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完顏雍的各項改革,首推吏治改革。他的吏治改革內容:

一是任人唯賢唯才,不重資曆。完顏雍,按照資曆用人,隻是對待一般的人來說,對於才幹過人者,怎麼還能拘泥於常例呢!按照這種思想,在他統治期間,朝中任用了一些出身低微的小吏。如移剌道,原來不過是個都督府長史,世宗得知他的政績,建議大用。但按他的資曆最高隻能為翰林直學士。世宗認為這樣不足以盡其才,就派他去擔任中都路的轉運使,後又升任宰相。

二是官吏的升遷以政績為準,反對苟且因循。有一次,金世宗去上京,一路所過州郡,都征發眾多的民夫,大修橋梁馳道,以博得金世宗的歡心。唯獨同知北京(今遼寧淩源西)留守劉煥,隻派少量的人把道路修得平整些。完顏雍認為劉煥做得好,就升他為遼東路轉運使。正是由於他以政績好壞來選拔升遷官吏,因此,在他統治期間,出現了一批政治上有作為、正直清廉的官吏。

三是官吏到了一定年齡,就應當辭官。他認為人到晚年,精力總是不足的,因此他規定朝中大臣“許六十致仕”,也就是允許六十歲辭去官職。他在吏治方麵的改革除上述幾點外,還有對官吏賞罰分明、中央和地方官經常交流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吏治改革,保證了金世宗在政治、經濟等方麵的改革。

在改革吏治的同時,完顏雍在官製、法製方麵,也進行了改革。完顏雍新訂的官製,以尚書令、左右丞相和平章政事為宰相官,左右丞、參知政事為執政官。宰相增員,可以分散宰相的權力,以集權於皇帝一人,也可以使更多的官員參預政事。

在法製上,完顏雍主張擇善而從。他認為舊的法律條文有不合適的地方,應當更改,唐朝、宋朝的法律有可用的,就用。他還對臣下說:“一製定法律條文,不要隻局限於按照舊律,而且一些條文還很難讓人看懂。曆代的法律都在不斷地修訂、補充。文化低的百姓,常因不懂法律而違法。如果對那些難懂的條文,加以刪改,讓百姓一看就明白,不是更好嗎?應當修訂法律,務必讓大家明了。”大定年間,金朝的法律經過修訂,更加完善了。

軍事

世宗在位時,著手對金朝的軍事製度猛安謀克製進行改革。大定七年(1167年),世宗鑒於過去省並猛安謀克和海陵時無功授猛安謀克者皆被罷去,因此而失職的很多,乃根據思敬的請求,以“量材用之“的原則又重新恢複一些猛安謀克,作為擴充猛安謀克的方法。大定十五年(1175年),由於猛安謀克內部領戶製的混亂,十月遣吏部郎中蒲察兀虎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猛安謀克戶,其規定“每謀克不過三百戶,七謀克至十謀克置一猛安”。

另外,自熙宗、海陵建立封建的中央集權政治後,往往猛安謀克是充任別職的,因而於大定十七年(1177年)對承襲製也作了些新規定,“製世襲猛安謀克若出仕者,雖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孫襲者,聽”。另外對“父任別職”,其子承襲猛安謀克規定必在二十五歲以上。這種規定也是從鞏固猛安謀克的地位與作用出發的。

大定二十年(1180年),一方麵“以祖宗平定天下以來,所建立猛安謀克,因循既久,其間有戶口繁簡,地裏遠近不同,又自正隆之後,所授無度”,另一方麵,因為“大定間,亦有功多未酬者”。於是對猛安謀克又作番“新定”工作,同時命“新授者,並令就封”。

並規定功授世襲謀克的許以親屬從行:“猛安不得過十戶,謀克不得過六戶”。“當給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給,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則子宮豪之家量撥地六具與之”。大定二十四年(1184年),為了“大重其權”,以猛安謀克之號授給諸王,想以此來維護其女真舊俗。此外在經濟組織方麵也進行整頓,限製出賣土地、奴婢,禁止限外占田,加強對猛安謀克生產管理,獎勵“聚種,“自種”,下令猛安謀克。自為保聚,其田土與民田犬牙相者,互易之”。從而使猛安謀克不得與民相混雜,以達到軍事力量的聚集。

