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森嚴重經濟犯罪案件被揭露後,新聞媒體曾援引有關部門人士的話,說這是反腐敗鬥爭深入發展的結果。王寶森案件,是迄今為止查處的建國以來最大的經濟犯罪案件,說是反腐敗鬥爭的深人發展,自然是不成問題的。而且從全國的情況看,貪汙賄賂等腐敗大案接二連三地被揭查,也說明了反腐敗鬥爭的深入發展。以四川省為例,今年1至5月,查辦貪汙賄賂大案774件,立案查辦縣處級以上經濟犯罪案件涉及60人。如果反腐敗鬥爭不是呈現著深入發展的局麵,能有如此輝煌的鬥爭成果嗎?
然而我們又不能被這“深入發展”的反腐敗鬥爭的形勢衝昏了頭腦。因為形勢還有更加嚴峻的一麵。
依然以四川省為例。今年前5個月查辦的774件大案中,1993年以前作案的占11.4%,1993年作案的占20.2%,1994年作案的占43.9%,1995年1至5月作案的占24.4%。60名縣處級幹部中,1993年前作案的7人,1993年作案的15人,1994年作案的31人,今年1至5月作案的7人(見1995年7月31日《報刊文摘》)。這一組數據的統計,無情地告訴我們,在反腐敗鬥爭深入發展的同時,貪汙賄賂等腐敗案件也在成倍地發展;在我們不斷加大反腐敗的力度的同時,腐敗犯罪分子也仍在頂風作案。王寶森案件的公布於眾也同樣說明了這個事實,他的大量的違法犯罪事實,恰是發生在反腐敗鬥爭深入發展的1993年以來。
這一嚴峻的事實,不能不使我們對反腐敗鬥爭在總體上作一番認真冷靜的思考:為什麼在聲勢浩大的反腐敗形勢下,邊打邊頂風作案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呢?
從表麵上看,執法不嚴,打擊不夠嚴厲,懲治不足懾眾,似乎是一個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但這不是根本原因。根本的原因,在於我們現有的監督製約機製上。
領導幹部作案,是近年來十分突出的一個現象。這現象的突出,說明權力的運作中存在著十分突出的問題。在我國,對於權力的監督和製約,主要是依靠黨的紀律檢察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而這兩個監督機關又都是被置於同級地方黨政組織或同級部門黨政組織的領導下,根本就不具有獨立的監督檢查權力,以省級監督部門例。不要說對省級黨政權力機關和領導幹部實施監督權,就是對廳級甚至處級幹部違法違紀問題的調查和處理,都必須報告省級黨政領導批準,方才可以實施。如果領導不批準不同意,這問題就不能查處。省級以下的各級監督部門,更是如此。(這樣的現象,同樣普遍存在於具有獨立司法權的隸屬於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檢察機關。)監督部門,服從於各級權力運作者,對權力的監督製約機製,受製於權力運行機製,監督部門於是成了賈府的丫環,隻拿鑰匙不當家。
反腐敗鬥爭的嚴峻形勢和領導幹部違法犯罪問題,要求我們必須建立起一整套更加行之有效的對權力的監督製約機製,並盡可能使其具有獨立行使監督檢查權的功能而不受權力的幹擾和影響。惟如此,才能有效地遏製腐敗,才能使反腐敗鬥爭真正向深發展。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