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安全工作製度及管理辦法(1 / 3)

安全生產包括生產安全和勞動衛生保護兩大方麵。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是人類活動的理性升華;管理製度和法律規定是人類活動重大損失或血的沉痛代價所換來的。

生產、技術、實驗、物質及生活方麵的安全管理規定是安全工作的實質內容,是人們社會活動的理性精華,必須明確允許什麼,禁止什麼;提倡什麼,反對什麼;需要什麼,取消什麼。

所謂“製度”就是規矩,是人們在社會活動中“好”的方麵的總結與推廣,或者是“壞(事實證明錯誤的或血的代價與教訓)”的方麵的糾錯與反正,也可以說是一種社會活動的“行為模式”與模式的指導。

“製”是對組織、個人某項活動的法律規定和製度要求,具有強製力,是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和行動準則。安全責任製就工作性質來說,可分為管理的責任製和具體操作的責任製。安全生產責任製是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具體勞動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製度,是崗位責任製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一項安全製度,也是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製度的核心。安全責任製就是組織與個人在管理與操作的工作崗位(職位)上的責任規定。安全行為的自我責任與表現是安全工作的一種教育結果與要求,本能的自覺意識和安全行為是基礎,從管理的任務與目的來講,必須要用科學的製度來進行管理。

第一節國家安全生產法製

我國安全生產法規建設大致經曆了初建(1949—1957年)、調整(1958—1966年)、動亂(1967—1978年)、恢複(1979—1990年)、完善(1991—2006年)五個基本階段。經過60年的法律建設,安全生產的責任體係、監管體係、領導體係已經形成。尤其是2001年以來,“人和自然的和諧”、“全麵小康社會”、“和諧社會”、“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的提出,集中反映了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科學認識與把握,以及國家社會發展所要達到的目的與目標的清晰,為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建設指明了方向。由此,國家公共安全法律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實踐檢驗,效果良好,世界反響強烈。

國家安全生產法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2條中強調“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刑法(基本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第134、135條(廠礦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6條(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重大事故罪),第137條(工程質量重大事故罪),第139條(消防重大事故罪),第140、141、142、143、145、146、147條(藥品、藥材、器材、農藥、獸藥、化肥、食品等產品質量重大事故罪),第397條(玩忽職守罪),第116、117、118、119條(毀壞機器設備罪)就產生事故的責任做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1條(機關及公務員承擔民事責任)、第122條(賠償損失責任)、第123條(高、壓、燃、爆、毒的民事責任)、第124條(環境汙染的民事責任)、第125條(公共設施的民事責任)、第126條(意外事件的民事責任)就民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行政法規及技術標準規範了生產和產品質量控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1、132、133、134條所指的規章製度是:國家頒發的各種法規性文件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製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製度。包括以下內容:

1. 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麵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製度等。

2. 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觀規律和要求的、長期為公眾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正確操作習慣和慣例。

3. 規章製度不完整的部分,應以上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章製度為準。

第二節安全工作的崗位責任製度蘇汝維,王鳳江.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實用大全.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1996:1722

安全責任是在法律規定和製度要求的基礎上,通過安全工作的各項管理來實現安全責任的全麵落實。不同的職位、不同的部門、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職責。

一、 個人安全工作職責

(一) 行政主管職責

1. 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生產負全麵領導責任。單位安全(工作)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2. 審定安全生產規劃和計劃,確定安全生產目標值。按國家規定列出安全管理專項經費,有計劃地解決重大隱患和職業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3. 主持召開定期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相應做出決策並組織實施。

4. 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方麵的重大問題。

5. 批準(或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製度和規程、標準,審定安全生產獎懲方案。

6. 按權限期組織本單位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 檢查指導行政副職及下屬單位領導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8. 按國家規定和單位實際,規定本單位安全工作機構和人員編製。

9. 主持(授權)領導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工作領導工作小組),並積極開展工作。

(二) 行政副職職責

1. 協助正職(主管)抓好全麵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整體安全負有具體領導責任。

2. 組織領導安全生產檢查,落實整改措施,及時解決生產中不安全的問題。

3. 按權限組織調查、分析、處理事故和重大險肇事故,擬定改進措施並組織落實。

4. 檢查安全技術機構和具體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5. 負責本單位的設備、構造物、安全衛生設施的技術管理;保證其具有良好的使用功能。

