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一詞在一般意義,有兩種含義:一是指份內的事,如“盡職盡責”;一是指未做應付做的事所應承擔的義務性後果,如“追究責任”而法律責任也有個義。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是同義語,如一般的守法義務,贍養義務等,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係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不定期性的法律後果,在法製法學以及執法司法實踐上承擔法律責任時,都是在狹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教師個人不能任意選擇,也不能自行放棄,而且權利和義務具有交叉性,如教師教書育人既是其權利也是其義務。學校是享有一定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的社會組織,屬於教育法調整的重要對象。法律上的學校是指經主管機關批準或登記注冊,以實施學製係統內各階段教育為主的教育機構。我國對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的管理,依照機構性質的不同,分別實行審批製度和登記注冊製度。前者適用於各級各類正規學校、獨立設置的職業培訓機構等。審批程序包括審核、批準和備案等環節。主管機關依據設置標準和審批辦法,審核教育機構的設置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有關設置標準,還審核論證其應符合本地區的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等。隻有通過批準,如發給批準書或辦學許可證,擬辦的學校方取得合法地位;也才能變更或終止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