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6章 研究一下“犯罪成本”問題(1 / 1)

近來,人們對於在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的同時,違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現象的有增無減頗多關注。一些有識之士認為,懲罰不足以懾眾,權力製約機製不健全等,是主要的原因。執法執紀不嚴,權力失去監督,的確是我們社會的一個大毛病。由於這方麵的問題更易於表現出以人治代替法治,以權力取代法律的現象,解決它,便是一個需要一定時間過程的相當複雜的問題。

倒是另外一個問題,我覺得眼下即可以著手解決,而且能夠及時見效。這就是,“犯罪成本”問題。

作一個一般性的分析。如果某人貪汙(索賄)了一二萬元,你逮著他後隻給個黨政紀律處分。如果有背景或許還不判刑,不沒收非法所得,更不罰款。那麼.這應當說是一件很劃算的犯罪冒險。某人落下了錢財,便是達到了他當初犯罪的目的,值得去幹。再往大裏說,某人貪汙(索賄)數額較大,你查出後,他已將錢財偷偷轉移。你追不到贓款,判了他三五年徒刑。熬過這三五年,出來後,這人仍然有吃有喝,風光體麵。這樣的犯罪和懲罰,難道不誘人嗎?然而很不幸的,現實中,偏就真的存在這樣的現象。不要說我國黨政的主要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至今沒有罰款權,就是手握法律利器的司法機關同樣在查處經濟違法犯罪分子後,除按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外,有的情況下,經濟上卻缺乏強有力的手段。甚至出現了這樣的事情:一個人被判了刑,家裏依然有充足的存款。出獄後,花天酒地比以往更加風光體麵不用說,沒準又要混一個社會名流也未可知。自然,如果有人能交回違紀違法金額,必然又是“態度好認識深刻有悔罪表現”而被從輕發落。腐敗現象所以有增無減,經濟犯罪所以頂風而犯,犯罪的成本(或說是代價)太低,冒險違法所換來的懲罰不足以對違法犯罪者構成大的危脅,恐怕也是一些人萌生鋌而走險心理衝動的因素之一。如果是這樣,那就是我們的法律實施上存在問題。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便不能加大打擊經濟犯罪和違法違紀行為的力度,自然引不起人們心理上因犯罪所產生的巨大經濟、精神的壓力,更不用說政治的壓力。

看看國外的情況。隻要公務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瑞士的規定:處以5∞法郎以下罰款,並作出減薪、停薪或停止加薪的處罰。南斯拉夫規定:侵占公費(不構成犯罪)的,除照價賠償外,還要處以100一1000第納爾罰款。墨西哥規定:公務人員違反行政紀律造成損失的,處以損失(或贏利)2倍的罰款。新加坡的執法嚴厲是世界聞名的,在對待犯罪上,他們更是手下無情。新加坡的原則是,讓違法犯罪者“政治上身敗名裂,經濟上傾家蕩產”。除必須沒收非法所得、依法治罪外,還要課以違法犯罪金額10倍的罰款,本人交不上的,由其上司代交(這叫連帶責任,下級犯罪與上級有關)。同時在新聞媒介上大曝其光,使他臭名昭著。一個違法犯罪分子經了這樣的處理,他將永世也不會忘記這教訓的。

我以為,當前我們實在有必要向新加坡等國家學習借鑒,在加強對違法犯罪者依法嚴懲的同時,還應認真研究一下“犯罪成本”問題,切實解決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並健全和修改有關法律法規,增加必要的經濟處罰的條款,賦予執法監督部門必要的懲治手段和權力,使違法犯罪者必須對他們的行為付出高昂的政治上、經濟上和精神上的代價,使那些利欲熏心、蠢蠢欲動、膽敢以身試法者,聽到犯法要招致的後果就會不寒而栗。我相信,這一定會是有明顯成效的對付違法犯罪分子的良策。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