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解】
《乞製置三司條例》是王安石向宋神宗的一個請示報告。三司,宋初以鹽鐵、戶部、度支為三司。神宗熙寧二年二月,神宗批準了這個報告,特設立製置三司條例司,由中書省、樞密院長官兼領。“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是推行新政的主要機構。
本文主要內容,一是針對宋朝積貧積弱的現狀,提出“理天下之財,不可以無義”的主張,理財要有合理的辦法。變法從理財開始。二是提出了“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加強了封建政權對經濟的管理和統製,打擊了操縱市場的官僚和投機商人,揭露了財政管理、物資運輸供應的積弊,要求用均輸法加以補救。
【原文】
竊觀先王之法[1],自畿[2]之內,賦入精粗,以百裏為之差[3],而畿外邦國,各以所有為貢,又為經用通財之法[4],以懋遷[5]之。其治市之貨財[6],則亡者使有,害者使除;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則吏為斂之[7],以待不時[8]而買者。凡此非專利也。
蓋聚天下之人,不可以無財;理天下之財,不可以無義[9]。夫以義理天下之財,則轉輸之勞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貨賄[10]之有無,不可以不製,而輕重斂散[11]之權,不可以無術。今天下財用,窘急無餘[12],典領[13]之官,拘於弊法[14],內外不以相知,盈虛不以相補。諸路上供[15],歲有定額,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不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備,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16],中都有半價之鬻[17]。三司發運使[18]按簿書促期會而已,無所可否增損於其間。至遇軍國[19]郊祀[20]之大費,則遣使剗刷,殆無餘藏[21]。諸司則用事,往往為伏匿,不敢實言,以備緩急。又憂年計之不足,則多為支移折變[22]以取之,民納租稅數,至或倍其本數。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於不產,責於非時,富商大賈,因時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臣等以謂發運使總六路[23]之賦入,而其職以製置[24]茶、鹽、礬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25],宜假以錢貨[26],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糴[27]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28],令在京庫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賣,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29],而製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30],寬農民,庶幾[31]國有可足,民財不匱[32]矣。所有本司合置官屬,許令辟舉[33],及有合行[34]事件,令依條例以聞,奏下製置司[35]參議施行。
【注釋】
[1]先王之法:這裏指《周禮·大司徒》裏關於均齊貢賦之法。[2]畿:京城附近的地區。[3]賦有精粗,以百裏為之差:征收的賦稅實物,有精有粗,按一百裏來分等級。差,等級差別。據《尚書·禹貢》記載,王城以外五百裏屬於“甸服”。距王城一百裏者,將割下的莊稼一齊上貢;二百裏者,將莊稼的秸稈割去上貢;三百裏者,將莊稼稅去芒尖上貢;四百裏者貢粟;五百裏者貢米。[4]經用通用之法:指貨幣和其他實物可以靈活通用的辦法。[5]懋遷:交易。[6]治市之貨財:管理市場上的貨物。治,管理。[7]則吏為斂之:官家就把它收購了。斂,收,指收購。[8]不時:隨時。[9]義:合理的辦法。[10]貨賄:金玉叫貨,布帛叫賄。金玉布帛都是當通貨來使用。
[11]輕重:指貨價的高低。斂散:指貨物的收購與賣出。[12]窘急無餘:貧困緊張,沒有剩餘。窘,貧困。[13]典領:主管其事。[14]拘於弊法:死守有害的舊法。拘,拘泥、固執。弊法,有害的法。[15]上供:向朝廷輸送貢稅。[16]倍蓰之輸:花幾倍的貨物的運費。五倍為蓰。倍蓰,指數倍。[17]中都有半價之鬻:京都隻賣得一半的價錢。中都,指當時國都開封。鬻,賣。[18]發運使:宋代掌管物資運輸供應工作的機關叫發運司。主持發運司的官員叫發運使。[19]軍國:指國家重大的軍事開支,對外用兵的用費。[20]郊祀:皇帝到郊外去祭天,這是封建王朝的大典。[21]遣使剗刷,殆無餘藏:派官員到處搜刮,幾乎洗刷一空,沒有剩餘的東西。[22]支移折變:稅戶繳糧本有固定地點就近交納,官府卻常常把它改在很遠的地方交納,這叫“支移”。官吏在征收時又任意將實物折合為錢交納,折合中加大剝削,這叫“折變”。[23]六路:指北宋時長江中下遊設置的六路,即兩浙路、江南東路、江南西路、淮南路、荊湖南路、荊湖北路,相當於今天的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六省。[24]製置:設立。[25]仰給:依靠他們供給。[26]假以錢貨:撥給他們一筆貨款。錢貨,貨幣、款子。[27]糴(dí):買進糧食。[28]徙貴就賤,用近易遠:離開價高地區到便宜地區,改遠地采購為近處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