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um for Domestic Scholars
廣義敘述學:一個建議
趙毅衡
(四川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成都,610064)
摘要當今文化的廣泛敘述化,迫使敘述研究不能再延續以小說為中心的模式,而必須建立一門廣義敘述學,但是所謂的“後經典敘述學”至今不能麵對這個任務,尤其是因為其主要人物都不願意放棄敘述定義中的“時間回溯”。本文提出了一個新的非回溯性的“最簡敘述”定義,依據這個新定義提出對所有敘述作分類的三個標準:事實性(以及虛構中的事實性)標準、媒介(敘述形態)標準,以及語態(內在時間向度)標準。由於當代文化中“現在向度敘述”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對此本文做了重點分析,指出其敘述展開的不確定性,會引出意圖的自我循環。
關鍵詞 廣義 敘述學 敘述化 最簡敘述
Toward a General Narratology:A Basic Frame and
A Few Fundamental Issues
Abstract:Since the large scale“Narrative Turn”that has been taking place in human sciences in the last twenty years,the profound narrativization of contemporary culture forces narratology to leave the paradigm established on the study of the novel,and a general narratology that embraces all kinds of narratives is urgently called for。However,the“Post Classical Narratology”does not seem to be ready to meet the challenge,as most of its leading members do not want to give us the“fundamental retrospectiveness”of the narrative。This paper,however,proposes a definition of minimal narrative which removes the“recounting”part of the definition of the narrative,and,based on the new definition,an all narrative typology as distinguished by three criteria:factuality(as appropriated in fictionality),medium(narrational morphology),and mood(intentional temporality)。The paper attempts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current narratives”(e。g。live television reports)since they occupy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oday’s culture and emphasizes that the incertitude of the emplotment could lead to intentional self circulation。
Keywords:general narratologynarrativizationminimal narrative
說在前麵
此文的主要內容,筆者在幾個學校做過演講,也在敘述學的專業會議上做過發言,得到的是一片沉默:沒有人讚同,卻也沒有人反駁,更不用說著文支持或駁斥,似乎這個建議中沒有任何值得爭論的內容。但是,對一些小說敘述學中的細節問題,西方學者已經討論過多年的問題,中國學者的爭論卻很熱烈,爭論的中心點是:究竟誰對西方權威的理解正確。
這個局麵隻有一個解釋:中國敘述學界還沒有準備好麵對一個全局性的新課題。原因倒也簡單:西方敘述學界尚未提出這個問題。但是,中國人真的必須留在一百年來的舊習慣之中,隻能讓西方人先說,我們才能接著說、跟著說嗎?難道中國學界至今沒有提出新課題、思考新課題的能力?
希望本文借《敘事》(中國版)的“媒介”,能夠引發國內學界對“廣義敘事學”這一課題的深入思考。
一、“最簡敘述”的定義
最近二十年來,因各種人文和社會學科中的“敘述轉向”(The Narrative Turn)聲勢浩大,似乎應當是曆史悠久的敘述學發生革命性變化的契機,但從目前局麵看來,反而給敘述學帶來難題。
從敘述學向“廣義”的轉變,類似一個世紀前語言學向符號學的轉變:哪怕小說依然是最重要的敘述體裁,從此必須建立在一般化原理的基礎上,但是這個一般化,將把敘述學轉變為人文學科共享的基礎。新敘述學,不論自稱是後經典敘述學,還是後現代敘述學,還是“多種敘述學”(narratologies)都必須迎接這個挑戰。但是,“新敘述學”有沒有決心為涵蓋各個學科中的敘述,提供一套有效通用的理論基礎,一套方法論,以及一套通用的術語呢?新敘述學家有沒有迎接這個挑戰的願望呢?
