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法律的尊嚴何在?(1 / 1)

毋庸置疑,在我們這個社會,出現了一些是非顛倒、黑白混淆的奇怪事情。不由人不產生憤怒、悲哀和無奈的情緒。因為它從一個側麵使我們看到了社會存在著的一些嚴重問題。

1994年7月28日,浙江省青田縣人大代表、律師杜建平了解到,本縣北山鎮65歲的老農徐誌張善心救一將死的狗(狗終因誤吃農藥而死),反被本鎮綽號叫“老虎”的、一貫橫行鄉裏、曾兩次被我公安機關列為“重點人L]管理對象”、兩次被決定拘留而難以執行的村霸吳誌平帶人砸了家舍,滅絕人性地在老人的中堂挖坑葬狗並讓老人陪葬,以暴力取得老人400元,後又勒索500元。杜建平聞聽此事義憤填膺,當即向縣人大、政府、政法委、公安局作了舉報,並以《一樁令人發指的狗案》為題向《中國老年報》等新聞單位投稿,反映這起社會影響惡劣的流氓村霸以狗欺人的案件。然而不可思議的是,青田縣公安局隻對吳誌平作了治安拘留15天的處罰,而對他在“狗案”中所構成的搶劫、敲詐勒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流氓等行為卻未予追究。“一起震驚全國的嚴重刑事犯罪”,被作了一般治安處罰。更不可思議的是,吳誌平居然不服縣公安局“故意毀壞財物”的極輕微的裁決,向縣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而縣法院也居然以“公安局超越職權”為由,一審撤銷了公安局的裁決。官司打到麗水地區中級法院後,吳誌平居然隻被罰款200元完事。至此,行凶作惡的流氓村霸吳誌平卻成了一身清白的人物。然而誰能想到,還會有更加令人不可思議的極其荒謬的事情:1994年10月8日,吳誌平向縣法院狀告杜建平因舉報和向報社反映而侵犯了其名譽權。法院立即立案。“杜建平由此成為首個(新中國第一個。筆者注)因報道犯罪分子的惡行而被推上被告席的人大代表”。雖然在案子審理前,出現了麗水地區中級法院有人打電話、遞條子、十擾審判的不法行為,但經過了長達一年多時間後,1995年12月8日,青田縣法院終於宣判,被告杜建平向《中國老年報》投寄的報道文章內容基本上有客觀存在的事實,“不構成侵犯名譽權”。1996年1月5日的《南方周末》在報道這一事件時,稱杜建平以及青田“狗案”是“初戰告捷”。

可是,這是怎樣的“捷”呢?吳誌平,這個多次打傷致殘村民、公開擄掠他人財物,非但多案未被處理反被提任為北山鎮供銷社經理的流氓惡棍,不但沒有因作奸犯科而獲罪,卻能把一個見義勇為、伸張正義、主持公道的人大代表、律師推上被告席,這中間所反映出的問題難道不耐人尋味嗎?我們的法律究竟是為什麼人服務的?正義與邪惡、是與非究竟以什麼來作為評價判斷的標準呢?青田縣公安局對吳誌平作的治安拘留的處罰,已經使人們看到了法律與正義的軟弱。而青田縣和麗水地區法院撤銷公安局裁決改判罰款200元的判決,更讓人們對法律失去了信心。待到吳誌平這個流氓案犯操了法律之劍向正義、法律和社會秩序挑戰並終於將法律與正義的衛士杜建平推上被告席時,人們為正義的遭褻瀆而歎息,為捍衛法律與正義的勇士的被出賣而悲憤。

杜建平沒有勝利。他在被宣布不構成對惡棍吳誌平名譽權的侵犯時奪眶而出的淚水,大抵並不是因了“初戰告捷”的激動和喜悅,而極有可能恰是悲哀於現實生活中那令人警醒、發人深思的法律為惡人撐腰壯膽的不正常現象的存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