6. 負責組織和審批設備的大、中修計劃,並附有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

7. 按規定安排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費用並組織實施。

8. 負責貫徹執行“三同時”、“五規定”,並及時報請主管部門及工會組織進行審查。

9. 負責審批安全、衛生、消防、全員(三層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10. 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和業務安全管理工作。

(三) 安全總監(安全主任)、總工程師(責任工程師、工程技術人員)、總會計師(財務人員)、總經濟師(勞資人員)職責

1. 對本單位生產安全、技術安全、資金安全、勞動保護、安全目標綜合管理工作負責。

2. 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工作的法令、指示、規章製度。

3. 按國家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提出設置安全機構和安全技術人員的編製方案。

4. 組織製定、審定本單位的安全技術規章製度、規程、標準和預防重大事故的技術措施。

5. 在總工程師領導下,製定各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保證工藝文件、技術資料和工具設備等符合安全要求。

6. 在組織科研、技術攻關、改造、設計、施工和生產過程中,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條例、規程和標準。

7. 製訂和組織實施勞動護措施計劃,在生產經濟責任製中把安全生產列為重要內容,並嚴格考核。

8. 按審定的計劃,保證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要的費用。管理並合理使用好安全工作計劃經費。

9. 組織安全檢查,檢查安全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安全生產操作的行為狀態、安全設施運行的技術狀況,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

10. 做好事故的調查,組織技術力量對事故進行技術上的原因分析、鑒定,並提出改進措施。

11. 認真執行“事故報告規程”,堅持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

12. 組織員工的崗前安全培訓、崗位安全培訓和安全知識全方位的培訓。經常向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四) 科長(主任)職責

1. 貫徹上級有關技術安全工作的指示,按照科室管理任務與要求,認真執行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製度。

2. 指導和督促員工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宣傳安全知識和傳播安全文化。

3. 進行現場檢查時,要及時糾正違章作業現象,消除事故隱患。

4. 與相關部門加強協調,主持安全管理相關文件的起草與修改。

5. 及時分析本行業安全態勢,提出安全工作意見和安全管理的措施。

(五) 班(組)長職責

1. 貫徹上級有關技術安全工作的指示,領導和支持員工、技術安全員的工作。

2. 指導和督促員工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經常進行現場檢查,糾正違章作業現象,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 對新員工進行班(組)安全指導,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督促操作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具。

4. 發生事故立即報告,保護現場並參與事故調查。

5. 在緊急狀態下,應盡最大努力組織員工科學合理地采取果斷措施,減少事故損失。

6. 適時對本班(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分析總結。

(六) 班(組)安全員職責

1. 經常對本班(組)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

2. 督促本班(組)員工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種安全生產製度。

3. 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4. 檢查和維護本班(組)的安全設施。

5. 發現不安全、有害健康、不衛生情況,及時報告。

6. 參加事故分析與研究,協助組織實現防範措施。

(七) 員工職責

1. 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紀律。不違章作業。勸阻他人違章操作。

2. 根據工藝條件,精心操作,要正確、清楚、及時地記錄各種生產情況,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事故。

3. 班前、班後檢查所使用的工具和設備,保證安全可靠正確使用。

4. 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愛護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具。

5. 發現異常情況、發生事故立即報告。如實介紹情況提出改進建議。

二、 安全專職機構(領導小組、委員會)職責

1. 協助領導組織推動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國家的勞動保護政策、法規和製度。

2. 協助有關部門製定、修改勞動保護操作規程和有關的規章製度。

3.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各種職業危險情況的調查、分析、報告,研究和實施防治措施。

4. 協助領導組織好日常的安全檢查和整改工作。

5. 彙總和審查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施。

6. 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配合勞動保護監察部門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7. 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試運行工作,督促勞動保護設施按“三同時”原則執行。

8. 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事故的登記、統計、分析、報告。

9. 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常識的宣傳工作。

10. 提出需要解決的勞動保護科研的課題,並協助做好科研工作。

11. 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安全管理的評估、內審工作。

12. 會同工會勞動保護組織,選拔、培訓安全管理人員,指導和支持開展安全監督檢查活動。

13. 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與管理成果。

三、 職能部門職責

(一) 養護生產計劃部門職責

1. 嚴格執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行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