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真龍在天(3 / 3)

貞觀四年,又對大臣們說:“祟飾宮宇,遊賞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勞弊之事,誠不可施於百姓。”既然農民群眾減少了“勞弊之事”的負擔,也就意味著他們用於自己土地上的勞動時間相對地增多,勢必提高生產積極性。

至於限製役使民工,唐太宗還運用《唐律》,從刑法上加以約束。《唐律疏議》卷十六規定,“修城郭、築堤防,興起人功,有所營造,依《營繕令》,計人功多少,申尚書省,聽報始合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報,各計所役人庸,坐贓論減一等。”《唐律》對違令者予以刑事處分,顯然意在防止濫用人力。

為了勸課農桑,唐太宗恢複了被廢棄達數百年之久的藉田儀式。特地頒布《藉田詔》,預作準備。施行之日,盛況空前。據《舊唐書·禮儀誌》載:“太宗貞觀三年正月,親祭先農,躬禦耒 ,藉於千畝之甸。此禮久廢,而今始行之,觀者莫不駭躍。”天子親耕藉田原是古代儀式而已,不足為奇。自東晉以後,由於中原分裂,戰爭紛紜,加上北方少數民族的風俗不同,連藉田儀式也被廢棄了。唐太宗鑒於前代不重農事的教訓,采取“躬禦耒 ”的舉措,而且收到了“觀者駭躍”的效果,顯然具有提倡舉國上下盡力農耕的含義與作用。

唐太宗還采取抑怠惰的做法,鼓勵人盡其力,地盡其利。貞觀初,某些地方官吏深體太宗旨意,曾於任內予以貫徹。如“洛陽因隋末喪亂,人多浮偽”,洛州都督竇軌“並遣務農,各令屬縣有遊手怠惰者皆按之。”結果收到了效果。貞觀十六年,唐太宗對大臣說:“朕常欲賜天下之人,皆使富貴,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前一句話,無疑是空想。而後一句話,則表達了獎勵農耕的思想。

唐太宗經常派遣使臣到各地巡視,勸課農桑。貞觀四年,他跟諸州考使談了一番“勸農”的道理,頗為生動。首先,強調“國以人為本,人以食為命,若禾穀不登,恐由朕不躬親所致也。”接著,說他自己在園苑裏種了幾畝莊稼,有時鋤草不到半畝,就感到很疲乏。“以此思之,勞可知矣。農夫實甚辛苦。”一個帝王能體會到農民的“辛苦”,這正是唐太宗的開明之處。因此,他要求諸位使者到州縣時,“遣官人就田隴間勸勵,不得令有送迎。若迎送往還,多廢農業,若此勸農,不如不去。”

當然,勸課農桑的關鍵在於不違農時。唐太宗從農本思想出發,十分強調“農時甚要,不可暫失。”例如,貞觀五年,曾發生過舉行禮儀與農時衝突的事件。當時禮部官員援引陰陽家擇用吉日的建議說;“皇太子將行冠禮,宜用二月為吉,請追兵以備儀注。”二月正是春耕大忙季節,唐太宗寧願屈禮而貴農,說:“今東作方興,恐妨農事,今改用十月。”皇太子的冠禮是國之大事,唐太宗不顧陰陽家的說教,將日期改為秋後農閑的十月,足見他對不失農時的重視。

再如,唐太宗喜歡狩獵活動,以示不忘武備。為了不妨礙農時,盡量選擇農閑時間進行。據《舊唐書·太宗本紀》載,貞觀年間他有過七次田獵,都是選在當年的十、十一、十二月。

唐太宗還運用法律手段來保證這項措施的貫徹。《唐律》有《非法興造》條文,指出“諸非法興造及雜徭役,十庸以上坐贓論。”《疏議》解釋:“非法興造,謂法令無文。雖則有文,非時興造亦是。若作池亭賓館之屬及雜徭役,謂非時科喚丁夫,驅使十庸以上,坐贓論。”裏,所謂“非時興造”,就是農忙動工,違反農時,故被視為“非法”,體現了唐太宗“不奪農時”的與民休息思想。

