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答司馬諫議書(1 / 2)

【題解】

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任參知政事,實行新法,次年為宰相,新法逐步推行,卻受到保守派的強烈反對。這時司馬光任右諫議大夫,他寫了長達三千多言的《與王介甫書》,對新政提出了批評。論私交,王安石與司馬光是多年的老朋友,互相比較了解,還在任群牧司判官時,倆人就是同事,相處得很好。但在如何治理國家的重大原則問題上,雙方存在很大分歧,誰也不肯絲毫讓步。司馬光屬新政的反對派,他引經據典,說明新政不可行,其言論偏於保守,從根本上說,他這的這些觀點是不正確的。但列舉出王安石在實行新法過程中的一些弊病,卻是切中時弊的。為此,王安石寫了這封回信。王安石在複信中沒有對司馬光的意見逐條具體地加以反駁,主要辨明“侵官”、“生事”、“征利”、“拒諫”、“致怨”五事,並對士大夫不恤國事、苟且偷安、墨守成規的保守思想提出了批評,回答了包括司馬光在內的保守派對新法改革的指責。從這裏可以看出王安石對變法革新的決心和信心。文章簡明嚴整,話說得很坦率,既敘了友情,又堅持了原則,措辭委婉而原則問題上堅定不移,文章顯得峭拔有力。

【原文】

某啟[1]:昨日蒙教[2],竊[3]以為與君實[4]遊處相好之日久,而議事每不合,所操之術[5]多異故也。雖欲強聒[6],終必不蒙見察[7],故略上報[8],不複一一自辨,重念蒙君實視遇厚[9],於反覆[10]不宜鹵莽[11],故今具道所以,冀[12]君實或見恕也。

蓋儒者所爭,尤在於名實[13]。名實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今君實所以見教者,以為侵官[14]、生事[15]、征利[16]、拒諫[17],以致天下怨謗也。某則以謂受命於人主[18],議法度[19]而修之於朝廷,以授之於有司[20],不為侵官;舉先王[21]之政,以興利除弊,不為生事;為天下理財[22],不為征利;辟邪說[23],難壬人[24],不為拒諫。至於怨誹之多,則固前知其如此也。人習於苟且[25]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26]國事,同俗自媚於眾[27]為善。上[28]乃欲變此,而某不量敵之眾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則眾何為而不洶洶然[29]?盤庚之遷[30],胥[31]怨者民也,非特[32]朝廷士大夫而已。盤庚不為怨者故改其度[33],度義而後動[34],是而不見可悔故也。

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35],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36],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無由會晤[37],不任區區向往之至[38]。

【注釋】

[1]某啟:作者自稱。[2]蒙教:蒙您賜教,即收到來信。[3]竊:私下,我,自謙口氣。[4]君實:司馬光的字。[5]所操之術:所持的政治主張。術,指治國的主張、方法。[6]強聒:強作解釋。聒(guō),聲音嘈雜。[7]見察:被諒解。[8]上報:指回信,是一種客氣說法。[9]視遇厚:看待優厚。[10]反覆:指書信往還。[11]鹵莽:簡慢無禮。[12]冀:希望。[13]名實:名義與實際。[14]侵官:侵犯其他官吏的職權。[15]生事:惹事。[16]征利:爭奪財利。[17]拒諫:拒絕批評。[18]人主:皇帝,指宋神宗趙頊(xū)。[19]法度:法令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