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船舶自救互救主要機製
縣、鄉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發布文件和建立製度方式,建立健全船舶自救互救機製。主要包括:
一、政府主導機製
國家對應急管理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船舶自救與互救工作屬於政府應急工作的組成部分,縣、鄉(鎮)人民政府是船舶自救互救機製建立的領導主體和推進主體,應當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大力實施。
二、互救小組機製
互救是建立船舶自救互救機製的基礎,是船舶自救互救工作的重點,船舶互救小組是船舶自救互救存在的基本形式,也是水上應急工作最基本的救助單元。建立互救小組機製就是要以碼頭、渡口、特定航線為載體,將水域中的運輸船舶、自用船舶、漁船等聯合起來,組成緊密的、分工明確、利益相關的互救體,開展互救演習、實施船舶互救工作。
三、資金投入機製
建立縣級財政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應急資金的投入機製,建立鄉鎮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應急演練專項資金機製,建立鄉鎮水上交通(險情)應急設備庫,重點碼頭、渡口建立應急設備救援站,增加應急救援點應急物資的公益性投入,建立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應急補償獎勵資金機製。
四、社會參與機製
社會力量的參與是鄉鎮船舶自救互救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鄉鎮政府應當積極引導企業、個體經營人和社會組織參與到鄉鎮船舶自救互救領域中來。鄉鎮政府應當通過政府層麵的工作,鼓勵船舶專業救助企業、經營船舶救援器材的供貨商參加鄉鎮船舶自救互救工作,同時將村社民兵、治保等組織與船舶自救互救組織整合,建立一專多能的應急小分隊。
五、宣傳培訓機製
以鄉鎮為單位,實行船舶自救互救宣傳培訓轄區負責製,組織船舶自救互救專題宣傳,對管船員、村幹部、水上應急小分隊成員、船員進行船舶自救互救工作的專門培訓,充分利用廣播、標語、宣傳欄開展船舶自救互救宣傳,轄區有中、小學校的還要將船舶自救互救知識納入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內容,培養教師、學生水上交通安全意識和防範水上安全風險的能力。
六、獎勵補償機製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上交通應急工作獎懲辦法,鼓勵船員、公眾參加水上事故應急工作。對因參與水上應急救助而使船員、公眾財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適當的補償,對於積極參與救助的船員和群眾給予獎勵。
七、救助物資儲備機製
鄉鎮應當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救助物資儲備機製,
在鄉鎮儲備船舶應急需要的中型器材和設備(鋼纜、切割設備
等),在渡口碼頭建立岸上救助站,存放簡易的自救互救物品(救生圈、救生浮具、竹竿、繩索、銅鑼等)。
八、預警預防機製
建立鄉鎮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應急預案,以此為基礎,在村社、船舶聯組、渡口等各個水上交通安全環節建立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以鄉鎮船舶為單位,實施“船舶應變部署表”製度,建立各層次職責分明、應對充分的應急預案機製,提高預案的操作性和實戰性。
九、應急演練機製
把應急演練納入鄉鎮自救互救工作的重要內容,製定演練計劃,組建預案演練組織,確定演練的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參加演練的單位、人員等,製定演練規則、紀律,做好物資、資金、技術等方麵的保障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