以藏糧備為宗旨的倉儲製度,古已有之。隋帝開皇年間尤其盛行。唐承隋製,唐太宗對此又作了新的改進。

貞觀二年春,尚書左丞戴胄援引《禮經》上的古訓,聯係隋末唐初的現狀說,“今喪亂之後,戶口凋殘,每歲租米,不實倉廩。隨即出給,才供當年,若遇凶災,將何賑恤?”於是,他根據隋文帝辦社倉的經驗,提出建議:每年秋熟時,計算田畝,抽取一定數量的糧食,“各納所在,為立義倉。若年穀不登,百姓饑饉,當所州縣,隨便取給。”唐太宗認為此議是利人之事,就交由戶部製定條例。同年四月,“初詔天下州縣,並置義倉。”唐太宗的詔文說:

畝稅二升,粟,麥、粳稻,隨土地所宜。寬鄉斂以所種,狹鄉據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於五鬥為差。下下戶及夷獠不取焉。歲不登,則以賑民;或貸為種子,則至秋而償。

可見,所謂“畝稅二升”,實質上是一種土地稅。義倉是官辦的機構,征收土地稅當然是強製性的。不過,唐太宗聲明說:“既為百姓,先作儲貯;官為舉掌,以備凶年,非朕所須,橫生賦斂,利人之事,深是可嘉。”由地方官員“舉掌”的義倉,取之於民,用之用民,目的在於救災渡荒。至於後來義倉成為官吏“橫生賦斂”的途徑,顯然不是唐太宗的本意。

唐初,倉儲種類頗多。有些是沿襲前代的,如京師有太倉,諸州縣各有社倉。武德元年九月,詔“置常平監官,以均天下之貨。”武德五年十二月,又廢常平監官。貞觀十三年十二月,唐太宗下令在洛、相,幽、徐,齊,並,秦,蒲等州並置常平倉,規定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這樣,倉儲製度更加完備了。

由於貞觀時期水旱頻繁,自然災害嚴重,儲糧救災也就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據《冊府元龜》卷一○五《惠民》部等記載,唐太宗非常重視救災工作,經常派遣重臣前往各地“慰撫”,開倉賑貸。在位二十幾年中,除了貞觀五年、六年、十三年、十四年及十六年外,其他十八個年頭每年都有“賑恤”的任務。

貞觀九年、十一年、十五年、十七年、十八年、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一年及二十三年,都是“開義倉賑貸”的。唐代史學家杜佑在評論“義倉”的作用時,指出:“自是天下州縣,始置義倉。每有饑饉,則開倉賑給。”

隋末戰亂,人口銳減。武德年間僅有二百餘萬戶,不及隋朝最多時的戶數四分之一。唐太宗即位後,十分關心戶籍的變動情況。因為發展農業生產,必須有足夠的勞動力,而當時人口稀少則是不利的條件。所以,貞觀時期采取了以下兩個措施。

首先,贖回外流人口。

史稱:“隋末,中國人多沒於突厥。”一方麵,突厥內擾俘掠漢民;另一方麵,漢民避亂而入北。貞觀三年,張公謹建議攻取突厥時,特別提到:“華人在北者甚眾,比聞屯聚,保據山險,王師之出,當有應者。”可見,當時在突厥的漢人數目巨大,這也是唐初戶口耗減的原因之一。

