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附錄一 鄉鎮人民政府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範本

××鄉(鎮)人民政府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應對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及時有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提高應急反應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縣(市、區)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結合本鄉(鎮)實際情況,製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於本鄉(鎮)管轄行政區域範圍內通航水域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 應急救援工作的原則:

(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原則。堅持以保護乘客、船員及救助人員的生命安全為最基本原則,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原則。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應急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依照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村(居)委會在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發生後,要迅速作出響應,立即組織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三)依法規範,就近救助原則。鄉(鎮)、村(居)委會應建立應急工作機製和製度,落實責任。以渡口碼頭建立船舶互救小組,以村社建立水上應急小分隊,就近開展水上交通應急工作。

第二章 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稱救援指揮部),分管安全生產的副鄉(鎮)長為指揮長,鄉(鎮)武裝部長、安全生產辦公室主任為副指揮長,成員單位由鄉(鎮)政府辦公室、武裝部、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公安派出所、消防中隊、宣傳辦、財政所、交警中隊、醫院、民政辦、船管站、村(居)委會組成。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鄉(鎮)安全生產辦公室。

第五條 救援指揮部職責:(1)統一領導和協調鄉(鎮)應急救援工作;(2)調集鄉(鎮)資源參與應急救援;(3)向上級機關、海事等水上專業應急部門報告應急救援情況;

(4)負責組織有關單位、船舶、船員、乘客和村民迅速開展自救互救工作;(5)在上級和海事等專業應急部門到達後,要服從指揮,積極配合;(6)接受縣(市、區)水上交通應急反應指揮中心的指令。

第六條 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1)編製和修訂應急救援預案;(2)建立應急救援網絡體係,明確各有關救援單位的職責,指導船舶互救小組和水上應急小分隊工作;(3)負責鄉(鎮)應急救援值班;(4)按照事故報告規定向上級及海事等部門報告事故或險情情況,並通報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第七條 鄉(鎮)各成員單位應急救援的工作職責

(一)鄉(鎮)人民政府辦公室、宣傳辦:負責本鄉(鎮)事故(險情)信息發布、新聞采訪等相關協調工作。

(二)鄉(鎮)武裝部、安全生產辦公室:協調和督促各個成員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事故或險情的報告工作。

(三)鄉(鎮)公安派出所:負責水上交通事故(險情)的現場保護,維護區域治安,保障社會秩序;保持陸路交通暢通;有需要時實施隔離或疏散有關人員;負責死亡技術鑒定。

(四)鎮財政所:確保應急反應專項資金及時到位。

(五)鄉(鎮)交警中隊:組織調動應急反應所需的車輛,提供陸路交通後勤保障。

(六)鄉(鎮)醫院: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調遣120急救中心進行醫療救護;參與搶險救助行動組。

(七)鄉(鎮)民政辦:負責應急反應善後處理;負責落水人員、傷亡人員的救助和屍體處理;協調有關部門辦理遇難人員家屬的安置工作。

(八)鄉(鎮)船管站:調集本鄉(鎮)船舶船員實施水上救援,對落水人員及遇險渡船進行救助。

第八條 應急救援專門小組

鄉(鎮)人民政府設置搶險救助組、調查處理組和善後處理組。

(一)搶險救助組:鄉(鎮)武裝、安全生產辦公室牽頭,公安、船管站等部門和村社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指揮水上交通應急搶險工作,按照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的指揮,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服從市局相應機構指揮,具體指揮船舶互救小組和水上應急小分隊開展應急救援行動,必要時可征用途經船舶參加救援工作,力爭將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調查處理組:由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船管站參加。對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負責事故有關當事人進行調查,並做好詢問筆錄;負責事故(險情)船舶的現場勘察,並做好勘察記錄;負責收集有關當事船舶相關物證,提取痕跡,並做好有關送檢工作;調查取證結束後,負責事故(險情)的原因分析,並編寫事故(險情)調查報告。對由上級政府或海事機構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險情,應做好配合工作。

(三)善後處理組:由鎮政府負責人牽頭負責,安監、公安、民政、武裝、醫院等有關部門和人員組成,鎮政府負責協

調有關部門的應急反應工作,負責傷員救助、善後處理、後勤保障等工作。

第九條 村(居)委會應急救援職責:(1)宣傳船舶自救互救知識,提高村民應急救助意識;(2)根據實際情況,發動和組織村民積極參與船舶自救互救活動;(3)指導督促船舶建立和遵守船舶自救互救的鄉規民約;(4)落實鄉級人

民政府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各項要求;(5)積極組織參加水上應急演練。

第三章 預防與預警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要加強對轄區的安全管理,堅持以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防止水上交通

事故或險情的發生。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在獲知大風暴雨、江河第一次洪峰、洪水陡漲陡落、洪水超過警戒封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