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學教學中的實例,可能不是現實世界真實發生的事件(當然也可能是),而可能僅是虛構的符合生活常識或情理的實例,僅為說明法學概念或原理而舉。
實例應貼近生活現實,易於學生理解,最好舉學生可能經曆的實例,這也是目前中國法學專業學生缺乏生活閱曆的無奈之舉(比如,目前的法學本科生大多沒有婚姻經曆,沒有勞動合同經曆,沒有購買重大生活用品或設施的經曆),抽象地用語言介紹經濟生活(比如抵押、保證等製度,以及較複雜的合同),對於沒有生活經曆的學生而言,理解方麵確實存在一定難度,更不要說從事實際操作了。
當然,也可使用真實發生的案例,甚至應當緊密結合當下社會的各種熱點事件,從本學科角度進行評論。但是,一方麵,在法學原理或理論的教學中,即使列舉真實案例,也往往會抽象掉具體的時間、地點及人的特殊性(除非幹脆是引用某熱點事件),即又變成了“實例”;另一方麵,由於目前我國案例編纂方麵的工作似乎還亟待進一步加強,體係化或權威的編纂案例還不多見,也談不上更新。
2.案例教學的含義
與實例不同,案例應是社會生活中真實發生的案件糾紛,包括真實的時間、地點及人,以及對證據的收集、排列、提供及分析、法院管轄的討論等。
筆者認為,真正的案例教學對講授者及受眾均有更高的要求。就講授者而言,首先是案例的選取。就受眾而言,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礎。
如果講授者本身從事了較多的法律實踐,則可從其經曆中選取部分案例,就有心得部分講授;另外就是選取法院公開的裁判文書。
值得慶幸的是,目前法院在裁判文書的撰寫及公開方麵已經有了非常大的進步,並且感謝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在有關法院的官方網站,均可找到各種類型的裁判文書,眾多著名案例的判決書一般都能找到。
比如,在北京法院網(bjgy.chinacourt.org),就公布有百度MP3案的一審判決書及終審的民事調解書,百度MP3案即“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一審原告)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一審被告)錄音製作者權侵權糾紛案”,該案一審由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有關民事判決書編號為“(2005)海民初字第14665號”;後百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後者於2006年12月19日作出編號為“(2006)一中民終字第2491號”的民事調解書。王蒙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一審判決書,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書。劉京勝訴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的一審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號”民事判決書。等。
比如在百度MP3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中,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中詳細列明了經公證的從百度網站(www.baidu.com)下載有關歌曲MP3文件的詳細過程如下:
“被告在國際互聯網上設立了‘百度’經營性網站,注冊域名為www.baidu.com,向用戶提供搜索引擎服務,搜索內容包括新聞、網頁、MP3、圖片等。
2005年4月19日,原告的代理人孫黎卿在上海市靜安區公證處,在公證員的監督下,通過百度的搜索引擎下載了與涉案的46首歌曲內容相同或實質上相似的MP3文件,主要操作步驟如下:
①輸入http://www.baidu.com,進入首頁;
②點擊首頁正上方的‘MP3’,進入‘百度MP3搜索’網頁;
③點擊其右下方的‘歌手列表’,進入‘百度MP3歌手列表’網頁;
④點擊‘百度MP3歌手列表’網頁中H項下的‘胡彥斌’,進入‘胡彥斌歌曲列表’;
⑤依次用右鍵點擊‘胡彥斌歌曲列表’中的三十三首歌曲本身並‘另存為’,將其全部下載,同時進行網頁打印;
⑥點擊‘百度MP3歌手列表’網頁中X項下的‘許巍’,進入‘許巍歌曲列表’,進行網頁打印;
⑦依次用右鍵點擊‘許巍歌曲列表’中的二十一首歌曲本身並‘另存為’,將其全部下載,同時進行網頁打印;
⑧點擊‘百度MP3歌手列表’網頁中H項下的‘黑棒’,進入‘黑棒歌曲列表’,進行網頁打印;
⑨依次用右鍵點擊‘黑棒歌曲列表’中的十首歌曲本身並‘另存為’,將其全部下載,同時進行網頁打印;
⑩再回到‘百度MP3歌手列表’網頁,在其搜索框內鍵入‘花兒樂隊’進行搜索,進入‘花兒樂隊歌曲列表’,進行網頁打印;
依次用右鍵點擊‘花兒樂隊歌曲列表’中的六首歌曲本身並‘另存為’,將其全部下載,同時進行網頁打印;
將上述下載曲目全部刻錄到光盤上。
上述下載過程中,相關歌手的‘歌曲列表’網頁上自動彈出下載框,注明相關MP3文件來自‘mp3.baidu.com’,同時此網頁右側刊載有雀巢咖啡、摩托羅拉手機等商品的廣告。”
就此點而言,可以討論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取證過程,以及法院對不同證據認定的要求。就網頁內容的證明而言,目前中國法院的要求是須經公證,這就涉及公證處的介紹、選擇,公證的程序等內容。
在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製作及公布方麵,我國最高法院作出了可貴的努力。2000年最高法院即頒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布管理辦法》,“為推進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發展,維護司法公正”,已經開始“有選擇”地公布裁判文書;最高法院更是於2007年頒布《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幹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活動、裁判理由、裁判依據和裁判結果的重要載體。裁判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裁判文書樣式要求,包含裁判文書的必備要素,並按照繁簡得當、易於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過程、事實、理由和裁判依據。”(見該意見第25條)該意見並且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內的情況製定通過出版物、局域網、互聯網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的具體辦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書公開的力度。”(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