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責任概念
“責任”一詞在一般意義,有兩種含義:一是指份內的事,如“盡職盡責”;一是指未做應做的事所應承擔的義務性後果,如“追究責任”。而法律責任也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是同義語,如一般的守法義務,贍養義務等,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係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不定期性的法律後果,在法製法學以及執法司法實踐上承擔法律責任時,都是在狹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
由此可知,教育法律責任是同教育違法行為聯係在一起的,它們之間是一種因果關係。
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其它社會責任(政治責任、道德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1.必須有法律規範的規定,即責任的法律規定性,2.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執行,即責任的國家強製性。3.由違法的教育法律關係主體所承擔,即歸責的特定性,4.由國家專門機關成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即責任的專權追究性。
教育法中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是法律規範所獨具的特點決定的,是教育法的國家強製性的重要體現。在教育法中設立法律責任條款,可以使人們預見到什麼行為是教育法所不允許的,若做出該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一定的製裁,以此維護教育法的權威,保障教育法在現實生活中的實施。因此,製裁不是教育法規定法律責任的惟一目的,其首要目的在於通過法律責任條款的規定引導各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在社會生活中自覺守法,從而在全國建立起教育的法律秩序。同時,明確教育法律責任,有利於司法機關準確、合法、及時有效地審理教育訴訟案件,也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提供了法律依據。
教育法法律責任的種類
依據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構成行政違法而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後果。我國現行的教育法的大部分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為主導方,調整教育活動中的行政關係,具有行政法的特性,違反教育法的行為就帶有行政違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責任是違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種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製定,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類。
2.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違反教育法的規定,不具備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係或人身關係,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這是一種以財產責任為主要內容的責任。
《教育法》第81條對違反教育法的民事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
3.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實施的違反教育法的行為,同時又觸犯了刑法,具備犯罪的事實,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刑事製裁即刑罰。
《教育法》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6條對挪用、承領教育經費和不遵守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招生中不合法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作了規定。《義務教育法》第16條及其《實施細則》第7章規定對下列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2)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學秩序,情節嚴重的;(3)侵占或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設備情節嚴重的;(4)侮辱、毆打教師、學生情節嚴重的;(5)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6)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情節嚴重的。
在對以上各種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時,“情節嚴重”是必要條件,但在不同的行為中,其含義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