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船舶自救互救工作機製建設(1 / 2)

第五節 船舶自救互救工作機製建設

一、責任主體

船舶自救互救是一項基層性的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四川省渡口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船舶自救互救建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是船舶自救互救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承擔著組織、協調、支持保障等工作,縣級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支持。

二、組織方式

圍繞鄉鎮船舶自救互救工作,鄉級人民政府、村委會、管船機構、鄉鎮應急分隊、船舶安聯組(互助組)通過組織相互聯係起來,形成一個最基層的、最有效的船舶自救互救係統。其主要組織方式是鄉級人民政府主導,船舶在互救小組內分工合作,開展自救互救活動,各種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鄉級人民政府是船舶自救互救組織的核心,是“政府主導”原則在鄉鎮應急管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船舶互救小組”是船舶自救互救組織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船舶自救互救機製中最基礎的單元和最重要的環節,是船舶自救互救組織中主要的參與者和實施者。

三、主要職責

(一)鄉級人民政府在船舶自救互救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貫徹國家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成立專門的水上交通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和應急指揮機構,明確具體分管領導和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水上應急搶險隊伍。落實村委會、管船機構、應急分隊在水上應急工作中的職責,組織、協調各方麵力量,建立船舶自救互救機製,宣傳船舶自救互救知識,提高村民應急救助意識。完善鄉、村、組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體係,落實船舶自救互救器材裝備及經費,編製和落實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二)水庫、景區等特殊水域管理部門在船舶自救互救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對管轄水域內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應急工作負責,貫徹國家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成立專門的水上交通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和應急指揮機構,建立與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在水上應急工作上的協調機製,建立水上應急隊伍和組織,開展船舶自救互救工作,建立水上應急物資和器材的儲備製度,編製和落實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三)鄉鎮管船站在船舶自救互救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鄉鎮管船站在鄉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貫徹國家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船舶自救互救知識,提高村民應急救助意識。具體組織和開展鄉鎮轄區內船舶自救互救工作。負責船舶互救小組的建立,主動協調村社、鄉鎮船舶應急小分隊的水上應急工作,檢查督促船舶互救小組、船舶的日常應急準備工作,管理各種水上應急物資器材。參與製定和落實鄉鎮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本管船站的應急預案,參與鄉鎮水上安全應急演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