對此,新敘述學家的回應方式各有不同。赫爾曼在為《新敘事學》一書寫的引言中認為“走出文學敘事……不是尋找關於基本概念的新的思維方式,也不是挖掘新的思想基礎,而是顯示後經典敘事學如何從周邊的其他研究領域汲取養分”。弗盧德尼克在專門討論敘述轉向時,態度幾乎是無可奈何的容忍。她說:“非文學學科對敘事學框架的占用往往會削弱敘事學的基礎,失去精確性,它們隻是在比喻意義上使用敘述學的術語。”
按這兩位新敘事學的領軍人的看法,所謂“後經典敘事學”依然以小說敘事學為核心,隻是從各種其他敘述中“汲取養分”。而本文的看法正相反:敘述轉向是我們終於能夠把敘述放在人類文化甚至人類心理構成的大背景下考察,在廣義敘述學建立之後,將會是小說敘述學“比喻地使用(廣義敘述學的)術語”。
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做的就是改變敘述的定義,“擴容”以涵蓋所有的敘述。要改變定義,就遇到一個關鍵問題,正如新敘述學的領袖之一費倫斬釘截鐵表示的那樣:“敘述學與未來學是截然對立的兩門學科。敘述的默認時態是過去時,敘述學像偵探一樣,是在做一些回溯性的工作,也就是說,現實中已經發生了什麼故事之後,他們才進行讀聽看。”另一位新敘述學家阿博特也強調:“事件的先存感(無論事件真實與否,虛構與否)都是敘述的限定性條件……隻要有敘述,就會有這一條限定性條件。”
過去性,是小說敘述學的立足點,而要建立廣義敘述學,就必須打破這條邊界。遠自亞裏士多德,近到普林斯,都頑強地堅持過去性邊界,但是他們已經遇到難題:為此不得不排除現代之前最重要的一種敘述類型——戲劇。
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認為模仿(mimesis),與敘述(diegesis)對立,戲劇不是敘述。2300年後,普林斯在《敘述學辭典》中提出過一個對敘述的最簡定義:“由一個或數個敘述人,對一個或數個敘述接受者,重述(recounting)一個或數個真實或虛構的事件。”普林斯補充了三條說明:第一條就是敘述要求“重述”,而戲劇表現是“台上正在發生的”,因此不是敘述下文會說到,排除“正在發生的”戲劇,也就排除了影視、電視廣播新聞、電子遊戲等當代最重要的敘述樣式。
有的敘述學家在這個問題上態度猶疑,自相矛盾。阿博特認為哪怕“現場報道的賽事或新聞”也是過去:“我們在閱讀或聽的同時也能意識到報道中介涉及的瞬間,這些瞬間發生在時間的蹤跡從隨時消失的絕對現在進入表達它們的媒介之時。”阿博特這段話是說:從“絕對現在”進入“媒介表達”有個“瞬間性的”時間差,使現場也成為過去。但是不久,他就開始抱怨電子遊戲的敘述,認為與“委員會會議,戰鬥,大會,有咖啡間歇的研討會,滾石樂,派對,守夜,脫口秀”等相同,都是“體現了一種對敘事已知性的煩躁不安”。那麼,到底敘述學要不要堅持“過去性”?
這個問題,不僅牽涉到敘述意識的本質,而且關係到接受方式。現象學著重討論主體的意識行為,討論思與所思(noetico noematic)關聯方式,利科把它演化為敘述與被敘述(narrating narrated)關聯方式。利科在三卷本巨作臨近結束時聲明:關於時間的意識(consciousness of time),與關於意識的時間(time of consciousness),實際上不可分:“時間變成人(human)的時間,取決於時間通過敘述形式表達的程度,而敘述形式變成時間經驗時,才取得其全部意義。”這樣,敘述的接受如何相應地重現意圖中的時間(把敘述“變成人的時間”),成為他們留下的最大的理論困惑。
經過敘述轉向,敘述學就不得不麵對已成事實:既然許多體裁(例如廣告,例如現場轉播)已經被公認為重要的敘述體裁,那麼敘述學必須自我改造:不僅能個別對付各種敘述門類,也必須有能總其成的廣義理論敘述學。門類敘述學,很多人已經在做,有時候與門類符號學結合起來做,應當說至今已經有很多成果。事實證明,門類敘述學絕不是“簡化小說敘事學”就能完成的:許多門類的敘述學提出的問題,完全不是舊有敘述學所能解答的。
我個人認為,從敘述轉向波及的麵來看,廣義敘述學對敘述基本特點的描述,敘述的最基本定義,應當既考慮敘述的發出,也考慮敘述的接受。本文建議,隻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講述,就是敘述,它包含兩個主體進行的兩個敘述化過程:
(1)主體把有人物參與的事件組織進一個符號鏈。
(2)此符號鏈可以被(另一)主體理解為具有時間和意義向度。
本文的這個定義雖然短,卻牽涉八個因素:敘述主體必須把人物和事件放進一個媒介組成的符號鏈(即所謂“情節化”),讓接受主體能夠把這些人物和事件理解成有內在時間和意義向度的文本。情節如何組成才成為有意義的,實際上接受者重構方式的產物。
這條定義的關鍵點,是排除從柏拉圖開始的敘述必須“重述”這個條件,被敘述的人物和事件不一定要落在過去,事件中的時間性——變化,以及這個變化的意義——是在敘述接受者意識中重構而得到的。也就是說:時間變化及其意義是闡釋出來的,不是敘述固有的。這樣就解除了對敘述的最主要限定,敘述轉向後出現的各種敘述類型,現在都可以占一席之地。
二、第一種敘述分類:虛構性
在這個定義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對我們文化中各種體裁的敘述,進行最基本的分類。
敘述研究首先遇到的最基本分野,是虛構性/事實性(非虛構性)。要求事實性敘述必須基於“事實”,是不可能的,隻能說它期待接受者理解它是“事實性”的:“事實”指的是內容的品格;所謂“事實性”指的是對敘述主體與接受主體的關聯方式,即接收人把敘述人看作在陳述事實。這兩者的區別至關重要:內容不受敘述過程控製,要走出文本才能驗證,而理解方式,卻是敘述表意所依靠的最基本的主體間性。
有一段時期,“泛虛構論”(panfictionality)曾經占領學界。提出這個看法的學者的根據是後現代主義的語言觀:“所有的感知都是被語言編碼的,而語言從來總是比喻性的(figuratively),引起感知永遠是歪曲的,不可能確切(accurate)。”也就是說,語言本身的“不透明本質”使敘述不可能有“事實性”。這個說法過於籠統,在曆史學界引發太多爭議。例如很多曆史學家尖銳地指出,納粹大屠殺,無論如何不可能是曆史學虛構。
敘述的“事實性(非虛構性)”,是這些敘述體裁理解方式的模式要求,而不是其文本的固有品質。法律敘述,政治敘述,曆史敘述,無論有多少不確切性,敘述主體是按照非虛構性的要求編製的文本,接受者也按照非虛構性的要求重構敘述。既然是事實性的,敘述主體必須麵對敘述接受者的“問責”。例如希拉裏·克林頓在競選中說她在波黑訪問時受到槍手狙擊,她就必須在記者追問時對此負責。如果真有此事,那麼民眾或許可以從希拉裏的敘述中讀出倫理意義:“此人有外交經驗和勇氣,堪當總統。”但希拉裏把敘述體裁弄錯了,就不得不承受其倫理後果:哪怕不是有意撒謊,至少容易誇大其詞,不具有總統品格。
《中國日報》環球在線消息2008年2月5日報道,希拉裏做了一個關於未來的敘述:“如果美國國會無法在2009年1月(下任美國總統上任)之前結束伊拉克戰爭,我作為總統也將會讓它結束。”這段話是否虛構?如果從問責角度,可以說既是又不是:2009年希拉裏是否能成為總統是個虛擬的問題,所有的廣告、宣傳、預言、承諾,都超越了虛構性/事實性的分野——它們說的事件尚未發生,因此,是虛構;它們要人相信,就不可能是虛構。因此,這些關於未來的敘述,是一種超越虛構/非虛構分野之上的“擬非虛構性”敘述。之所以不稱為“擬虛構性”,是因為背後的敘述意圖,絕對不希望接收者把它們當作虛構,不然它們就達不到目的。
因此,按虛構性/事實性標準,敘述可以分成以下幾種:
(1)事實性敘述:新聞、曆史、法庭辯詞等;
(2)虛構性敘述:小說、戲劇、電影、電子遊戲等;
(3)擬事實性敘述:廣告、宣傳、預言等;
(4)擬虛構性敘述:夢境、白日夢、幻想等。
這個分類卷入一個更加根本性的問題:虛構性敘述,本質上就是謊言,因而不能以真假論之。但是敘述的底線必須是“真實性”的,不然無法被接受和理解。因此,虛構敘述必須在敘述主體之外,必然虛構一個敘述主體,能做一個“真實性”的敘述:講話者(作者)隻是引錄一個特殊人物(敘述者)對另一個特殊人物(敘述接受者)所講的“真實的”故事,呈現給敘述接受者(讀者,聽者等)。例如,斯威夫特《格利佛遊記》是虛構,但是格利佛這個敘述者卻要對他講的故事“真實性”負責;又例如,納博科夫的《洛麗塔》是虛構性敘述,但是其中的兩層敘述者雷博士和亨伯特教授對敘述之“真實性”卻要負責,這並不是說亨伯特的懺悔都是事實,比如,亨伯特說自己被洛麗塔誘惑就很不可靠,但他的懺悔是作為“真實性”的敘述呈現的。
