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教師個人不能任意選擇,也不能自行放棄,而且權利和義務具有交叉性,如教師教書育人既是其權利也是其義務。
教師的基本權利
教師的權利是教師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特定,根據自己的意願實現自己某種利益的可能性。具體地說教師的基本權利包括如下幾方麵的內容: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
教書育人是一名教師最基本的權利和職責,教師向受教育者提供的產品是教育服務。這種產品的主要特點是無形性,教與學的不可分離性和可交易性。教育教學活動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項十分複雜的係統工程。
【案例】是否侵害了教師的教育教學權?
李某從一所成人師範院校專科畢業後,分配到一所職高任教。該學校給他安排的教學任務與他所學專業匹配。一年後,出於各種原因,學校停辦了該專業,將他安排到另一專業任教,但此專業與他所學專業差別很大,但由於此專業是李某自己選擇,學校也沒說什麼。可之後因他不認真備課,許多學生強烈要求換教師。學校經過一番調查後多次找他談話並組織教師聽他的課,他不采取積極態度還推辭責任,於是學校調他到總務處工作。李某不服,認為學校侵犯了他教育教學權利,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訴。教育局經調查,駁回李某申訴,並根據他的實際情況調他到另一所職業中學工作。
案例中的李某是一名教師,一個有資格任教的人,但出於專業和自身素質的原因,沒有盡到他應盡的義務,所以他不能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2.從事科學研究與學術交流的權利。
教師業務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識、能力和素質的提升,特別是教師的知識,它是單一的,不變的,需要不斷地加以保養和更新。學校在必須保障教師在教書的同時,積極地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權利。
3.指導學生和評定學生的權利。
教育是一種有目的,有計劃地培養受教育的活動;受教育者的學習活動,必須根據培養目標的要求,在教師的指導下,按照一定教學計劃的具體要求進行。教師作為教學活動的主體,有權對學生的品行和學習作出評價,必須做到客觀,公正,不能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4.按時獲取報酬的權利。
獲取勞動報酬權是我國憲法中在特定職業中的細化性規定,具體的教師行業勞動報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等工資性收入;教師和福利待遇與其他行業無大的差異,如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退休金等,此外,教師有從其所在學校及主管部門獲得勞動聘任合同,按時支取工資報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法定權利。
【案例】依法保護教師按時獲取勞動報酬權
2000年12月,某區教委計財科依照工作常規對所管轄的鎮教辦,進行每年一度的財務審核。經審核,發現該鎮中心幼兒園兩名公辦教師一直到現在仍未領到市教委從2000年1月始每月提高的生活補貼。經調查,教委的撥款早已到位,問題在於該園的主管領導——該鎮抓教育的副鎮長反對,理由是:(1)要維持公辦教師與民辦教師收入的平衡;(2)幼兒教師的待遇不可與小學教師同水平。為了維護幼兒教師合法的權利,教委及教辦有關人員多次就2000年對教師生活津貼的政策以及教師法關於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的規定與其談話,但她卻不予理會。
上述案例反映的正是拖欠教師工資報酬問題。拖欠是指未按時、未足額。此種現象是嚴重違法行為,不僅使教師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還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政府的形象與威信。此外,教師不能按時、足額地獲取工資報酬,對其教育育人的積極性也有很大損害。
【案例】教師應正確使用其合法權利
某高中學校計算機教師張某,2002年9月參加工作,工作中其餘教師數次看到他利用學校的計算機設備為校外人員製作與教學毫無關聯的東西,學校領導曾對其予以批評教育。2004年2月開學初,謝某拿來一張病假條,以“神經性頭痛”為由請假一星期。後始終未見其來校上班。原由他擔任的高一、高二及初二年級的計算機課也因此而停課,特別是高一年級的計算機會考因此被延誤。學校通過其母親與其聯係,告訴其做法的嚴重性及影響後果,並就市教委有關文件精神再次對其進行教育和做工作,而張某態度蠻橫,不僅不認錯,反而強調自己有休病假的權利,在身體未恢複前,無法到校上班。除了病假條之外,張某沒有再交來任何證明。2004年9月,又一個學年開學後,依然不見張某回校,學校根據張某的表現事實,根據市教委關於“自動離職,勸告無效,超過三個月期限者以自動離職除名處理”的規定對張某予以除名處理,並以書麵通知書寄送張某本人。