唐太宗即位初,立刻注意到歸還人口問題。武德九年九月,突厥頡利可汗獻馬三千匹,羊萬口,作為兩國交好的禮物。唐太宗盡管急需馬匹、牲口;但不接受馬、羊,隻“令頡利歸所掠中國戶口”。由於采取鼓勵人口回流的措施,貞觀三年,僅戶部統計,“中國人自塞外來歸及突厥前後內附,開四夷為州縣者,男女一百二十餘萬口。”其中當有不少陷沒突厥而歸附的人。貞觀四年,頡利降唐,次年四月,唐太宗“以金帛購中國人因隋亂沒突厥者男女八萬人,盡還其家屬”;同年,“黨項羌前後內屬者三十萬口。”貞觀二十一年六月,因鐵勒諸部內附為州縣,唐太宗下詔曰:“隋末喪亂,邊民多為戎狄所掠,今鐵勒歸化,宜遣使詣燕然等州,與都督相知,訪求沒落之人,贖以貨財,給糧遞還本貫;其室韋、烏羅護、靺鞨三部人為薛延陀所掠者,亦令贖還。”綜上所述,前後贖回外流人口約近二百萬人。這對於解決中原地區勞動力缺乏,起了一定的作用。

其次,獎勵嫁婚,生育人口。

貞觀元年,唐太宗頒布“勸勉民間嫁娶詔”,規定以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作為法定的婚齡,“任其同類相求,不得抑取”。凡是鰥夫、寡婦喪期已過的,“並須申以媒媾,令其好合。”為了保證育齡期內男女的婚配,詔令還責成鄉裏親戚或“富有之家”對貧乏不能嫁娶者,采取“資送”辦法:“貧窶之徒,將迎匱乏者,仰於其親近及鄉裏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資送以濟”。

唐太宗還把婚姻及時與戶口增加,作為地方官員的職責,明確規定,“刺史、縣令以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時,鰥寡數少量,準戶口增多,以進考第。如其勸導乖方,失於配偶,準戶減少,以附殿失。”這說明唐太宗以婚數與戶口增減作為考核官員,決定升降的重要依據。此外,還以物質鼓勵男口的生育。如貞觀三年,頒布《賜孝義高年粟帛詔》,規定:“婦人正月以來生男者,粟一石。”

總之,由於唐太宗采取了一些措施,人口迅速增長。貞觀二十三年,全國戶數接近三百八十萬戶,雖然還不到隋朝最多時戶數的一半,但比武德年間淨增了一百八十萬戶。

唐太宗即位後,曾兩次釋放過宮女:一次是在武德九年八月,因整頓宮殿,放還宮女三千餘人。另一次是在貞觀二年九月,派遣戴胄、杜正倫等於掖庭西門釋放宮女,數字不詳。但是,前後兩次釋放的總數,如唐太宗本人所說:“數年來又放宮人三五千人出。”

為什麼大規模地釋放宮女呢?唐太宗曾對大臣們說:“婦人幽閉深宮,情實可湣。隋氏末年,求采無已,至於離宮別館,非幸禦之所,多聚宮人。此皆竭人財力,朕所不取。且灑掃之餘,更何所用?今將出之,任求伉儷,非獨以省費,兼以息人,亦各所遂其情性。”這裏,開頭兩句話,不過是官樣文章而已。最主要的原因是鑒於隋亡的教訓,貫徹去奢省費的原則,反對濫用人力財力。這也正是唐太宗重農思想的反映。當時,社會經濟凋敝,唐王朝財政匱乏,而掖廷宮人“無用者尚多”,“虛費衣食”,所以就有裁簡的必要了。

值得注意的是,釋放宮女“非獨以省費”而已,還有“兼以息人”的目的。唐太宗在《放宮女詔》中說:“恐茲幽閉,久離親族。一時減省,各從罷散,歸其戚屬,任從婚娶。”就是讓宮女返回民間,“任從婚娶”,以便建立家庭,生男育女。顯然,這種做法跟獎勵婚娶的指導思想相聯係。

水利是發展農業的根本。唐太宗既然以農為本,那就必然要重視水利工程建設。特別是貞觀年間,水旱連年不絕,治水更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例如,貞觀十一年七月,洛水暴漲,淹沒六百餘家。唐太宗下詔自責,說:“暴雨成災,大水泛濫,靜思厥咎,朕甚懼焉。”同年九月,黃河泛濫,毀壞很多地方,唐太宗親自到白司馬阪巡視,足見他對水利設施的關注。

