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學古入官,非可貴之幕友也。然幕友佐官為治,實與主人有議論參互之任,遇疑難大事,有必須引經以斷者,非讀書不可。昔在秀水時,有陶氏。某以長房獨子,出繼叔父。生五子,而長子故絕,例得以次子之子為後,其三子謀以己子,後其伯兄因乘父故,偽托遺命,今仲子歸嗣本生。袒次房者,謂以孫禰①祖,禮難歸繼,袒三房者謂本生有子而無後,於情不順,歸繼之說未為不可,薦紳先生紛如聚訟,上台檄下,縣議,餘亦無能執中。長夜求索,忽記“禮經”殘與無後者,食於祖之文,爰②佐令君持議,謂禰祖之論必不可行。陶某既出繼叔後,斷難以子歸繼本宗,本宗有子而絕,情有莫安,請以其主附食,伊父聽陶某子孫奉祀,大為上台所賞。後在烏程有馮氏子,因本宗無可序繼,自撫姑孫為後,及其卒也,同姓不宗之,馮氏出而爭繼,太守允焉。餘佐令君持議,據儒陳氏,北溪字義係重同宗同姓,不宗即與異姓無殊之說,絕其爭端。向非旁通典籍,幾何不坐困耶?每見幕中公暇,往往飲酒圍棋,閑談送日,或以稗官小說消遺自娛。究之無益身心,無關世務,何若屏除一切,讀有用之書、以之製事,所裨豈淺鮮哉。
【注釋】
①禰(nǐ):古代父死在宗廟中立牌位以後的稱謂。
②爰:於是。
【譯文】
先學習前代知識,再步入仕途當官,並不能拿這樣的標準來責備幕賓。但幕賓輔佐官吏治理政務,實際上和主人也同樣具有相互議政的責任。如果遇到了疑難大事,難於定奪,而必須引用經書來幫助判斷的,就非讀書不可了。我以前在秀水的時候,有陶姓人把長房的獨生兒子過繼給叔父,後來生了五個兒子。可是長子死去了,按例應該以次子的兒子作為後嗣。他的另外三個兒子都打算把自己的兒子作為後嗣。後來他的伯兄乘著父親過世,偽造遺囑,命令二兒子歸嗣原來的親生父母。偏袒次房的人,則認為把孫子立在宗廟中來祭祀祖先,按照禮法來說是很難歸回本宗繼嗣的。偏袒三房的人則認為,其親生父母有兒子卻沒有後嗣。按情理是講不通的,讓他歸宗繼嗣未必就不行。縉紳先生,紛紛聚集到衙門打官司。上台就發下公文,讓縣衙處理這樁公案。我也沒有能力居中調停,於漫漫長夜中苦苦思索,尋求解決的辦法。突然,我腦海裏浮現出《禮經》中的句子:“未成年而夭折,和沒有後代的人,可以和祖先在祖廟中享受祭祀。”這句話啟發了我辦案的靈感,於是幫助主人議論。我認為以孫子禰祖的說法,一定不行。陶某既已出繼叔父為後,絕對難以他的兒子歸嗣本宗。他的本宗雖然有兒子,但卻無人繼嗣,於情理上來說難以讓人感到安寧,因此請求準許把他的兒子作為主人來享受祭祀,他的父親聽任陶某人的子孫崇敬祭祀。我這樣處理,大受上台的賞識。後來我在烏程時有一馮姓人家的兒子,由於自己本宗沒有人可以繼嗣,就自己撫養他姑母的孫子作為後嗣。等到他死了以後,同姓的人卻不把姑孫當做本宗看待。於是馮氏站出來爭繼嗣之人,太守批準了這個請求。我當時輔助府主處理政務,依據宋代儒者陳氏的《北溪字義》對這種情況的理解,是重視同一宗族,同一姓氏,不同宗就和異姓沒有任何區別。故而根據這個道理,處理了馮氏爭繼的問題。假如不是旁通典籍,不就一直身處困境,無法解決困難嗎?我經常看見幕帷中閑暇的時候,幕友們總是飲酒下圍棋,閑談胡侃地打發日子。或以野史、小說之類自娛,消遣時光。仔細探求這些做法,我以為對身心並沒有多大益處,也與事務沒有關係。哪裏比得上摒除一切幹擾,清靜寡欲,讀點兒有用的書籍,把學到的知識應用到處理政務中去,其所獲得的裨益,難道會少嗎?
【智解】
個人在與社會、與群體相處的時候要和諧,盡量把小我融入到大我之中,必要時甚至需要達到忘我的境界。但是,在自然之“我”與精神之“我”這對關係中,又應該強調後者:物質生活清貧,精神生活卻應該富有,這樣的生活才是充實如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