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實例教學與案例教學在法學教育中的不同應用翟新輝(3 / 3)

就最高法院公布案例,有評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對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同時還可以為法律、法規的製定、修改提供參照,也是法學界專家學者開展法律教學和法學研究的寶貴素材,具有很高的綜合價值。”《人民法院報》2001年6月20日。

而目前大多數的所謂“案例”教程,實際上仍是將“案例”作為“實例”使用,主要為講授法學原理使用,並未著重從實務操作方麵對受眾進行訓練。

二、法律教育中實例教學與案例教學的不同目標

基於上述,實例教學之實例,一般是抽象掉了具體的人、地點、證據等特殊性,該實例甚至可能完全是講授者杜撰的,僅為教學使用,但教學使用之實例應當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可信及符合常理,使受眾易於理解和接受,實例應來源於生活。

而案例教學使用之案例,應選取現實發生的案件,包括當事人、受訴法院、證據羅列、各方理由、爭議的焦點、法院的認定以及法院的裁判理由或對有關政府機關或部門的政策要求的介紹等等。

基於案例與實例的不同,實例教學與案例教學,應有不同的目標。

實例教學的目標,一般應是講授法學原理或為說明抽象的法學概念。法律作為一門技術,有其獨特的語言或符號係統,不同於一般的自然語言。法律作為行為規則,自然是為規範現實行為,以具體的生活事實來說明法律及其原理是自然不過的。但大陸法係成文法或製定法的傳統,來自大陸理性主義哲學,較多人造術語或概念,這些人造術語雖來源於日常的自然語言,但其含義卻已經與自然語言中的語詞的含義相去甚遠,因此需要加以特別解釋,修習法律者才能理解;又由於法律概念的抽象性,用生活實例予以解說才便於理解。因此,在法學理論及對實定法的教學中,大量使用實例是可以理解的。

不過,如前所述,法學畢竟是一門實踐的科學,大多數修習法律者將來可能要從事法律的實務操作,對於將從事法律實務的修習者來說,提前進行些必要的真實案例的訓練,是十分必要的。筆者從事法學教育及律師實務近10年,經常遇到剛畢業的法律專業學生抱怨:學校裏學到的經常用不上,需要用的在學校裏又沒有教過。因此,筆者深感對修習法律這提前進行必要的真實案例的訓練很有必要。

因此,案例教學的目標可以是注重訓練法律修習者法律實務的操作能力,至少使學生了解現實法律實務的複雜性。當然,以案例進行法學原理或概念的講授也無不可,以假設的實例培訓學生的實務操作能力似乎也有一定作用,但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以真實的案例進行經驗的介紹和工作規範的訓練,應該效果更好。

三、法學教育中實例教學與案例教學的實施

以民法教學為例,不論民法總則或分論,為解釋法學概念及法學原理,需要列舉大量實例說明。比如,為解釋“法律事實”的概念,可以舉實例:某同學起床後走到餐廳,買了一份早餐,吃掉早餐,但忘記將餐具帶至餐具收集處受到餐廳工作人員指責,這一連串行為中有哪些法律事實?其中,買早餐及將早餐吃掉,由於發生了民事法律關係或引起了法律關係的變動,因此構成法律事實;而起床、走到餐廳、受到指責等不具法律意義,因此不構成法律事實。總之,所舉實例一般應盡量貼近生活,便於理解,以使同學能夠充分理解規範世界與生活事實的區別,理解法律如何實現對生活事實的規範。當然,抽象真實的案例作為實例,也是不錯的選擇。但應當指出的是,我國的法律教育從本科階段開始,學生缺乏生活閱曆,特別是對經濟生活缺乏了解,因此對規範市民社會生活(經濟生活是其重要組成部分)的民法學習有一定難度,比如對擔保物權製度的理解。

就案例教學的實施,筆者認為:首先,受眾需已經具備必要的法學基礎,已經研習和掌握了法學基本原理;其次,對教授者而言,最好是已經從事了大量法律實務工作者;第三,有充足的、體係化的案例資料。就訴訟實務而言,可挑出一具體案例,訓練訴訟文件的準備(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各需準備什麼文件?對自然人、法人有何不同?遇到外國當事人,又有什麼特殊的要求?),證據的收集、調查及整理方麵的訓練(如何以及到什麼地方收集有關證據?如工商調查或房地產調查如何進行、需準備什麼證明文件?證據清單如何整理並予以說明?法院有何要求?),管轄法院的確定(除了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外,各地方法院對級別管轄是否有進一步的規定?),立案的程序,庭審的程序等等。就非訟法律實務而言,比如選取公司設立或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實務為例,訓練如何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府部門的具體操作要求,具體什麼政府機關的什麼部門負責該事宜,具體需要準備哪些文件,與政府工作人員打交道的技巧等等。

然而,筆者承認,培養、訓練學生實務操作能力以及提高學生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是一項綜合的係統工程,案例教學隻是其中的一環,而實務操作能力與一些經驗或KnowHow有關,而這些是需要積累的,因此盡可能地多參加實習,也是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