為了有效地治水,唐初對治水的專門機構加以整頓。據《唐六典》卷七載,工部設有水部郎中和員外郎,職責是“掌天下川瀆陂池之政令,以導達溝洫,堰決河渠,凡舟楫灌溉之利,鹹總而舉之。”

京師設有都水監,掌管京師河渠疏浚與灌溉事宜。此外,還製訂出水利與水運的專門立法,即所謂《水部式》,以刑律保護河水與堤防的合理使用。唐太宗執法較嚴,凡是違反《水部式》規定的失職官員,務必懲處。如貞觀十八年,太常卿韋挺負責水運糧食至遼東,事先沒有視察河道,致使六百餘艘糧船因河道“淺塞不能進”。次年正月,“韋挺坐不先行視漕渠”的刑律,被“械送洛陽”,遭到“除名”的處分。

在唐太宗的倡導下,各地興修水利成效顯著。例如,貞觀十八年,楊州大都督府長史李襲譽,因江都俗好商賈,不事農業,“乃引雷陂水,又築勾城塘,溉田八百餘頃,百姓獲其利。”又如,滄州刺史薛大鼎,針對州內無棣河淤塞、不便通航與灌溉的情況,上疏建議開河。

經批準後,在百姓的辛勤勞動下,終於疏通了。百姓為之作歌曰:“新河得通舟楫利,直達滄海魚鹽至。昔日徒行今騁駟,美哉薛公德滂被。”接著,他又疏通了長蘆河、漳河及衡河,使地勢低下的滄州免除了“夏潦”的威脅,“境內無複水害”。

唐太宗從各個方麵推行重農政策,其結果是顯見的。隨著國家政治局麵的日益安定,社會經濟也得到恢複與發展。正如唐太宗所說:“貞觀以來,手不釋卷,知風化之本,見理政之源。行之數年,天下大治而風移俗變。”

貞觀時期,要扭轉社會凋弊的局麵、克服自然災害所帶來的困難,並不是輕而易舉的。隻有經過多年的不倦的努力,才慢慢地呈現繁榮的景況。

關中地區是唐王朝的京畿之地,首先得到了恢複與發展。至貞觀三、四年,關中農業豐收,流散人口紛紛回鄉。但就全國範圍來說,如魏征指出,從伊、洛以東,直至泰山,還是“人煙斷絕,雞犬不聞”的荒涼狀況。舊史稱:“至四年,米鬥四五錢,外戶不閉者數月,馬牛被野,人行數千裏不齎糧,民物蕃息。”這顯然是言過其實的。當時山東地區尚未富庶,然而,社會秩序已趨安定,農業生產日益複蘇,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貞觀六、七年是關鍵的年份。這兩年,風順雨調,連續豐稔。廣大的山東地區改變了昔日殘破的麵貌:“行旅自京師至於嶺表,自山東至於滄海,皆不齎糧,取給於路。入山東村落,行客經過者,必厚加供待,或發時有贈遺。此皆古昔未有也。”貞觀七年,唐太宗麵對“海內康寧”的顯赫政績,回想起從前那場關於“理政得失”的辯論,風趣地說:“唯惜不得使封德彝見之。”封德彝死於貞觀元年六月,倘若健在的話,不知會有何等的感想!曆史事實證明,“敗亂國家”者不是魏征,而“不識時務”者卻是封德彝。

接著,貞觀八年、九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又是豐收年成。唐代史學家杜佑描繪說:“自貞觀以後,太宗勵精為理。至八年、九年,頻至豐稔,米鬥四、五錢,馬牛布野,外戶動則數月不閉。至十五年,米每鬥值兩錢。”所謂“夜不閉戶”,純屬歌功頌德之辭。在私有製的社會裏,哪裏有睡覺不關門的呢!但是,糧價從鬥米一匹絹,跌至鬥米四、五錢,再跌至鬥米兩、三錢,確是農業生產迅速恢複與發展的標誌。

