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規範的涵義

從法的整體上講,所有由有權的國家機關創製的規範性文件都可以稱之為法。可以說“法”是一個抽象概念。而像《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等非常具體的“法”可以叫做法律文件。一般而言,一部具體的法律文件總是由法律名稱、立法依據和目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則、法律規範、法律技術性規定(如授權解釋規定、實施日期、製定機關、發布機關、廢止項目等)等部分組成。法律規範是法律文件的核心內容和主體。執行法律實際上是執行法律規範。

教育法律規範是具有特殊的內在邏輯結構,並通過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體條文表現出來的,用於製約人們教育行為的一般行為規則。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法律規範不等於教育法律條文。教育法律條文是教育法律規範的載體,但又不是說所有的教育法律條文都依照教育法律規範實施。一些隻表達立法依據、立法目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則、法律技術性規定等內容的條文,不具有教育法律規範的基本要素,不是教育法律規範。另外,有時,一條法律條文可能包含了幾種教育法律規範。所以教育法律規範與教育法律條文並不是一對一的。同時,教育法律規範不等於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規範隻是教育法律文件的主體和核心內容。

教育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

一部教育法律文件中包含很多條文,如何實際應用這些條文?這需要我們掌握教育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

在形式上,教育法律規範表現為具體的法律條文。一個具體的法律條文是否是教育法律規範,就看它在結構上是不是符合教育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教育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是指構成教育法律規範的各個要件及其邏輯關係。法律規範在結構上由法定條件、行為準則和法律後果三部分構成。有些學者將這三部分稱為法律規範的三要素。三個要素存在著緊密的邏輯聯係。

法定條件是指法律規範同生活狀態關聯起來的部分,它指出在何種情況下,這一規則發生作用;行為準則是指行為規則本身,它對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它規定行為的內容、方法和禁止;法律後果也稱“製裁”,是指對違反這一規則將采取的國家強製性措施。

教育法律規範在邏輯上必須要具有這三個要素並且是一個都不可少的,但在一個具體的法律條文中,三者可以不同時出現。比如,《教師法》第35條規定,侮辱、毆打教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這一法律條文中,“侮辱、毆打教師,構成犯罪的”就屬於法定條件部分;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屬於製裁部分即法律後果部分。從這一條文的字麵上看,找不到“行為準則”。但以邏輯上分析,行為準則肯定是存在的,我們可以從這一條文中合乎邏輯地推導出“行為準則”是“禁止侮辱毆打教師”。再如《婚姻法》第24條規定:夫妻雙方遺產共有。這是有關夫妻繼承的授權性法律規範,條文中僅表述出“行為準則”,看不到“適用條件”,但這不妨礙我們邏輯地推出它的適用條件:夫妻一方先亡具有法律繼承權。

教育法的類別

法律規範可以分為以下幾類。如果從法律本身出發,法既執行著調整社會關係的調整性職能,也執行著保護被調整好的社會關係的保護性職能。對此,教育法律規範也可分為調整性規範和保護性規範。

1.調整性規範

這種規範是體現給社會關係參加者設定權利和義務的國家的指令,其主要作用在於用法律來約束人的行為規範道德進而使國家有效地發展。

按照行為準則的性質,調整性教育法律規範可分為禁止性教育法律規範、義務性教育法律規範和授權性教育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