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乾榮
餘秋雨先生近日就他與古遠清的案子接受記者采訪時,一方麵說,“這個案子隻有一個內容:孫維世之死的真相”;另一方麵又說,“就我的官司而論,三年來他們發表了200多篇文章,出了6本書,圍攻之勢早已鋪天蓋地”。而從他回答記者關於“打官司太浪費時間”問題時說的“拯救中國的文化生態,比寫什麼文章都重要”來看,他當然不是為打官司而打官司。既然這樣,人們便不能光就這樁官司來說事兒。
餘古的官司,讓他們打去。我們這裏要“打”的,是另一個意義上的“官司”。
一、餘秋雨的哥們兒魏明倫先生在《答餘秋雨書》中說,批評餘某的人,是“誘你公開論戰,激你與他對話,最好炒成某人與某人之爭,傳為新聞,載人年鑒”。魏氏把批評者稱為“苛求者”,說他們會“就此伴隨被苛求者之名一起並列文藝史冊爭鳴篇章”。很多遭到批評的“名人”,比如趙忠祥之流,均持此論調。但這話對於我們,則純粹屬於誣蔑。
我們就是默默無聞的俗人,但是我們不屑於靠自詡為“名人”的他們那些人“成名”。沒有他們那些“名人”,我們就沒著沒落,就哭天搶地,就不活了?他們的作品鎖在抽屜裏自然沒人批評,一經發表,就成了社會的東西,即使我們不看,我們的兒孫也許會偶然看到,也難免受其影響,那麼,我們就有權利評論這作品。怎麼能把人家的批評說成“橫挑鼻子豎挑眼,胡攪蠻纏繞彎彎”(魏明倫語),因而批評者就成了“小人”(餘秋雨語)
或“消滅不完的蒼蠅”(趙忠祥語)呢?他們大人物的名譽值錢,我們小人物的名譽也不是可以隨意踐踏的。
餘秋雨總愛十分不滿和非常不屑地說,批評者為什麼自己不去“創造”——意即隻有他們才是“創造者”,別人“沒資格”批評他們,隻能閉上賤嘴。餘氏的哥們兒魏明倫狠狠批評過牛群(權當他是真心批評),語言放肆,甚至有點兒下流,無異於謾罵,就不是“以逆反心理牾牾當代名家”(魏明倫語)了?他怎麼不先寫和演出至少一個優秀相聲以後,再批評卓有成就的相聲作者和演員牛群呢?魏氏不無得意地說,他“客串雜文”,“不串則已,一串便撚虎須”,端的了得!他譏諷郭沫若善變;抨擊宋慶齡、許廣平封建思想嚴重;把大作家姚雪垠批評得幾乎一無是處;又在全國政協會上指責一個弱女子趙薇……這些都是可以的、正當的,怎麼我們批評一個餘秋雨就犯了“天條”呢?他是不是一個完人、聖人,比“虎”還“虎”,其“須”絕對“撚”不得?餘秋雨也是經常批判他心目中的“小人”的。也許,隻有餘氏這樣的“大人”、“大才”,或魏氏這樣的“全才”、“鬼才”,才有資格“在老虎嘴上拔毛”吧。郭、宋、許、姚等人的成就、地位、名氣,都遠大於魏某人,他批評人家,是不是也想讓自己的大名彪炳於青史?“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樣的邏輯,當然越是在名人、強人那兒,就越盛行了。
或許可以告訴魏明倫、餘秋雨們,我們的批評本身怎麼說,總有點創造意義吧(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創造)。他們口口聲聲宣稱自己在“傳播文明”,要打造好的“文化生態”,難道我們隻能一味吹捧他們,謬誇他們,而放任他們作品中的錯誤(哪怕是魏氏所謂的“雞毛蒜皮”)謬種流傳,誤人子弟,才算“建設文化”,我們的人格才夠得上“正人君子”嗎?
餘秋雨上麵提到的“他們”,顯然包括200多篇文章以及6本書的“所有”批評他的作者。他說“圍攻”,卻不指出具體“圍攻”之人。別人“圍攻”沒“圍攻”,我們先不判斷,但我們這幾位作者認為,他這樣說是對我們的誣蔑——因為我們隻是指出了一下他的錯誤而已。據此,我們幾位作者提起訴訟,要求餘秋雨停止侵犯我們的名譽權。這也關係到“中國的文化生態”問題嘛。餘秋雨還指責批評他的人是與盜版集團相勾結的“文化殺手”,也請他指名道姓,把這些盜賊通通揪出來示眾,並繩之以法;否則,他會被認為在那兒虛張聲勢,無的放矢,而凡批評過他的人卻難免背上黑鍋,大大地有損於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