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際社會目前在應對索馬裏海盜問題上麵臨的另外一個棘手問題:被判刑的海盜的監禁問題,烏克蘭草案沒有作具體的規定,隻是寄希望於有國家自願接受這些海盜前來服刑。從現實情況看,除索馬裏本身之外,還沒有出現過有國家自願接受在境外被判刑的索馬裏海盜前來本國服刑的情況(至少未見報道)。可以預見,即使有國家自願接受在境外被判刑的索馬裏海盜前來本國服刑,這種情況也會相當罕見。因此,烏克蘭草案對於緩解國際社會目前在囚禁索馬裏海盜一事上麵臨的困境,作用是有限的。根據聯合國秘書長2010年10月27日向安理會提交的報告,“與其說是各國不願意起訴,倒不如說是缺乏長期囚禁的安排,是目前起訴海盜的主要障礙。”在這一背景下,烏克蘭草案的實效有待實踐的檢驗。
“海盜行為特別法院”一旦付諸實施,會涉及的另一個實務問題是法院的經費。從現有的國際刑事法庭的運作看,無不涉及高昂的經費。這筆經費如何籌措,草案沒有提出解決方案。從以往經驗看,國際法庭的經費來源無非是兩個渠道,一是由聯合國會員國(或者公約締約國)共同分攤;二是由各國自願捐款。當然也可以兩者兼而有之。如果采取前一方案,受索馬裏海盜影響不大的國家是否願意接受?如果采取後一方案,有多少國家願意捐款?捐款數量是否足以保證特別法院的長期運轉?這些都是未知數。在國際社會對這些未知因素給出明確答案之前,烏克蘭草案的命運存在著許多變數。
從本書中編所述可見,自“海盜”成為國際法的一個課題以來,這一領域的國際法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有些發展表現為形成新的國際習慣法,有些發展表現為通過製定新的國際公約,還有些發展表現為擴展適用現有的國際公約。具體而言,在習慣國際法的形成時期,為了不讓“公海自由”原則使公海成為無法無天的海盜天堂,形成了各國對海盜的普遍管轄權;在“私掠”成為“公害”時,製定國際公約予以取締;在發生乘客劫船事件後,將這類原本罕見、且不太受國際社會關注的犯罪,列入國際犯罪;在海盜侵害“船民”之際,運用國際難民法予以應對等等。這些發展的共同點是,它們是針對特定時期、特定海域的海盜活動的特殊情況而展開的。麵對索馬裏海盜活動的猖獗,我們對國際法有著同樣的期待。
從目前索馬裏海盜活動遲遲得不到有效控製的困局看,其中有些因素不是單純通過國際法就能夠解決的,例如索馬裏的無政府狀態。有些則是可以通過國際法的手段予以緩解的,例如,在索馬裏現政府不能有效行使政府職能的情況下,安理會授權各國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索馬裏領海,甚至陸地領土打擊海盜。
在法律領域,目前最為突出的問題是被捕的索馬裏海盜未經審查即予釋放。這是一個法律領域的問題,也是一個應該通過法律手段得以解決的問題。在這一領域,國際社會已經有所努力。部分海盜嫌犯已經被交付審判,並在定罪後入獄服刑。
對於國際社會今後的工作,可以循著兩個思路繼續推進。一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著手提高應對索馬裏海盜的能力;二是探索法律領域的新思路。
前一方麵包括:國際社會加大對願意審判和監禁索馬裏海盜的國家的援助,提高其審判和監禁海盜能力;有能力審判和監禁索馬裏海盜的國家,特別是受害國(船員和船東的國籍國),更加積極地起訴索馬裏海盜嫌犯;在索馬裏本國,特別是政局相對穩定的索馬裏蘭和邦特蘭地區,通過國際援助,強化當地的司法和執法能力。
後一方麵包括:在目前最為突出的囚禁困難方麵,考慮將在索馬裏鄰國(如肯尼亞和塞舌爾等)定罪的海盜,送往其他文化相近的國家服刑,而由國際社會補償這些國家為此支付的額外費用。在審判機製方麵,探討相對容易的在境外設立索馬裏法庭的問題,由鄰國提供場地,由國際社會提供人力和財力支持。當然,也可積極考慮烏克蘭草案中建議的“海盜行為特別法院”,主要用於審判海盜頭目。
法律機製的改進,加上政治、軍事、經濟、社會和航運安保等方麵的努力,國際社會應當能夠在應對索馬裏海盜問題上有更大的作為。不過,也應看到,海盜與其他犯罪一樣,可以得到控製,但是不易根除。因此,國際社會的現實目標應是將索馬裏海盜活動的程度減少到常年水平,或者說與世界上其他繁忙海域相當的水平。相信,經過國際社會和索馬裏本身的努力,這個目標在可預見的將來是能夠實現的。
國際社會打擊索馬裏海盜的努力取得一定成果,但根治索馬裏海盜問題依然困難重重。隨著人類海盜活動情況的演變,懲治海盜的國際法規則也持續不斷發展。索馬裏海盜活動猖獗的新情況,要求國際社會在現有國際法框架內,在大力加強打擊力度的同時,也積極探索促進國際法更新發展的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