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護理工作中的法律問題(1 / 3)

案例與思考

案例133:護生李麗在普外科病房實習,接班後接到醫囑2床李某青黴素160萬單位加入250.ml生理鹽水靜脈滴注,遂按醫囑給病人用藥並及時做好護理記錄。40分鍾後她觀察到病人手臂出現蕁麻疹,立即與其溝通,被告知以前曾有類似情況。李麗立即通知帶教老師及主管醫生進行及時處理,保證了病人的安全。

問題思考

生理1.案例中的情況可能給病人帶來什麼後果?

心理2.李麗馬上通知帶教老師及主管醫生是出於什麼心理?

社會文化3.你認為李麗具有執行醫囑的權利嗎?

4.李麗發現病人出現不良反應後的做法正確嗎?她是否該為病人受到的損害負責?

5.在臨床實習中帶教老師的責任是什麼?

據美國相關調查結果顯示,在所發生的醫療差錯及事故中醫師占38%、藥師占11%、護士占38%。可見,護士作為醫療服務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所涉及的醫療風險和職業損傷風險應引起高度關注。

一、.護士的法律地位及法律依據

護士要全麵準確地了解自己在護理工作中的法律責任、義務和範圍,根據自己所受專業教育和專業團體的規範要求,熟知各項護理工作的原理及效果,並明確哪些工作可以獨立執行,哪些工作必須有醫囑或在醫生的指導下進行,以保護自己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防止產生法律糾紛。護理工作中的法律依據及法律地位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護理質量標準護理質量標準規定了護理人員的職責範圍,使護士在護理實踐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護理法規即由國家或地方政府製定的護理法規。對不合理或違反法規的行為,公眾有權依據法律條例追究護士的法律責任。

2.專業團體的規範要求由護理專業團體(如中華護理學會)根據法律製定的各種護理標準和操作規範,使護理人員清楚地明白在護理實踐中應該采取或不應該采取的行為。

3.工作機構的有關要求、政策和製度各級醫療機構對護理工作製定詳細的工作要求和規範,護士必須熟知並嚴格執行。

(二).執業考試與執業注冊製度護理工作必須由具備護士資格的人承擔,實行護士執業資格統一管理,建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和護士執業許可製度,使用法律手段保證護理質量與人們的就醫安全。護士執業考試合格即取得護士執業的基本資格,考試合格者必須再經過護士執業注冊才能夠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護士,能夠從事護理工作,履行護士的義務和責任,並享有護士的合法權利。

二、.護士及護生的法律責任

(一).護士的法律責任

1.處理及執行醫囑醫囑是護理人員對病人施行治療方案的重要法律依據。一般情況下,護理人員在執行醫囑時要仔細查對無誤後及時準確地執行。隨意篡改醫囑或無故不執行醫囑均屬於違法行為。如果護理人員發現醫囑有明顯錯誤,有權拒絕執行,並向醫生提出質疑。反之,如果發現醫囑有錯誤不提出質疑或執行錯誤的醫囑,由此造成的後果,護理人員將與醫生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為了保護病人和自己,護士在處理及執行醫囑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病人對醫囑提出質疑,護士應核實醫囑的準確性。醫囑必須正確無誤,才能及時準確地執行醫囑。

(2).如果病人病情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醫生,並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進行判斷,是否暫停醫囑。

(3).慎對口頭醫囑:護士一般情況下不執行口頭醫囑或電話醫囑。在急診等特殊情況下,必須執行口頭醫囑時,護士應向醫生大聲重複一遍醫囑,雙方確認無誤後方可執行。在執行醫囑後應及時記錄醫囑的時間、內容和病人當時的情況等,並讓醫生及時補寫書麵醫囑。

2.書寫護理記錄護理記錄是病曆的組成部分,它不僅是衡量護理質量的重要資料,也是醫生觀察診療效果、調整治療方案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漏記、錯記、不認真記錄等可影響對疾病發展的正確判斷造成誤診、誤治而引起醫療事故糾紛。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實行舉證倒置,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病人有權複印或複製病曆資料。這一重大舉措意味著原先由醫院保管、病人及家屬不得翻閱的內部資料將全部向病人公開,在出現醫療糾紛時,病案將作為原始記錄成為法律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司法鑒定、判斷是非、分清責任的法律依據。因此,如何保全和提供證據,防範可能出現的醫療糾紛是護士必須麵對的法律問題。

3.完成護理任務護士應正確判斷護理工作的範疇,嚴格依據法律規範實施護理行為。超出範圍或沒有按照規範要求實施而對病人造成損害時,根據損害程度護理人員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所有護理行為實施前護士須認真查對,確信無誤後方可實施。如果護士認識到自己在某方麵的能力欠佳,應請求他人協助以做到揚長避短,避免發生差錯事故。

4.麻醉藥與其他物品管理嗎啡、呱替啶類麻醉藥品應由專人負責保管。任何人竊取、盜賣或自己使用,都犯了販毒、吸毒罪。此外,臨床上使用的其他藥品、醫療用品、辦公用品等都應有嚴格的管理製度,定時清點,不允許利用職務之便將這些物品占為己有。如占為己有,情節嚴重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知識鏈接

護士執業中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一).發現病人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

(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

(三).泄露病人隱私的;

(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二).護生的法律責任護生是護理專業正在學習的學生,在進入臨床實習階段尚未獲得執業資格,不具備獨立工作的權利。從法律角度講,護生隻能在執業護士的嚴密監督和指導下,按照嚴格的護理操作規程為病人實施護理,如果護生脫離帶教護士的督導,護生的工作將被視為是侵權行為;護生在執業護士的督導下,發生差錯或事故,除本人要負責外,帶教護士也要負法律責任。因此,帶教老師要使護生明白在實習階段護生同樣要負法律責任,在帶教老師的監督指導下,對病人實施護理時,必須嚴格履行告知義務,明確病人同意是醫療護理行為的必要免責條件,是醫療護理行為合法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