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社會進步、經濟發展是一個係統,是社會各個因素的協調和優化。回顧過去,改革開放以來,為了消除貧困,我們集中精力發展社會生產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進行社會整體治理。這本沒有錯,創造物質財富的經濟活動本來就是一切社會活動的基礎,應該回歸自己本來的地位。然而,同時正確的是,社會並不完全等同於經濟活動,社會活動是多層麵多係統的,如果用經濟活動代替其他一切社會活動,本身就已經有了不和諧的潛在可能。最令人擔憂的是,這種單向社會治理模式,已經在其長期實踐過程中,獲得了製度性的認同和支持,其慣性作用不可能很快消失。單純GDP觀念主導下的領導幹部政績觀,將會以各種形式繼續發揮作用,這是和諧社會構建過程中不可忽視的障礙。盡管和諧社會治理理念下的幹部政績觀已經提出,但其現實作用的發揮程度,還有待於實踐的檢驗和製度的保證。
我們知道,GDP是一個經濟體在一定時期內生產出來的最終產品和勞務的價值總和。作為一個衡量經濟發展的綜合指標,GDP存在不能忽視的缺陷,單憑GDP增長並不足以說明經濟發展的有效程度,如果不結合資產存量的規模與結構及其變化,就會失去對增長成因的深入分析,也不利於經濟增長中財富的有效積累。第一是統計過程的問題。GDP是價值總和,而價值是價格總額,價格隻有通過商品交換才能存在。因此,沒有經過交換的產品,就很難在統計中被準確地統計出來。我們平時所說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就是一種為自己消費而不是為交換而進行的生產。因此,當一個經濟體存在大量的為自己需要而進行的生產,或者存在大宗的商品沒有經過交換時(如福利分房),GDP被低估的可能性就很大。這就需要用經驗去校正。一個村長不可能把村裏沒有經過交換的農產品的價值準確地掌握,更不要說宏觀的統計部門了。同時,有些經濟活動雖然經過了交換,有了價格,但卻逃避有關統計的地下經濟活動如走私等,也沒有辦法準確地被統計部門掌握。所以GDP隻能反映一個經濟的大概狀況。第二,不同的區域,不同的時期,同一種商品流通的價格都可能不一樣,所以用GDP來比較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也不可能非常的準確。如兩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地區,GDP的總量不同,但商品的價格也不同,低收入地區的百姓是否一定有更低的生活水平也不一定。一個人均收入2萬元的地區,住房的平均價格是每平方米1500元,與一個人均收入10萬元,但住房價格每平方米15000元的地區相比,最起碼在住房消費方麵不存在劣勢。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用GDP核算一個經濟體,隻能衡量一個地區的經濟增長的規模和數量,不能反映一個經濟體經濟發展的質量。
(1)GDP不衡量社會成本。也就是本來應該由企業承擔卻讓外部承擔的成本,容易陷入外部不經濟性盲區。因無市場價格,像資源耗竭、生態退化和環境汙染帶來的損失往往無法計入,GDP隻能較充分地反映私人成本,對反映社會成本則遠遠不夠,環境資本的折耗被忽略了。
(2)GDP不衡量增長的代價和方式。發展中國家GDP的增長大量地是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汙染為代價,以粗放型的增長方式獲得的。據估計,中國每年因資源浪費、環境汙染、生態破壞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至少為4000億元。假如按要素生產率計算,在中國的增加額中,靠增加投入取得的增長占3/4,靠提高效益取得的增長隻占1/4。從2003年到2005年,我國連續三年單位GDP能耗上升,分別上升4.9%、5.5%和0.2%。2006年,全國單位GDP能耗雖然比2005年下降1.33%,但未能達到年初確定的下降4%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