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船舶自救互救工作相關法規
一、主要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摘要)
第六條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製,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二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 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製度。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摘要)第四十六條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進行自救。船舶、浮動設施發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應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積極救助遇險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必須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以及船
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報告。
第四十七 條船員、浮動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其他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後,必須盡力救助遇險人員,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遇險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摘要)
——全麵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目標
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決策部署,依靠群眾、立足基層、夯實基礎、紮實推進。力爭通過兩到三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係,建立健全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係,初步形成“政府統籌協調、社會廣泛參與、防範嚴密到位、處置快捷高效”的基層應急管理工作機製,相關法規政策進一步健全,基層應急保障能力全麵加強,廣大群眾公共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層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顯著提高。
——建立健全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係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麵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要明確領導機構,確定人員開展應急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明確領導機構,確定相關責任人員。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將應急管理作為自治管理的重要內容,落實應急管理工作責任人,做好群眾的組織、動員工作。基層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是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係,在屬地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積極探索跨行政區域的單元化應急管理模式,完善相應的組織體係,明確相關責任。
——完善基層應急預案體係
要進一步擴大應急預案覆蓋麵,力爭到 2008年底,所有街道、鄉鎮、社區、村莊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完成應急預案編製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基層應急預案編製、銜接、備案、修訂等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組織和單位要針對本區域、本單位常發突發公共事件,組織開展群眾參與度高、應急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預案演練。
——加強基層綜合應急隊伍建設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基層警務人員、醫務人員、民兵、預備役人員、物業保安、企事業單位應急隊伍和誌願者等,建立基層應急隊伍;居(村)委會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可根據有關要求和實際情況,做好應急隊伍組建工作。要充分發揮衛生、城建、國土、農業、林業、海事、漁業等基層管理工作人員,以及有相關救援經驗人員的作用。基層應急隊伍平時加強防範,險時要立即集結到位,開展先期處置。要加強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配備必要裝備,開展教育培訓工作,嚴明組織紀律,強化協調聯動,提高綜合應對和自我保護能力。
——加快基層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十一五”期間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係建設規劃》有關要求,加強基層安全基礎設施建設。鄉鎮要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搞好村鎮規劃,合理避讓隱患區域;加強抗禦本地區常發突發公共事件的基礎設備、設施及避難場所建設,提高鄉村自身防災抗災能力。
——加強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縣、鄉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將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作為全麵履行政府職能的一項重要任務,把應急管理融入到防災減災、安全保衛、衛生防疫、醫療救援、宣傳教育、群眾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產、生活等各項管理工作中,並將有關費用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範圍;平時組織開展預防工作,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要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機製,主要領導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工作。要不斷總結典型經驗,創新工作思路,積極探索有利於推動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徑。基層組織和單位的負責人要加強對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明確職責分工,加強製度建設,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確保應急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四)《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摘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製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預控、應急救援和指揮機製,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鄉鎮管船機構、公益性渡口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水上交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 條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救助工作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後工作。
發生特大險情或者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水上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指揮各方力量參與救助。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應當全麵、積極履行職責,服從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