“太平盛世”的出現,有著深刻的社會根源。從客觀條件來說,由於農民戰爭沉重地打擊了隋王朝的反動統治,起義軍“得隋官及士族子弟皆殺之。”土地關係和人身依附關係都發生了某些變化與鬆動,自耕農數量相對地有所增加。在空荒地大量存在和生產條件改善的基礎上,廣大農民群眾重新回到小農經濟的簡單再生產中去,以自己辛勤而沉重的勞動,直接地推動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創造了巨大的物質財富。

這就是造成唐初封建社會“太平盛世”根本原因,充分地顯示了農民戰爭的偉大曆史作用。如果沒有農民群眾的生產鬥爭,也就沒有“貞觀之治”的盛世景況。從主觀條件來說,唐初封建統治者主動調整了土地關係。唐太宗及其臣僚們親眼看到了民眾力量如同洪水覆沒封建王朝之“舟”,看到了隋朝覆滅的前車之鑒,因而帶著畏懼覆舟的心情,把恢複與發展小農經濟提到“國本”的高度,製定了撫民以靜的方針。

各種各樣的經濟措施,如推行均田,獎勵墾荒、輕徭薄賦、勸課農桑、設置義倉、救災備荒、興修水利等等,都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生產的複蘇。上述措施,曆代封建王朝以前也曾執行,為什麼唐初收效尤其顯著呢?這就不能不說到唐太宗的曆史功績。他以隋亡於擾民廢業為鑒,警惕自己務必“撫民以靜”。他曾在《金鏡》這篇詔文中說:“多營池觀,遠求異寶,民不得耕耘,女不得蠶織,田荒業廢,兆庶凋殘,見其饑寒不為之哀,睹其勞苦不為之感,苦民之君也,非治民之主也。”決心不做殷紂之類“苦民之君”,而要做“治民之主”。因此,唐太宗能切實地推行重農政策,終於取得了“貞觀之治”的成就。

以靜為特征的政策措施,實質上是地主階級的階級政策。盡管唐太宗聲稱什麼“養百姓”、什麼“惟以安養為慮”,但絲毫掩蓋不了它的剝削階級的本性。魏征說了一個形象的比喻:“臣聞竭澤取魚,非不得魚,明年無魚。”原來,唐初君臣們反對的是“竭澤而漁”的橫征暴斂,為的是年年有魚罷了。

唐太宗也對大臣們說:“不敢輕用人力,惟令百姓安靜,不有怨叛而已。”又說:“朕終日孜孜,非但憂憐百姓,亦欲使卿等長守富貴。”可見,“憂憐百姓”是要農民群眾永遠供封建統治者驅使,不至於反叛,從而保證地主階級“長守富貴”。

也就是說,實行“安靜”方針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封建王朝的長治久安,保障地主階級的長遠利益。如果忽略了這一點,迷惑於唐太宗所說的“養百姓,”之類冠冕堂皇的話,把他奉為超階級的聖君,顯然是不對的。

還必須指出,“貞觀之治”隻不過是地主階級的“太平盛世”。所謂“馬牛布野,外戶不閉”等,往往是溢美之辭。其實,在貞觀時期裏,農民群眾的生活還是相當困苦的。例如,貞觀四年十二月,唐太宗“獵狩於鹿苑,見野人多藍褸,遣侍中王珪賑賜貧人焉。”京畿之地,時逢豐年,農民尚且藍褸;至於其他地區“貧人”處於如何的困境,便可想而知了。尤其是在自然災害頻繁的情況下,唐王朝“賑恤”的記載史不絕書,足見那時決非歌舞升平的“天堂”。

當然,揭露“貞觀之治”的階級實質,也不能得出否定“貞觀之治”的結論。不能判斷一下封建統治者及其政策的階級性就算了事,還必須研究它在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屬於進步的還是反動的。這裏,區別的標誌在於:它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起著如何的影響。隋煬帝的倒行逆施,引起了社會的大動亂,造成了生產力的大破壞。而唐太宗的撫民以靜,醫治了社會的創傷,帶來了經濟的複蘇,無疑地具有進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