經濟

休養生息

為了與民休養生息,安定社會秩序,完顏雍頒發了免奴為良的沼令,提高了生產的積極性。他還采取了重視農桑、獎勵墾荒,進一步開弛禁地,實行增產者獎,減產者罰等一係列措施,發展了農業和畜牧業。對於遇有水旱災害的地區,實行減免租稅的辦法,減輕人民負擔,穩定了生產情緒。完顏雍本人又提倡節儉,注意興修水利,鼓勵民間發展手工業生產。因此,從大定年間開始,金朝的經濟得到了全麵的恢複和發展。

計口授田

完顏雍試圖繼續維持計口授田製,保護女真猛安謀克戶的特殊權益。自完顏亶以來在中原推行對女真猛安謀克戶的計口授田製度,因中原舊有封建生產關係的影響和以戰爭俘虜補充奴隸來源的徹底斷絕,逐漸向封建租佃製演變。一些猛安謀克戶開始出賣奴隸,致使耕田者減少,隻得將所授之田出租給漢人農民耕種。另一些女真猛安謀克戶,在戰爭結束後不再回到所授之田上耕作,直接將其轉租給漢人農民。也有一些貧困的女真戶將所授之田出賣給“豪民”。女真猛安謀克戶發生了階級分化,那些坐收地租的女真戶便轉化為封建地主。而女真貴族和官僚地主多占或冒占官田的現象也日趨嚴重。

大定通寶

完顏雍企圖製止生產關係向封建租佃製的轉化,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他頒布禁止中原猛安謀克戶出賣奴婢轉租田地的詔令。次年(1182年),他又規定:一旦查出有不自耕種的猛安戶,杖六十;謀克杖四十。

對於貴族地主多占冒占官田,完顏雍在大定十九年和二十一年先後派員到各地拘括官田。括田的本意是將所括之田分給貧民,繼續對無田少田的猛安謀克戶實施計口授田的舊製。但在實際執行中,一些小地主和農民的土地都被強行拘括,田地更集中到官府和女真貴族官僚地主的手中,反而加速了封建租佃關係的發展。

通檢推排

金初對人戶三年一籍,清查其人口、驅奴、土地和資產,據以排定戶等,征收物力錢(財產稅),征發差役。但貴族、官僚和地主以各種方式隱瞞財產逃避稅收,而貧苦人戶卻負擔重稅。

為改變賦役不均現象,大定四年(1164年),世宗下令分路通檢天下物力,因標準不一,諸路不均,百姓不堪承受。次年,頒布“通檢地土等第稅法”,統一各路標準,輕重不均的現象始有所改變。

大定十五年(1175年),離上次通檢已經十年,但賦役仍有不均,世宗再命分路推排物力錢,手續較通檢簡化。而隨著猛安謀克戶內部的階級分化,地主和農牧民的賦役也開始嚴重不均。大定二十年,從中都入手在猛安謀克戶內也實行推排,兩年後推廣到全國,方法是清查各戶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上中下三等以均賦役。

大定二十六年和章宗泰和八年(1208年),金朝還進行過這種推排。盡管在通檢推排中,不無官員上下其手苛增物力的擾民現象,但對均平全國賦役,保證國家收入,緩和社會矛盾,畢竟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金世宗完顏雍在位時,在文化上延續金熙宗、海陵王以來的漢化政策。他即位之初,有許多大臣勸他還都上京會寧府,但由於李石、張玄素、獨吉義等人的勸說,世宗最終還是決定以中都為首都,仍舊堅持漢地本位。他對以石據等漢官委以重任,令他們依照唐宋製度繼續對金朝的典章文物進行改革。同時世宗還重視人才培養和科舉取士,大定四年(1164),完顏雍下令:“進士文優則取,勿限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