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上遊水電站水庫放水等影響水上交通安全信息,以及轄區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惡化,節假日船舶運輸處於滿負荷狀態時,應當及時通告到船舶、船員和相關群眾。以利船舶、船員和相關群眾做好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 水上交通應急預警分為

(一)特別嚴重風險信息(Ⅰ級):各種突發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大霧、暴雨、大風、雷雨大風、大雪等);特大洪峰的信息;轄段內安全形勢嚴重惡化信息;通航水域水上施工(水上爆破、大壩合龍、水庫開閘放水)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

(二)嚴重風險信息(Ⅱ級):各種突發氣象災害橙色預警信號(大霧、暴雨、大風、雷雨大風、大雪等);監測預報有較大洪峰的信息;轄段內安全形勢惡化信息。

(三)較重風險信息(Ⅲ級):各種突發氣象災害黃色預警信號(大霧、暴雨、大風、雷雨大風、大雪等);監測預報有大洪峰的信息;轄段內安全形勢有所惡化信息。

(四)一般風險信息(Ⅳ級):各種災害性天氣預報信息;轄段內安全形勢趨於惡化的信息;局部水域通航秩序嚴重惡

化,或通航條件嚴重影響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類違法行為明顯上升;出現重大安全隱患;重大節假日期間、旅遊旺季,水上運輸處於滿負荷狀態。

第四章 事故或險情報告程序

第十三條 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船管站、公安派出所接到下列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報告時,應立即向救援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報告:

1.任何客船、渡船、油船、危險品運輸船發生的險情。

2.死亡(含失蹤)人數1人以上的事故。

3.船舶發生沉沒事故。

4.可能造成嚴重水域汙染的事故。

5.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其他水上運輸事故。

6.其他應報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報告的內容:

1.險情(事故)發生的船舶或設施、時間、地點。

2.險情(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

3.險情(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和種類。

4.險情(事故)搶救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險情(事故)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係電話。

在確定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後,救援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根據事故報告的等級和規定向縣(區\市)政府、海事處、交通局、區安監局報告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五章 應急響應與處置

第十五條 事故或險情發生後,船舶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組織全方位的搶險和應急處理。事故現場附近的船隻、設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盡力參與救助,並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啟動後,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並根據救援指揮長或副指揮長的指示,立即指揮事故現場所在村(居)委會開展救援工作。救援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和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現場,及時進行救援、搶險和處理。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崗位規定的職責開展救援。

第十八條 船舶互救小組應當按照職責要求,在事故或險情發生的第一時間開展救助行動,並將事故(險情)情況、救援情況及時報告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或海事機構。水上應急小分隊成員接到事故(險情)信息應當及時向事故現場集結,實施岸基救援支持。事故搶險組相關單位和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當對救助工作進行有效的組織和指揮,必要時可調動相鄰水域的其他船舶人員參與救援。並根據事故(險情)等級和發展趨勢,決定請求上級支持或請求專業救援隊伍參與。

第十九條 事故善後處理組應當對獲救上岸人員進行登記和現場治療,傷情嚴重人員及時送醫。並及時核實事故(險情)船舶乘客和船員數量,獲救人員數量,為事故搶救組提供搜救信息。

第二十條 事故(險情)救助的全過程,救援指揮部都要對救助行動進行全麵的評估,始終保持正確的救助方法和策略。

第六章 應急保障

第二十一條 鄉(鎮)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對有關人員進行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二條 鄉(鎮)政府建立水上交通應急物資存儲機製,在鄉(鎮)船舶管理站建立水上交通應急物資倉庫,在渡口碼頭建立水上交通應急救助站。

第二十三條 擔任應急救援任務的其他各有關部門應儲備相應的救援設備、物資,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後能及時調度,以保證應急救援的需要。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其他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和配合。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水上交通事故(險情)應急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救助中致殘的,由民政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對因應急救助造成個人財物損失的予以補償。

對不及時報告險情信息,不服從且幹擾救援指揮部協調指揮,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的單位和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水上交通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名單及通訊方式

附件2:應急救援倉庫、應急救助站物資設備清單

附件3:船舶自救互救組、水上應急小分隊名單

附錄二 內河小型船舶《船舶應變部署表》樣表

附錄三 內河小型船舶《船員應變職務備忘卡片》樣表

附錄四 《船舶自救互救公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