事後,張某的人事檔案被學校根據有關規定轉往其戶口所在地,張某委托其母親找學校,覺得學校違反國家的《教師法》、《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張某休病假的權利,不該將其作除名處理,應停留其幹部身份,檔案轉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並把學校告上區教委進行申訴。
在調查事實後,區教委於當月內作出維持張某學校處理意見的決定。張某依然不服,到當地法院起訴,法院一審裁定駁回起訴。
教育教學既是教師的權利,更是教師的義務,教師隻有在履行了這一基本義務之後,才能享有相應的“職業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2條明確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此外,張某隻憑一張病假條,就堂而皇之地跑去外地應聘新職業,這當然不符合我國憲法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而且,因為張某的不負責行為給學校的日常教學工作造成了重大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因此,學校對張某的“自動離職除名處理”是恰當的,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
張某事後采取的救濟措施也是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可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裏說的是“複議要先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5.教師的民主管理權。
所謂民主管理權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有權針對相關機構部門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公民的言論自由權,教師作為教育工作者享有對本單位、本部門的日常教學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進行監督,通過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提出自己對本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具體形式有:聽取校領導的工作報告,參加討論學校的工作計劃,參與討論製定學校的規章製度等。無規矩不成方圓,即使是民主管理權,教師在行使時也應做到方式適當、程序合法。
6.教師的進修培訓權。
我國教師勞動法中規定,公民在進行工作勞動的同時,有權依法定期獲得培訓提高勞動技能或業務素質的權利。教師作為知識的傳播者,思想的啟蒙者,更應該在完成日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同時,獲得教學進修,業務培訓等合法權利。
【案例】教師在合理合法行使進修培訓權?
彙美佳中學年輕美術教師王某,女,美術學院大專畢業,已工作兩年。1996年7月,王老師的一幅美術作品被天津紡織學院美術係(某外國學院與紡織學院合辦的專業)選中,因此她可被保送到該學院裝潢專業(大專)免費學習兩年。王老師向學校提出脫產兩年到天津讀書的申請,並提出脫產進修期間不要薪金,隻希望能保留公職。經過學校研究,認為王某已大專畢業,現在進修仍屬大專層次,學曆層次相同,意義不大,況且裝潢專業與師範美術教學的需要不對口;再由於教師定編,學校美術教師人員緊張,王如脫產進修則無人講課了。因此,王老師脫產兩年大專進修的申請未獲學校同意。
校方在答複王某之前,將此情況及處理意見報告並請示了市教委人事處,市教委人事處同意校方的意見。
王某聽了校長答複後,依然堅持要到天津學習。當時校長證明,在未征得學校同意,在職教師擅自脫產讀書,屬離崗離職行為。依據市教委有關規定,自動離職,勸告無效,期限3個月以上者,可作自動離職除名處理。王某口頭上同意了學校的意見。
在王某離校半年後,彙美佳學校將有關情況及處理意見書麵上報市教委人事處,辦理了陳某自動離職的手續,並書麵通知了本人。
1998年7月,王某在天津紡織學院畢業後,要求回原學校任教工作。校長認為王某不聽勸告,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並超過有關製度規定的時間,已作自動離職處理,因此,拒絕了王某提出的安排工作的要求。
王某對彙美佳學校的處理意見決定不服並書麵向市教委提起申訴。其書麵申訴理由是:(1)教師享有進修培訓的法定權利。自己的作品參賽能獲一等獎,自己被保送並免學費進修美術裝潢設計專業,機會難得,學校應給予支持,而不應以工作需要為理由不同意。(2)脫產兩年期間,本人提出不帶薪(因為未上班,不拿工資)可要求保留公職的請求是合理的。況且從提出進修直到離校,始終在與校領導進行商談,不應作自動離職處理。(3)兩年的學習是為了提高專業水平,目前提出回校工作,無非是把自己學到的知識貢獻給教育事業,學校不給予安排工作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市教委經過調查了解,認為王某和彙美佳中學所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陳某在未征得所屬學校批準,擅自離職到天津讀書並超過規定期限,學校作自動離職處理是對的,市教委維持原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