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船舶自救互救的原則
鄉鎮船舶自救互救的原則是:政府主導,預防優先;自救為主,積極互救;船岸結合,就近有效。這些原則符合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基本原則,符合國務院《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的要求,符合上遊支流水域,非水網地區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應急工作的實際。
一、政府主導的原則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也明確要求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加強基層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船舶自救互救工作是政府應急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範疇。船舶自救互救工作麵對的是分散的船舶船員和廣大的基層群眾,開展船舶自救互救工作需要有效的組織和積極的支持保障。政府主導的原則要求縣、鄉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船舶自救互救建設工作,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在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同時,重視水上救助機製建設,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水上應急救助,形成政府負責、社會力量參與、多部門合作和船員群眾自救的水上應急救助體係。船舶自救互救工作是一項基層性的應急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是船舶自救互救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也是政府主導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預防優先的原則
預防優先勝於事後搶險。預防水上交通事故發生是有效開展船舶自救互救的第一道防線。在建設船舶自救互救中,要把預防事故發生作為船舶自救互救機製的第一要務,通過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隱患,杜絕或減少事故發生。通過建立船舶自救互救機製,宣傳水上交通安全知識,增強船舶船員風險意識和安全意識。利用船舶自救互救等建設工作,促進船舶船員自覺遵章守紀,謹慎駕船,預防事故發生。預防優先也要求把船舶自救互救與日常安全工作結合起來,在船員培訓、鄉鎮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中,融入船舶自救互救的知識。
同時,在開展船舶自救互救工作中,必須充分考慮水上救助的風險,防止二次(次生)事故和事故損害的不當加大。因此,在製定方案和實施船舶自救互救工作中,也應當把預防二次事故和事故損害加大作為預防措施而優先考慮。
三、自救為主的原則
一方麵,船舶發生事故(險情)時,事故船舶本身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實施船舶應變部署的各項要求,開展積極的自救,把事故(險情)消滅在萌芽階段。另一方麵,客渡船舶發生事故時,船上乘客多,靠船上幾個船員來救助乘客困難非常大,有時船員本身也被險情所困,依靠附近船舶救助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這期間船上人員,特別是乘客的有效自救最為重要,是受困人員能否獲救的關鍵。自救為主要求船舶船員和乘客必須熟悉船舶基本布置情況,掌握船上逃生的基本方法,了解消防救生救助設備的使用,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立即開展自救工作,把握獲救機會,爭取他救的時間。
四、積極互救的原則
對遇險船舶的救助是船舶、船員法定的職責,也是船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在不危及自身船舶安全的情況下,遇險船舶附近的船舶以及受到鄉鎮政府、海事機構指揮的船舶,都應及時趕赴事故地點,積極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
五、船岸結合的原則
船舶發生事故(險情)後,除事故船舶自救、就近船舶的救助外,事故(險情)地點沿岸的群眾、岸上應急隊伍、醫療衛生等單位也應當積極參與救助,包括沿岸群眾對落水人員的搜尋、救助,醫療單位對獲救上岸人員的救護送醫等。
船岸結合也包括鄉鎮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及時的指揮調度,組織各種應急力量參與救助的行動。
六、就近有效的原則
就近施救是船舶自救互救的基本原則,也是船舶自救互救的特點。客渡船舶特別是渡口船舶大多分布在邊遠地區,道路和水上交通不便,應急資源的覆蓋極為欠缺,船舶發生事故後要依靠海事和其他專門的求助力量進行救援並不現實,遠水解不了近渴。就近原則要求在建立船舶自救互救機製時應當就近組織互救力量,一旦發生事故就近開展救助。就近原則要求基層水上交通應急資源的配置,基層應急單元的建立要向渡口、碼頭集中,向船舶密度大、事故多發的區域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