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船舶自救互救工作機製建設(2 / 2)

(四)村委會在船舶自救互救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貫徹國家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船舶自救互救知識,提高村民應急救助意識。根據實際情況,發動和組織村民積極參與船舶自救互救活動,指導督促船舶建立和遵守船舶自救互救的鄉規民約,落實鄉級人民政府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各項要求,積極參加水上應急演練。

(五)船舶安全聯組在船舶自救互救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法規和應急法規,貫徹落實鄉級人民政府對水上應急工作的各項措施,定期組織水上交通事故救援有關知識學習,利用安全聯組的有利條件建立船舶互救小組,開展應急演練。

(六)船舶互救小組的主要職責

船舶互救小組由船舶集中的碼頭、渡口或停泊點的運輸船舶、漁船和自用船等共同組成,主要職責是建立船舶間的互為救助關係,明確互救責任,熟悉互救方法,掌握水上應急器材的使用,完成救助任務,開展經常性的應急演練。船舶互救小組一般需要明確組長和副組長,負責組織日常性的工作和開展經常性的演練。

(七)鄉鎮水上應急小分隊主要職責

依靠鄉鎮綜合應急組織或民兵預備役組織組成,在鄉鎮或村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掌握水上救援知識和基本方法,在水上交通事故發生時能夠迅速參與事故救援搶險。在鄉鎮的統一領導下,配合鄉鎮管船站和村委會做好日常安全檢查和防範工作,發現水上交通安全隱患、違法違章行為、險情,迅速報告鄉級人民政府和航務海事管理機構並立即開展救助工作。開展經常性的水上交通安全搶險救助演練。

(八)船舶(船主)的主要職責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水上應急救助的法規製度,負責本船舶以及附近水域內船舶和設施的搶險救助任務,建立和執行船舶應變部署方案,建立“船舶應變部署”製度,足額配備應急設備器材。當本船或發現他船發生險情事故時及時報告鄉級人民政府和轄區海事管理機構,迅速開展自救和互救,並服從鄉級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開展經常性的應急演練,熟練掌握救助技術,提高救助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