“讓他簽個字。”說完,兩個人開車走了。
6.城關鎮派出所。日內
王所長問一個青年:“你叫什麼?”一名幹警在一旁記錄。
青年:“楊國棟。”
“知道為什麼叫你來嗎?”
“不知道。”楊國棟佯裝疑惑。
“哼!不知道?裝什麼你裝!”
楊國棟故作鎮定,若無其事。
王所長見狀繼續問道:“你今早開三輪車到煤氣銷售店幹什麼去了?”
“給朋友幫忙。”
“朋友叫啥?”
“王鎖。”
“哪的?”
“王村的。”
“叫你幫什麼忙?”
“說是給他姐拉東西。”
“拉東西?是他姐的嗎?為什麼吵架?”
正說著,一個女的來到派出所,給一個值班警察報告說:“同誌,我叫王麗,早上是我叫我弟王鎖找人給我幫忙拉東西,我丈夫不讓拉,我們吵架的,不是搶劫。”
值班警察聽完情況後去給王所長說了。王所長一聽,說:“扯淡!”說罷又叮囑進來的值班警察說:“讓那女的寫個東西。”
值班警察:“是。”
說罷,王所長對正在審問的楊國棟說:“滾!以後少參與這些事!”
(回閃)
7.調解室辦公室。日內
金法官:“她為什麼要拉走東西?”
胡強:“她跟別人結婚啦。”
金法官:“你們離了?”
胡強:“沒有。”
金法官:“那她怎麼能跟別人結婚?你們結婚多久啦?”
胡強:“半年多。”
金法官:“有結婚證嗎?”
胡強遲疑了半天說:“沒——有。”
金法官抬起頭看了胡強一眼,一板一眼地說:“沒—有—結—婚—證,屬—非—法—同—居!知道嗎?”
“不知道。”胡強搖頭說,“我們是事實婚姻。”
“你還知道‘事實婚姻’?”金法官一笑說,“‘事實婚姻’以前有,但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可見,事實婚姻隻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係。事實婚姻若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不但其關係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還應該受到法律的製裁。”
胡強:“那該怎麼辦呀?我們還有共同財產?”
金法官:“非法同居,財產不受法律保證!你說怎麼辦呢?”
胡強顯得很無奈。
金法官停頓了一下,說:“看來還需要給你再進行一次普法教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如何對待。對此,《解釋》第五條作了兩種處理規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換句話說,如果你們現在要求法院受理你們的婚姻案件,而且如果你們也符合婚姻登記的條件,那你們先要補辦婚姻登記;沒有補辦婚姻登記手續,或者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那就隻能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知道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