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瞞報案例
案例一:“廣州xc物流有限公司”於2005年3月,分別接受了“廣州左敦遠洋製漆有限公司”委托運輸的4個“油漆”集裝箱和“廣東中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運輸的7個“保險粉”集裝箱和1個“漂毛劑”集裝箱的貨運業務,擬從黃埔水路運到張家港。詳細情況見下表:
該貨運代理公司接受委托時,托運人已經向其說明了貨物的危險性質,並作為危險貨物簽訂了貨運委托合同。但該公司於卻以“食品”和“飲料”的名稱冒名定艙,並未將貨物的危險性質告知承運人海口南青集裝箱班輪公司,造成了“海口南青集裝箱班輪公司”將該批危險貨物作為普通貨物運輸至上海港。
案例二:2005年1月,海事部門在對上海關港碼頭船載集裝箱實施檢查時,發現有1個準備由“海興隆”輪從上海運往招港的一個集裝箱(箱號:TGHU2829169)的裝箱單上除了“品名”欄中為手寫外,其他欄中均由打印機打印,而“品名欄”顯示的貨物名稱為“洗潔淨”,由於裝箱單填寫不符常理,執法人員認為比較可疑,有必要進行開箱查驗。經開箱檢查,發現其中所裝的貨物為紅色塑料桶裝的液體貨物,在其包裝上顯示貨物名稱為:“MIX100BPRD43”危規編號:1805,並粘貼有8類“腐蝕品”標誌。
經調查,托運人“MY貿易有限公司”在委托運輸時未將貨物的危險性質等情況告訴承運人,將該批“清洗劑”作為普通貨物從上海運到深圳,產品的包裝形式為“塑膠桶”(詳見下表),共計618桶,15285公斤。
在對該集裝箱實施開箱查驗過程中發現,靠近箱門口最上層的一個裝有“MIX100BRPRD43”的塑料桶已經破損,其中的貨物已經全部泄漏,在部分的塑料桶的頂部有液體殘留物。
對該集裝箱進行倒箱後,又發現4桶“MIX100BRPRD43”有不同程度的泄漏,最嚴重的1桶中的貨物已經全部漏完了。
在委托運輸的過程中,委托人“MY貿易有限公司”既沒有使用標準的危險貨物的正確運輸品名,也沒有使用貨物的俗稱來,而是使用容易造成誤解的模糊的品名(清洗劑)訂艙,且未將該批貨物的危險性質告之承運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三:“TH清潔用品(廣東)有限公司”於2005年5月12日、5月13日分別以普通貨物的名義委托“中山市中鐵物流有限公司”運輸3個貨名為“清潔劑”的集裝箱至上海。“中山市中鐵物流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後,向“海口南發船舶代理有限公司”進行了普通貨物訂艙。並於5月25日由“海口南青集裝箱班輪公司”所屬“港侖16輪”將這三個集裝箱運至上海港,後在檢查中被海事部門查扣。
在委托運輸的過程中,托運人“TH清潔用品(廣東)有限公司”由於內部管理不善,未將所裝貨物的危險性質等信息,告知物流公司造成裝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作為普通貨物交付“海口南青集裝箱班輪公司”運輸。
目前,隱瞞危險貨物性質運輸案件的當事人中除了貿易公司、貨物代理及船舶代理,很大一部分是貨物的生產廠家,作為生產廠家,本應對自己產品的危險性質是非常了解,但是很多廠家往往在內部管理中脫節,造成生產、技術部門與銷售、運輸部門信息不互通,最終導致在發貨時,將危險貨物作為普通貨物運輸。
案例四:2005年6月8日,海事部門接報,“興寧86”上所載的兩個20英尺集裝箱為未申報的危險貨物,箱號為TGHU2848019,CAXU6501425,使用“染料”進行運輸,該兩集裝箱箱外無任何危險貨物標識。經開箱檢查後,箱內貨物顯示為編織袋裝的片狀氫氧化鉀,有8類的危險貨物標識,每袋為25公斤。該貨物托運人大連JFD公司操作人員以“染料”為名委托物流公司運輸兩個“片狀氫氧化鉀”的集裝箱,物流公司憑大連JFD公司提供的單證信息製作了普通貨物的集裝箱貨物托運單,由“興寧86”進行運輸。
該案例是由於大連JFD公司操作人員的危險貨物業務知識水平低下,未向承運人說明托運貨物危險性質,並以普通化工品名義,辦理此單危險貨物托運手續,對承運船舶運輸及港口安全帶來了嚴重隱患。
案例五:海事部門於2005年5月24日運用EDI係統,發現擬由“印度國家航運公司”(以下簡稱印度國航)所屬“拉吉夫甘地”輪承運的貨名為“2,5XYLENOL”(2,5二甲基苯酚)的20英尺集裝箱(箱號:GATU1131909)存在隱瞞危險貨物性質運輸的情況。經查證,托運人ZJ進出口公司委托貨代公司辦理涉案貨物的出口運輸手續,包括“2,5XYLENOL”(2,5二甲基苯酚)和“ISOBUTYLCHLOROVALERATE”(5氯2,2二甲基戊酸異丁酯),共計232桶,8.75噸。由於ZJ進出口公司認為“2,5XYLENOL”(2,5二甲基苯酚)是用作醫藥中間體的,可做成的藥,不會是危險貨物,在委托時未將該貨物的危險性質告知貨代公司,而以作為一般化工品辦理托運手續,配裝“拉吉夫甘地”輪V0093W航次,從上海港運往印度。
該案例中ZJ進出口公司缺乏基本的海運危險貨物知識,對所托運的貨物性質不了解,暴露了該公司內部管理的漏洞,導致了瞞報事件的發生;在對涉案貨物裝箱時,相關裝箱人員業務素質不高,未按照相關作業規定進行操作。因此,需要加強對裝箱檢查員的抽查,提高裝箱檢查員的責任感。承運人和貨代在化工品出運的把關上,沒有真正意識到危險貨物瞞報會給船舶和船員安全帶來巨大風險的嚴重性,片麵強調推卸責任,隻要托運人出具了非危保函,一旦發生事情都是托運人的責任,跟貨代和承運人沒有關係,而沒有真正從安全上來把關。因此,在利益至上商業原則的形勢下,如何增強托運人、承運人、相關代理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是根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