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係的定義
教育法律關係是根據教育法律規範產生的、以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係。
法律關係建立在社會關係之上。法律關係是由法滋生出來現象的體現,法律規範的存在是法律關係產生的前提,先有法律規範,後有法律關係。有些社會關係領域,比如友誼關係、愛情關係、政黨的內部關係等,就不存在法律關係。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學校與教師、學校與學生、學校與一些組織和個人的關係因為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故皆屬於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按照主體之間的相互地位可以劃分為隸屬型的法律關係和平權型的法律關係兩種,前者以行政法律關係最為典型,後者以民事法律關係最為典型。在教育領域中,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法律關係,甚至還包括刑事法律關係和訴訟法律關係。如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的關係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法律關係;學生與學生之間的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教師體罰學生致死,那麼教師與司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屬於刑事法律關係;在行政案件的審理中,當事人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關係就屬於訴訟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的構成:主體、客體、權義(權利和義務)三個要素。
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係的參加者,亦稱作權利主體或權利義務主體,包括教育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具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不論哪種法律關係,沒有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的主體參加,都是不成立的。
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具有多樣性的特點,並不隻是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如幼兒園的幼兒)才會成為教育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其他一些個人和組織也可能成為教育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教育活動包括興辦教育、管理教育、實施教育、接受教育、參與和支持幫助教育等諸多方麵。這些活動涉及到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組織)、學校、社會團體和所有家庭和公民。這些公民、法人、組織在教育活動中享有多麵性的義務,從而使教育法的主體呈現多元性。
我國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可分為三類:(1)自然人,即個人主體。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的、數量上占絕對優勢的主體。自然人可在教育法律關係中成為個人主體。(2)集體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它們在職權範圍內活動,能夠成為憲法關係、行政法關係、訴訟法關係等多種法律關係的主體;另一類是社會組織,如社會上有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等。(3)國家。國家作為一個整體,是某些重要法律關係的參與者,既可以作為國家所有權、刑法關係的主體,又可以作為國際法關係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係的客體
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即法律關係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沒有客體,權利和義務就失去目標。但並非一切獨立於主體而存在的客觀對象皆能成為客體,隻有那些能夠滿足主體利益的並得到國家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客觀對象(如物、行為)才能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同時成為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例如買賣假幣的行為中買方與賣方也發生一定的關係,但這種關係不為法律確認和保護,所以不構成法律關係,買賣假幣的行為、假幣等也不能構成法律關係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係的客體一般包括三個大的方麵,即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和行為。教育領域中存在的法律糾紛,往往都是因為這三個方麵而引起的。
1.物質財富。簡稱物,它既可以表現為自然中存在的實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資源等,也可以表現為人的勞動創造物,如建築、機器、各種產品等;既可以是公有的財產,也可以是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物一般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類:(1)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築設施,如學校的場地,辦公、教學、實驗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屬建築物。(2)動產。包括學校的資金和物理、化學教學儀器設備等。教育資金包括教育局財政撥款、社會捐助等,其具體表現形式為貨幣以及其他各種有價證券,如成果支票、彙票、存折、債券等。
2.非物質財富。包括創作活動的成果和其他與人身相聯係的非財產性的財富。前者通常也被稱作智力成果,具體到教育領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種教材、著作在內的成果,各種有獨創性的教案、教法、教具、專利、發明等。其他與人身有關的非物質財富包括公民(如教師、學生和其他個人主體)或組織(如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名稱,公民的肖像、名譽、身體健康、生命等。
3.行為。行為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中的主體實現權利義務的作為與不作為。那些可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和需要的行為,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係的客體。在教育領域中,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學校的管理行為和教育教學行為都是教育法律關係存在依賴的最基本的行為。
學校及其人員的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以及這些主體依法進行的教育行為和教育活動都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都是教育法律關係的重要客體。
教育法律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與義務構成法律關係的內容,法律的實質是要確定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核心,沒有權利和義務為內容,法律關係就無法存在。
法律上的權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利益或資格,具體表現在權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並能要求義務人實施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一切合乎法律規定的權利,國家都以其強製力給予保障,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請求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