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1章 期待健全與完善的法製(1 / 1)

稍具法律常識的人都會對2月26日《寧夏法製報》登載的《是詐騙,還是經濟糾紛?》一文所披露的案件給出一個公正的答案,畢竟,法律本身是客觀公正的。在這公正的法律麵前,有些人會做出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但法律就是法律,它並不會因為這些褻瀆法律的事情的發生而失去它的神聖與公正。相反,也隻有通過法律,才能有效地嚴厲地懲治那些執法犯法、徇私枉法者。雖然我們今天的法治現狀還遠沒有達到這一點,但我堅信,我們將來一定會走到這一步的。

社會在進步,民主與法製也在趨向健全與完善。姑且不說李建英的遭遇,單就這案件本身能為輿論和社會所關注,就說明了這一點。我之所以樂意就此案談一點個人的看法,也恰是基於這樣一個原因。

李建英所以被判無罪,是因為我們社會的民主與法製正在趨向健全和完善;中衛縣公安局、檢察院所以認定李建英的行為屬詐騙罪,是因為我們社會的民主與法製還沒有健全和完善;中衛縣公安局所以自法院判決至今的半年時間裏拒不歸還扣押李建英的轎車,也是因為我們社會的民主與法製尚不健全與完善。近幾年,我們耳聞目睹了太多的辦案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貪贓枉法、侵害人民利益的事情。說實在的,李建英的遭遇與發生在廣西北海並引起中國社會及各界廣泛關注的“劉秋海事件”相比,真正算是小巫見大巫了。孰知,劉秋海長達三年的法律官司至今依然沒有一個公正的結論,他的冤與屈已不僅僅是他個人的事情,而成為甚至超乎法律界以外社會的冤與屈了(此事件詳細情況見《南方周末》1995年以來的連續報道)。所以我認為,健全與完善中國的民主與法製,當務之急就在於根治司法和執法腐敗的問題。法律上的冤假錯案,大抵多見於執法、司法者的各種複雜的人為原因,卻少有客觀上的因素。就說李建英一案,如果不是因為宏圖公司為中衛縣公安局家屬樓施工,如果不是因為那輛被扣押的桑塔納轎車原是中衛縣公安局給:宏圖公司頂工程款的車輛,那麼,請設想一下,中衛縣公安局還會以“詐騙罪。’’拘傳李建英並扣押他的轎車嗎?再設想一下,如果不是公安局,李建英的轎車還能被無端扣押至今嗎?

中國曆來就有著這樣的一種現象,凡一樣屬於國家和民眾的東西(如權力、法律),一旦被某一人或某一階層所掌握,就會被視為他個人或他那個階層所有而濫用。盡管社會發展到了今天,然而這種現象依然還很嚴重的存在著。觀當今權力的腐敗、司法的腐敗,無不因此而產生。明乎此,我們方可清醒地認識到反腐敗之艱難。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