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實例教學與案例教學在法學教育中的不同應用翟新輝(1 / 3)

翟新輝,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

法學教育中,案例教學有其獨特的地位,各種“××法案例教程”層出不窮,但實際上並未對案例教學與實例教學進行區分,各種所謂“案例教程”也良莠不齊。本文試圖厘清法學教育中實例教學與案例教學的不同意義,比較其不同的作用及定位,指出實例教學在法學原理教學中的重要意義,而案例教學在培養學生操作實務能力方麵具有重要作用,從而為法學教育的案例教學研究做些拋磚引玉的討論。

關鍵詞:法學教育案例教學實例教學

近年來中國高等教育大規模擴招,據教育部資料顯示,2006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540萬人,是1998年招生108萬的5倍;高等教育在學總人數達到2500萬人,是1998年的4倍,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22%。資料來源:教育部官方網站,http://www.moe.edu.cn/,“實施‘質量工程’貫徹‘2號文件’全麵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周濟部長在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視頻會議上的講話”,2007年2月28日。法學教育規模也空前發展。據稱,1992年全國隻有63所大學設有法學院(係),到1995年增加到140所,到2002年底,全國已有330多所普通高等院校設置了法學院(係)或法學專業。目前,據教育部有關部門的權威統計,設置了法學院(係)或法學專業的普通高等院校已達620多所,是1992年的近10倍,周誌榮:“從法學專業畢業生的素質缺陷看法學教育”,中國法學會官方網站2007年1月12日,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在校學生規模逾30萬。另一被廣泛引用的數字,是據稱為中國法學會五屆二次理事會上,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法學教育研究會會長、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曾憲義教授的介紹:截至2005年底的最新統計數字表明,我國現有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已達559所(注:經與教育部核實,這一數字還不包括獨立院校以及各類法學專科院校),法學專業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達30萬人,其中本科生為20多萬人,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2萬多人,法學碩士研究生6萬多人,法學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

而另一方麵,是社會上較為普遍的對大學畢業生(包括法學專業)就業難及素質降低的抱怨,筆者也遇見不少法學畢業生抱怨:在學校學習4年,畢業從事法律職業,感覺學校的學習及教學與實踐有較大差距。

雖然可能存在學校及學生的個體差異,不過,就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而言,存在實踐能力較弱、法律思維能力缺乏以及知識結構不合理等素質缺陷,幾乎是不爭的事實。

針對這一社會現象,教育部長周濟指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十一五’期間,高等教育要切實把重點放在提高質量上,特別要努力提高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培養數以千萬計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創新人才。”

案例教學的興起及提倡與上述社會背景有關。

筆者想說明的是,實際上,法律教育中,“案例教學”與“實例教學”含義應有所不同,其各自的教學目標定位也應有所區別,應在不同教學階段和針對不同受眾實施。時下雖各種法律案例教程眾多,根據穀歌(GOOGLE)對“××法案例教程”的搜索,有約1190000項符合條件的結果。但水平參差不齊,特別是不少所謂“案例教程”並未明確區分實例教學與案例教學,易對修習者形成誤導。

本文擬比較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教學與實例教學,做些拋磚引玉的討論。

一、法律教育中實例與案例應具不同含義

就法律學科本身而言,其與醫學類似,最終強調修習者的實務操作,因此也要求在修習法律過程中需密切與社會生活聯係,這也是為什麼修習法律最好有一定的生活閱曆及經驗的原因。當然,案例教學的提倡,與英美判例法的教育方法的影響也不無關係。

然而,在法律教育中案例教學與實例教學實際上應有不同含義。

1.實例教學的含義

“實例”實際上是對具體真實案例的抽象,它實際上是抽象掉了具體的人、地點、證據、管轄等個案的特殊性。

比如下例:

實例一:甲攜8歲幼子乙,從快餐店購得漢堡包等物後,乘出租車赴海濱遊玩。乙在海濱撿到珍珠及貝殼若幹。遊畢,乙隨手將吃剩的漢堡包丟棄,為乞丐丙撿食。乙見丙狀可憐,遂向甲要了2元零錢交於丙囑其買些食物。

問:上述有哪些法律事實?有哪些法律關係?有哪些法律行為?有無不真正法律行為?有無處分行為?該例係筆者在教學中應用的實例。

在法律教學中舉出上麵的例子,實際上是在實施“實例教學”。上例應作為“實例”,而非案例,它實際上忽略了時間、地點、人等具體因素,而且也並無糾紛或爭議。通過該實例,主要是為了讓修習者掌握“法律事實”、“法律關係”、“事實行為”、“處分行為”、“法律行為”等概念的要件,主要目的是幫助學生掌握法學原理。

再舉一例:

實例二:甲與乙相鄰而居,隔一小巷,素不睦,乙宅失火,甲始則以事不關己,坐視不救。其後見火勢迫近,乃速購兩隻滅火器,共支出1000元,參與救火,使用1隻滅火器後,火即熄,甲的衣服被火燒毀。又甲不慎撞毀乙的花瓶。問當事人之法律關係如何?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頁。

該例也應為法學教育之實例而不一定是真實發生的案例,其主要是為說明無因管理的要件而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