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鄉各項事業的全麵發展,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訂立如下公約,望全村村民共同遵守。

1.全村村民要樹立“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思想,積極參加船舶自救互救機製的建設工作,形成“船舶救援人人有責”的鄉村環境,營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氛圍。

2.全村村民要積極支持船舶互救小組和水上救援小分隊工作,鼓勵支持相關人員參加船舶互救小組和水上救援小分隊。

3.全村村民應當積極學習水上交通安全常識和船舶自救互救知識,自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積極參加水上應急演練。

4.全村村民乘船時應當聽從船員指揮,不在非載客處所逗留,主動穿戴救生衣或拿好救生浮具。

5.全村村民乘船時應當了解船上消防、救生設備存放位置和逃生通道的方向,不得隨意拿走消防、救生設備或在逃生通道上存放物品。

6.發生水上事故或險情時,村民應當沉著冷靜,應用正確的方法自救,並積極安撫救助其他遇險的乘客。船上、岸上的村民發現船舶發生事故或險情都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村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並協助做好後續工作。

7.全村村民要積極監督船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範,安全行船。對船員違法行為和消極救助行為要及時進行舉報。對違反以上有關條款的村民,村委會將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法律規定的報送相關部門處理。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村委會2013年×月×日

附錄五《船舶互救小組互救承諾》範本

本船舶互救小組由:

××船船主×××、船員×××

××船船主×××、船員×××

××船船主×××、船員×××

××船船主×××、船員×××等組成,推選×××為小組組長、×××、×××為副組長,××船為救助指揮船。

本小組成員承諾:

1.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履行船舶救助的法律義務。

2.船舶互救小組成員間承諾互為救助關係,成員船舶發生事故或險情時,其他成員應當竭盡全力及時進行救助。

3.船舶互救小組成員間保持隨時的通訊聯係,發生事故或險情時應當在第一時間告知小組內各成員,並協調小組內的救助行動。小組成員還應當及時將事故或險情報告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海事機構。

4.船舶互救小組成員要積極學習水上交通安全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救助技能,積極開展船舶自救互救演練。

2013年×月×日

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惡化,節假日船舶運輸處於滿負荷狀態時,應當及時通告到船舶、船員和相關群眾。以利船舶、船員和相關群眾做好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 水上交通應急預警分為

(一)特別嚴重風險信息(Ⅰ級):各種突發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大霧、暴雨、大風、雷雨大風、大雪等);特大洪峰的信息;轄段內安全形勢嚴重惡化信息;通航水域水上施工(水上爆破、大壩合龍、水庫開閘放水)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

的信息。

(二)嚴重風險信息(Ⅱ級):各種突發氣象災害橙色預警信號(大霧、暴雨、大風、雷雨大風、大雪等);監測預報有較大洪峰的信息;轄段內安全形勢惡化信息。

(三)較重風險信息(Ⅲ級):各種突發氣象災害黃色預警信號(大霧、暴雨、大風、雷雨大風、大雪等);監測預報有大洪峰的信息;轄段內安全形勢有所惡化信息。

(四)一般風險信息(Ⅳ級):各種災害性天氣預報信息;轄段內安全形勢趨於惡化的信息;局部水域通航秩序嚴重惡

化,或通航條件嚴重影響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類違法行為明顯上升;出現重大安全隱患;重大節假日期間、旅遊旺季,水上運輸處於滿負荷狀態。

第四章 事故或險情報告程序

第十三條 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船管站、公安派出所接到

下列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應立即向救援指揮部指揮長

或副指揮長報告:

1.任何客船、渡船、油船、危險品運輸船發生的險情。

2.死亡(含失蹤)人數1人以上的事故。

3.船舶發生沉沒事故。

4.可能造成嚴重水域汙染的事故。

5.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其他水上運輸事故。

6.其他應報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報告的內容:

1.險情(事故)發生的船舶或設施、時間、地點。

2.險情(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

3.險情(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和種類。

4.險情(事故)搶救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險情(事故)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係電話。

在確定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後,救援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根據事故報告的等級和規定向縣(區\市)政府、海事處、交通局、區安監局報告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五章應急響應與處置第十五條事故或險情發生後,船舶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組織全方位的搶險和應急處理。事故現場附近的船隻、設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盡力參與救助,並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啟動後,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並根據救援指揮長或副指揮長的指示,立即指揮事故現場所在村(居)委會開展救援工作。救援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和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現場,及時進行救援、搶險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