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應對索馬裏海盜時,現有的國際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麵臨著重重的挑戰。在這一情況下,一個自然而然的思路就是來看一下是不是有其他地區的經驗可資參考。
在索馬裏海盜成為國際關注的焦點之前,亞洲地區特別是馬六甲海峽的海盜活動也一度猖獗。2004年11月11日,有關國家簽署了《亞洲對付海盜及持械搶劫船隻區域合作協定》。本書作者作為中國政府首席法律談判代表參加了這一協定法律問題的談判。目前,協定的締約國包括中國等16個東北亞和東南亞國家。協定旨在合作打擊海盜和武裝搶劫船隻的犯罪活動。協定的實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據該協定框架下的信息中心的報告,東南亞海域的海盜活動近年來出現了持續下降的趨勢,從2004年的166起海盜襲擊事件(包括50起未遂襲擊事件)下降到2008年的63起海盜襲擊事件(包括10起未遂襲擊事件)。
能否將這一協定複製到索馬裏所在的地區,即以這一協定為藍本、製定一項適用於索馬裏鄰近海域的打擊海盜協定呢?在提出這樣的建議之前,讓我們先來看一下《亞洲對付海盜及持械搶劫船隻區域合作協定》的具體內容,特別是國際合作方麵的內容。協定要求各締約國根據各自的國內法和可適用的國際法,盡一切努力采取有效措施:(1)防範和懲治海盜和武裝搶劫船隻;(2)逮捕海盜和犯有武裝搶劫船隻罪的嫌犯;(3)扣押用於海盜和武裝搶劫船隻的船隻或飛機,奪回被海盜和武裝搶劫船隻罪犯控製的船隻和船上的財物;(4)解救受害船隻和人員。在協定框架內,締約國可以請求其他締約國查詢海盜和犯有武裝搶劫船隻罪的嫌犯、用於海盜和武裝搶劫船隻的船隻或飛機以及受害船隻和人員,逮捕海盜和犯有武裝搶劫船隻罪的嫌犯,扣押上述船隻,解救受害船隻和人員。收到請求的締約國應盡一切努力,采取有效和實用的措施,以實施這些請求。協定還要求各締約國作出努力,向其他締約國提供引渡和司法協助方麵的合作。協定項下的另一項重要合作議題是設立海盜信息共享中心。信息中心設在新加坡,其工作人員由協定各締約方選派。
與《海洋法公約》等全球性法律文件相比較,《亞洲對付海盜及持械搶劫船隻區域合作協定》規定的合作義務更詳盡,相信這也是該協定能夠在防範和懲治相關海域(主要是東南亞海域)海盜一事上發揮有效作用的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以這一協定為藍本,為其他海域,包括索馬裏鄰近海域製定打擊海盜的協定。
但是,如果對照上文所述的國際法在應對索馬裏海盜時麵臨的各項具體挑戰,那麼,就很容易看出,《亞洲對付海盜及持械搶劫船隻區域合作協定》不能完全解決應對索馬裏海盜問題時麵臨的實際困難。僅以上文所分析的審判和監禁方麵的突出困難而言,《亞洲對付海盜及持械搶劫船隻區域合作協定》幾乎完全沒有涉及。換言之,如果以《亞洲對付海盜及持械搶劫船隻區域合作協定》為藍本來製定一項適用於索馬裏鄰近海域的類似國際協定,由誰來審判和在哪裏監禁索馬裏海盜這兩個難題,依然沒有明確的答案。
那麼,能不能另起爐灶,來製定一項打擊海盜的國際公約呢?在安理會2010年8月25日舉行第6374次會議上,烏克蘭代表表示,缺乏起訴索馬裏海盜的國際公約損害了根除該地區海盜的努力。為此,烏克蘭有意在2010—2011年度的第65屆聯合國大會上提出一項關於懲治海盜綜合性國際公約草案。2010年10月1日,烏克蘭常駐聯合國代表致函聯合國秘書長,提交了一份由烏克蘭政府起草的關於製止海盜行為綜合性國際公約草案,要求秘書長在聯合國大會“海洋和海洋法”議題下散發這份草案,以便聯合國各會員國審議。聯合國文件:A/65/489。
烏克蘭草案是“國際海洋法”與“國際刑法”的結合。其中的“國際海洋法”條款基本沒有超出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範圍。在“國際刑法”方麵,與以往的國際刑法類公約不同,烏克蘭草案除了涉及相關犯罪的定義、刑事定罪、管轄權、偵查、引渡、司法協助、沒收犯罪所得和反洗錢之外,還花了相當篇幅就設立“海盜行為特別法院”提出了設想。按烏克蘭草案的設想,特別法院將包括由來自不同國家、由聯合國安理會提名、由聯合國大會任命的7名法官;他們將分別組成特別法院的審判分庭和上訴分庭;法院另設一名檢察官,由安理會根據聯合國秘書長的建議任命;締約國可以向這家特別法院移交海盜嫌犯;海盜被判處監禁後,由特別法院在已表示願意接受罪犯服刑的國家確定一個國家執行監禁。
烏克蘭草案關於設立“海盜行為特別法院”的建議,從原則上講,肯定可以通過審判一定數量的海盜嫌犯,在一定程度上對遏製索馬裏海盜發揮積極作用,但從現存的國際刑事法庭的實際運作情況看,這類法庭能夠審理的案件的數量往往相當有限,並且訴訟過程漫長。因此,成立“海盜行為特別法院”也隻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國際社會目前在審理索馬裏海盜嫌犯一事上麵臨的困境,而不會根本解決這一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