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船舶互救(1 / 3)

第三章 船舶互救

第一節 船舶互救的基本要求

一、船舶適航要求

1.參與救助的船舶需保證自身處於安全狀態(即適航狀態),船舶各種證書證件齊備。

2.配備船舶安全航行所需要的船員。

3.船舶條件滿足事故(險情)水域航行要求。

4.船員應當經過安全和應急知識的培訓,熟練掌握救助的基本技能,參加應急演練。

二、救助技術要求

1.航行、作業、停泊的船舶應當隨時保持高度警惕,保持通訊暢通,保持經常性的瞭望,注意周圍航行動態。當發現附近船舶發生事故或險情,或收到船舶或人員的求助信息時,應準確分析求助信息,及時趕到事故(險情)現場,了解事故或險情的特性、規模、危害程度,及時報告當地鄉級人民政府,在鄉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迅速開展救援行動。

2.參與船舶互救的各類船舶趕赴現場前,應準備如救生衣、救生圈及浮具、竹竿、纜繩、滅火器等常用救生裝備。

3.及時了解救助水域的水文氣象情況,在確保本船及施救者自身無威脅情況下方可靠近事故或遇險船舶、人員進行施救。救助人員必需穿戴救生衣。

4.了解事故船舶情況,包括幹舷高度、側門、逃生滑道、滑梯等情況,一旦需要救援時,可以針對遇險船的具體設備進行提前準備,配合轉移旅客。

5.現場施救中,若對施救方案、技術不確定時,不能盲目進行施救,應及時報告鄉級人民政府或海事管理機構(12395),重大問題應聽取相關專家或技術人員的意見或建議。

6.施救行動結束後,參與救助的船舶應在鄉級人民政府或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下,迅速撤離事故現場。

第二節 常用的互救方法

一、救助轉移事故(遇險)船舶的人員

(一)救援落水人員

若他船發生事故造成人員落水,救助船舶應迅速趕赴人員落水區域施救,並采取以下方法:

1.救助船舶應從下風、下流方向向落水人員靠近,在適當距離將船舶停住,以避免撞壓落水者。

2.若落水者仍有活動能力,應立即向其拋出纜繩、救生圈、救生浮具(救生圈、救生浮具應拋在落水者臨近點且下流方向,避免擊中落水者造成傷害)或伸出竹竿、篙,幫助落水者靠攏施救船舶;若落水者已失去知覺,應用竹竿、篙等器具小心勾拉落水者衣服或救生衣,將其拖拉上施救船舶(施救人員切不可盲目下水施救)。

3.對落水者的施救原則為“先近後遠、先昏後醒”。“先近後遠”即先搶救離施救船舶較近的落水者,再搶救離施救船舶較遠的,若有人員已漂離事發水域且較遠時,應由航速較快的船舶趕赴施救,同時通知下遊沿江、河船舶進行攔截;“先昏後醒”即先搶救已失去知覺的,再搶救清醒的落水者。

4.落水者在被救上船舶後,不論清醒與否,都應立即清除其口、鼻中的泥沙、雜草和其他易堵塞呼吸道的雜物,同時,

將落水者的臉偏向旁側,以清除呼吸道內的水。若發現呼吸微弱或停止,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若呼吸正常,則應將其俯臥,使腹部抬高,頭部下垂,以利於排水。如果天氣較冷,還應注意落水者的保暖,以減少並發症的發生。

5.所有落水者在被救上船後應立即送上岸交由岸上救援人員(水上應急小分隊)或專業醫護組進行進一步的搶救治療。

(二)轉移事故(遇險)船舶人員

若事故(遇險)船舶因火災、進水、失控、擱淺等需要轉移乘客或船員時,救助船舶應迅速趕赴事故水域施救,可采取以下措施。

1.救助人員過船。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救助船舶應從下風、下流方向靠近事故船舶,一般采取傍靠和丁字型二種方式接近事故船舶。

傍靠適用於拖輪施救,帶艏艉纜,丁字型適用於小型平頭客船作為救助船,微速進車以保持尾部與事故船的距離。帶纜

靠攏後,放穩跳板,可用竹篙作扶手,兩船水手攙扶,乘客依次過船到救助船上,然後離開事故船舶,將乘客轉移至安全地點。

2.拖帶事故船舶到安全地點下客。有救助條件,且救助船舶有足夠拖帶能力,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可靠攏遇險船舶,用纜繩將兩船捆綁紮實,再緩慢駛向岸邊,將事故船舶的乘客轉移到岸上。

3.多艘船舶轉移乘客時,應由一艘指揮船統一指揮,大功率船舶首先帶纜穩住失控遇險船,其他施救船舶再緩慢靠攏,有序轉移乘客。

4.救助船舶在靠攏事故船舶時,應謹慎操作,控製本船的餘速,避免撞翻遇險船舶;係纜以後須有船員準備專門值守,

當危急自身船舶安全時及時解(斷)纜,確保自身船舶人員的安全。

二、救助失控船舶

救助失控船舶應考慮被救助船的各種因素和風、流條件,采取積極有效的救助措施。

1.了解事故船舶位置和船舶情況,分析事故船舶所在水域的航道、風、流情況,選擇最有利於施救的水域開展救助。

2.施救船舶應從遇險船舶一側謹慎靠攏傍靠,待靠攏後立即將兩船綁定,若功率足夠大則應將遇險船舶盡快拖帶或頂推至岸邊或者盡量靠近淺水區域使船舶坐淺。

3.若施救船舶功率較小,則應召集更多的船舶采取共同施救方式或換用功率較大船舶施救,切勿盲目掛靠遇險船舶。

4.當失控船舶下遊有橋梁、水(航)電樞紐等跨攔河建築時,應當及早采取防範措施,必要時可選擇船舶自沉方式,防止失控船舶碰撞大橋和水(航)電樞紐,釀成重大事故。

三、救助失火船舶

救助失火遇險船舶前,首先應了解起火原因與火勢大小,船舶哪個部位著火,貨船或者船上有貨物的,要探明是否有爆炸物品,在具備救火設施、器材,並確保自身船舶安全的前提下,謹慎施救。

1.從上風方向的側麵靠近失火船舶施救,但要防止強水流、大風等將施救船舶迫向失火船舶構成危險。

2.失火船舶火勢較大時,應當首先施救船上人員。施救船舶應選擇便於人員過檔的部位靠攏失火船舶,用車舵穩住船向,及時轉移人員,但切勿與失火船舶綁固,以便緊急情況時快速離開。

3.若失火船舶火勢較小,施救船舶可利用本船消防設備登上失火船舶進行滅火,先撲滅外圍火勢,切斷火勢蔓延的路徑,再集中撲滅頑火。

4.施救船舶也可在滅火的同時將失火船舶拖帶或頂推至岸邊或淺水區域,結合岸上消防設施共同滅火。

5.若火勢較大,施救船舶應幫助失火船舶拋錨穩定船舶,施救船舶應立即與遇險船舶脫離,以免引起自身船舶起火,組織設有消防水槍的船舶進行滅火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