內一層的敘述不可能是虛構的(例如《天方夜譚》中蘇丹王與山德魯佐之間的事,對作者讀者來說是虛構,對卷入的人物來說不是虛構:蘇丹王必須真的準備砍新娘的頭),但是虛構之進一步的內層故事可能又是“虛構性的”(例如山德魯佐講的辛巴德水手故事,隻是讓蘇丹王覺得好聽而已)。同樣,曹雪芹寫《紅樓夢》是虛構,而石兄在青埂峰下交給空空道人傳給“曹雪芹”編輯的故事不能虛構。麥克尤恩的小說《贖罪》,魅力正在於敘述者的敘述,作為“真實性的”出現,後來出乎意料地反指為“虛構性的”,而最後坦白這虛構的“真實性”。
“事實性”敘述的主體不能分化,檢舉信不能用一個敘述者代言,哪怕用假名,也是“擬真名”,也是作者真實身份的代稱;反過來說,如果敘述主體不分化(作者不推出一個敘述者講述),敘述就不可能虛構,必然是“事實性”的。
三、第二種敘述分類:媒介分類
文本的媒介,可以成為敘述分類的原則。中文中“文本”這個術語特別麻煩:似乎必須有文字。西文text詞根原意為“編織”,其意義彈性就較大。任何敘述必須通過人們能感知的媒介才能進行,反過來,敘述的媒介可以是能夠感知的任何東西。
特別應當強調的是:因為使用媒介,敘述用來表意的都是替代性的符號,例如文字、圖畫、影片、姿勢(例如聾啞語)、物件(例如沙盤推演)、景觀(例如展覽)。偶爾我們可以看到“原件實物”出現在敘述中,例如展覽會上的真實文物,脫離原語境的實物已經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原物”,隻是一種幫助敘述的提喻。軍事演習用真槍實彈幫助“敘述”一個抵抗入侵的戰鬥進程,消防演習中真的放了一把火,法庭上出示證物幫助“敘述”一樁謀殺案,也都是一種替代:這把手槍隻是“曾經”用於發出殺人的子彈,放到法庭上時,已經不是處於殺人狀態的那把手槍。
符號替代再現原則,就決定了敘述的一個基本原理:敘述本身把被敘述世界(不管是虛構性的,還是事實性的)“推出在場”,敘述本身是主體的一種帶有意圖的“拋出”,而“媒介”則是拋出後的形態。媒介這個詞的定義,就決定了它隻是實物的替代。
敘述最常用的媒介是語言(文字與話語),口頭話語是人類最基本的敘述方式,而文字文本記錄了大量的敘述,這兩種媒介都是語言,卻有根本性的區別:文字是記錄性的,而記錄文本是固定的文本,曆史上抄寫—印刷技術的巨變,沒有改變其記錄本質,那就是:一旦文本形成,它就不再變化,如琥珀中的蟲子一般曆時地固定了敘述,它的意義流變隻是在闡釋中出現。隻有近年出現的數字化書寫與互動文本,才發生了文本流變的可能——閱讀時由於讀者控製方式不同而破壞其固定性。
口頭講述卻是不斷變化的,不僅語言文本難以固定,而且口頭講述常常不是單媒介敘述:不管是收音機新聞廣播,還是電視新聞,都可以附有許多“類語言因素”,例如語氣、場外音、伴奏、姿勢等。每一次敘述表演,口頭文本是變動不居,類語言變化更大。
身體敘述(舞蹈、戲劇、歌劇)類似口頭敘述,不可能不是多媒介敘述。在語言之外,圖像是現代最重要的敘述媒介,當代膠卷媒介,或數字媒介,依然是以圖像為主的多媒介。上一節已經談過,不可能把戲劇與敘述對立,如果戲劇不能算敘述,那麼從口頭敘述、身體敘述,一直到當代圖像敘述,都不得不劃出去。這樣的“新敘述學”就完全無法處理當代規模宏大的敘述轉向。
本文認為,敘述的範圍,必須包括“潛敘述”,即未完成傳達的心理敘述:心理圖像——例如白日夢中的形象——不一定能落在有形媒介上,它是非可感物質媒介的“心像”。我們的思索雖然不可能脫離語言,但是日有所思或夜有所夢,主要由形象構成。所以,我在上麵的敘述最簡定義中稱之為符號鏈,而不稱之為“文本”。不僅是夢,心理學家頓奈特提出:人的神經活動實際上是在不斷地做“敘述草稿”,而“心靈”的發展實為此種能力的增長。心思或夢境,哪怕沒有說出來,沒有形諸語言,也已經是一種敘述。即使如很多人所主張,人類的思索也是由語言組成,甚至潛意識也是以語言方式構成,自我沉思甚至自言自語,依然是非傳達的,因為這種媒介無法實現“主體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