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是於什麼的?這應該不成問題。1997年5月9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監督機關的職責為:檢查國家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檢查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遵守行政紀律、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然而在現實中,“監察機關是幹什麼的”依然是一個問題。糾正行業和部門不正之風,被明確為全國各級監察機關每年工作的三大任務之一。倘以《行政監察法》為依據,這任務顯然不屬於監察機關而是行業和部門的工作。因為“糾行風”的對象大部分是各行業各部門的基層工作人員,他們不屬於“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如商業部門的商店營業員,電力部門的電業工人,郵電行業的服務人員,等等。而行業風氣問題,似乎也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範疇,卻應屬於行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作風、道德、素質以及遵守和執行行業或部門工作規定和製度的範疇。可現在,監察機關每年最忙於應付的,便是糾正行業和部門不正之風,今天參加甲部門的行風檢查,明天參加乙行業的糾風評議,後天參加兩單位的“文明示範窗口”活動,精力沒有少花費,力量沒有少投入,忙來忙去瞎忙乎,忘了自己是幹什麼的,隻為別人做了嫁衣裳。以至於眼下形成了這樣一種局麵,凡涉及行業、部門乃至單位工作不規範、有漏洞的,都要把監察機關插進去。“職業道德建設”要監察機關出麵指導,“打擊假冒偽劣”要監察機關參與,“整頓行業生產秩序”要監察機關配合,連農村村級財務清理整頓,也要監察機關參加,監察機關哪裏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簡直就成了“消防隊”一一哪裏有火情就往哪裏去。其結果,自然是不能切實有效地履行自己的本職,“揀了芝麻丟了西瓜”,影響了“監督”和“檢查”這兩項主要職能的發揮。仔細想想.這些年開展反腐敗鬥爭,我們在監督檢查(尤其是監督)方麵究竟做得怎麼樣?在遏製腐敗現象滋生和蔓延、廉政製約機製建設、防微杜漸堵塞漏洞等方麵,究竟有哪些十分有效的舉措?
還有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就是關於查辦案件。這幾年有一種提法,叫做監察機關要集中力量抓大案要案。所謂大案要案者,嚴重違法犯罪案件是也。沒有人不知道,凡涉及違法犯罪案件,自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就是在監察機關查辦的違紀案件中,倘查明其中有違法犯罪事實,也須得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行政監察法》沒有賦予監察機關查辦違法犯罪案件的權力和職責,實踐中監察機關往往是將大量查辦的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費了那麼大的勁,“集中力量查辦大要案”,到頭來還要交給有權依法查處的司法機關,圖個什麼呢?反腐敗是一個十分嚴肅的政治問題,用江澤民同誌的話講,是一場嚴重的政治鬥爭。各類監督機關應當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緊密配合、疏而不漏,盡可能地避免越俎代庖或本末倒置。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