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教育法的淵源與結構體係(1 / 3)

教育法的淵源

教育法的淵源不是指法的曆史淵源、理論淵源與政治淵源,而是指教育法的法律效力的來源,包括教育法形成方式和教育法律規範的外在表現形式。

對教育法淵源的研究一般集中於兩個方麵:一是教育法律規範的製定機關、製定權限和製定方法(如創製、認可),即什麼國家機關可以在哪些領域內以哪種方式製定教育法律規範;二是教育法律規範有些什麼表現形式,不同形式的教育規範之間的效力等級和相互關係如何。教育法的淵源是指其“形式淵源”,因為它並未涉及到法的內容的真正根源,隻是指出了法律規範的效力在形式上的淵源,即國家的製定和認可,並著重說明法律規範的外在表現形式。

我國教育法的根本淵源是有權製定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製定發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規範性法律文件,簡稱規範性文件,是指由國家機關製定並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主要指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發布的個別性文件,如判決、裁定、行政措施等。在我國這些文件的效力僅及於特定案件或相關的主體、客體及行為,沒有普遍的約束力,不是法的淵源。這與英美法係國家法官具有法的製定權很不相同。我國教育法的主要淵源是: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部委教育規章、地方性教育規章等。

1.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所有法律的淵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國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礎和根據,一切規範性文件皆不能與憲法相抵觸。隻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憲法的製定和修改權。憲法作為教育法的淵源,規定了我國教育的社會性質、目標任務、結構係統、辦學體製、管理體製,規定了公民享用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對少數民族、婦女和有殘疾的公民在教育方麵予以幫助。此外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以及學校的教學用語,宗教與教育的關係。這些都是各種層級的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據。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否則便是違憲。

2.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教育規範性文件,其效力僅次於憲法。教育法律分為兩種形式:基本法律和法律規範性文件。

基本法律一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它非常全麵地規定和調整帶根本性、普遍性的社會關係。1995年3月18日通過、1995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即是我國的教育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一般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例外),它的作用表現為調整某類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體部分關係的法律,我國現在已通過施行的這類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月12日通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發布的有關教育的具有規範性內容的決議和決定,也屬於教育法律的範疇,與教育法律是有同等法律效力,如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教師節的決定》就可歸為此類。

3.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製定的關於教育的規範性文件,其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通常有兩種發布方式:一種是由國務院直接發布,如《殘疾人教育條例》(1994年8月23日發布)、《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發布)都是由國務院直接發布的;另一種是由國務院批準、國家教委發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即是1992年2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教委發布的,《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等也是按這樣的秩序發布的。教育行政法規不論采取何種發布形式,其效力都是相同的。

4.部委教育規章。

部委教育規章是指國家教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部門權限內所製定的關於教育的規範性文件。相對於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規而言,教育部教育規章的數量是相當的,三者在數量上呈金字塔狀,法律效力層次越高的法律越少,反之亦然。

5.地方性教育法規。

地方性教育法規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製定的關於教育的規範性文件。依照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其行政區域內,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地方性法規,但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擬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製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由此可見,並不是所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有權製定地方性教育法規。

6.地方性教育規章。

通常被稱為政府教育規章,由地方政府製定。有關法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權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製定規章。地方性教育規章的效力低於同級的地方性教育法規的效力。

上文所列是我國教育立法的幾種主要表現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我們所講的教育法是廣義上的,它不僅指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而是指一個龐大的、包括不同層級的法律體係。這個體係中,既有中央立法,亦有地方立法,此外,還有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及各行政機關立法;既有立法機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立的法,也有行政機構(國務院、部委、地方政府)所立的法。

一般而言,在法律效力上,上位法高於下位法。

教育法的體係

教育法的體係,是指教育法作為一個專門的法,有一個自成一體的結構體係。它是教育法按照一定的形式聯係而成的,它包含各級各類教育和教育的主要方麵的,不同層級、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規範的體係。

研究法不同,對我國的教育法體係構成的認識亦有所不同。本書認為我國教育法的體係可從兩個方麵來理解:一是教育法的縱向結構,它是由不同層級的教育法律、法規組成的等級有序的縱向關係,它表現出一個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是由哪些層次的教育法律淵源所構成,以及它們之間的從屬關係;另一方麵教育法的橫向結構,由一些處於同一層次的,隸屬於不同部門的法律規範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