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3章 假如不是公不漢辦案(1 / 1)

每一樁貪汙賄賂等腐敗大要案的破獲(查處),都在向人們證明著反腐敗的決心和信心;每一樁貪汙賄賂等腐敗大要案的破獲(查處),確實使廣大社會成員感受著反腐敗的決心和信心。然而在人們進一步了解一樁貪汙賄賂腐敗大要案查處中那些錯綜複雜的過程時,就會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決心和信心,並不是說一說就能樹立起來的。看一看那些已被查獲的腐敗大案的內裏,哪一樁不是鐵幕重重,權力重重,阻力重重,幾乎每一個重大案件被查獲的同時,都產生著一個或幾個無私無畏英勇不屈的反腐敗勇士;而每一個反腐勇士的英勇不屈,都要付出超乎於法律和正義之外的許多個人的代價來贏得法律和正義對於罪惡與邪惡的勝利。

公丕漢,就是一個這樣的典型人物。

在讀了1996年6月7日《南方周末·人與法》專版上題為《泰安有個公丕漢》的長篇通訊後,我對公丕漢產生了深深的敬意。

“泰安案件”,幾乎與無錫非法集資案同時期轟動了全國。當時,這個案件留給人們的,更多的是一種大快人心的愉悅感,人們不知道作為泰安市檢察院檢察長的公丕漢在查辦這個案件中起了什麼作用,付出了多少代價。讀了《南方周末》的這篇報道,才使我們了解到,如果泰安沒有這個公丕漢,如果不是公丕漢與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為首的腐敗勢力作殊死的較量,甚至被迫轉入地下狀態與之激烈交鋒,“泰安案件”就極有可能難以昭然於世。“泰安案件”是由一起詐騙案牽涉出來的。辦案初期,胡建學就對公丕漢采取了組織和非組織的各種監控措施:不準他單獨行動,不準他向省檢察院彙報工作,不準他的人員調查取證,不準擴大胡建學等人圈定的案件線索……(獨立辦案不受幹擾依然是一種理想的理論)。胡建學是市委書記,是泰安那片天地間至高無上的君主,他的“指示”自然有著一定的權威。麵對如此權力高壓,公丕漢曾經陷入深深的苦惱之中。他曾一人跑到山上不吃不喝地呆了6個小時,“四麵楚歌隱隱傳來,他在崩潰的邊緣苦苦思索”。可以說,“泰安案件”能否查下去,這時候.根本上就取決於公丕漢個人的抉擇了。如果他退卻了,讓步了,他是不會承擔任何責任的。

公丕漢卻終於沒有“服從組織”,沒有聽從助手“別惹他們了,人家大權在握”的勸說,沒有“考慮自己的下場”。他決心要與胡建學這個市委書記、自己的頂頭上司較較勁。

然而他究竟是孤立的(至少在這一段時期內)。他不可能公然對抗“組織”,他被迫轉人地下,乘夜深人靜時用別人的電話與上級檢察機關取得聯係,爭取支持。在山東省委的支持下,省市兩級檢察機關協同作戰,“經過前後三個多月艱苦卓絕的努力”,“泰安案件”終於水落石出,胡建學及泰安市的一批黨政領導幹部“因受賄等特大經濟問題相繼被捕,震動全國……”

公丕漢,這樣一個英勇不屈的反腐勇士,我們怎能不歌頌他呢?假如不是他而換了別人去辦這個案子,結果又會怎樣呢?“泰安有個公丕漢”,正是“泰安案件”終於水落石出的關鍵。我總覺著,“泰安案件”的破獲,某種意義上說是一一個僥幸;但我還覺著.我們越是歌頌公丕漢這樣舍生取義英勇不屈的反腐勇士,越是顯出我們的監督和法律在某些時候和一定程度上的軟弱。

但願我這個想法是一種偏頗。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