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美國棒球一二三(2 / 3)

球員契約

1887年兩大聯盟公開提出球員契約的新精神有:

球團不應借著默契來限製球員薪資的上限。

在轉售球員時,應該先征詢球員個人的意願,讓球員有發言權。

球員與球團簽約後,必須接受球團所訂立的紀律約束,服從球團的領導。而於1912年瑞奇創立了美國棒球史上最重要製度-球探與自由經紀人製度。

球員協會

1957年大聯盟球員共同成立了「大聯盟球員協會」(MajorLeagueplayersassociation)聘任專任律師利瓦伊斯(J.NomanLewis)球員與球團展開談判:

要求球團確立大聯盟球員年薪至少6萬元。

在隊上五年後,得成為自由球員。

希望球團能將每年盈餘的20%撥發球員紅利。

自由球員與自經紀人製度

1966年至1983年大聯盟球員聘請律師米勒(MarvinMiller)為球員協會會長為其爭取權益,米勒與球團談成五項協議:

最低薪設限(至1980年為10萬)。

組仲裁委員會來隨時處理球員與球團的合約及薪水糾紛。

球員可以聘雇經紀人與球團談年薪。

設立球員退休製度。

球團應在簽約時說明球員的工作條件,其中包括球員服務滿二年後,可重談薪水,重簽薪水約定。

球員服務滿六年後,可成為自由球員,未滿期間若任意跳槽,則須付巨額賠償金。

實施「自由經紀人」製度。

而於1981年爆發美國職棒有史以來最強烈的球員罷工事件,導火線是球團拒絕將部分電視權利金撥給球員當紅利,並企圖對漫天開價的球員設定最高薪資上限。但後來球團與球員都能互相讓步與尊重,共同達成合理的協議。而且兩大聯盟也於1990年針對結盟的球團製訂團體協約,協約中規定有大聯盟與球團間,球團與球員間之統一條件之格式契約,而小聯盟間也有如大聯盟之模式的統一條件之格式契約,及特別附加條款之約定,而這些約定,不論聯盟、球團或球員都應共同遵守,由於有此種協約,使得美國職業棒球運動在美國人民的心目中,具有娛樂與觀賞的價值。

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MajorLeagueBaseball,MLB)現有球隊30支,分為國家聯盟和美國聯盟,其中國家聯盟(NationalLeague,NL)有16支球隊,美國聯盟(AmericanLeague,AL)14支,而2個聯盟下又各分為東部賽區,中部賽區和西部賽區3個賽區。職棒大聯盟的全部30支球隊中,有2支來自鄰國加拿大(蒙特利爾博覽會隊和多倫多藍鳥隊),其餘28支悉數為本土球隊。

具體分布如下:

國家聯盟(16支):

東部賽區:蒙特利爾博覽會隊(MontrealExpos),費城費城人隊(PhiladelphiaPhillies),紐約大都會隊(NewYorkMets),佛羅裏達馬林魚隊(FloridaMarlins);

中部賽區:辛辛納提紅人隊(CincinnatiReds),休斯敦太空人隊(HoustonAstros),芝加哥小熊隊(ChicagoCubs),聖路易斯紅雀隊(St.LouisCardinals),米爾沃基釀酒人隊(MilwaukeeBrewers),匹茨堡海盜隊(PittsburghPirates);

西部賽區:舊金山巨人隊(SanFranciscoGiants),聖地亞哥教士隊(SanDiegoPadres),科羅拉多洛基山隊(ColoradoRockies),亞利桑那響尾蛇隊(ArizonaDiamondbacks),洛杉磯道奇隊(LosAngelesDodg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