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須持證上崗
教師作為一個資格準入的行業,每一名教師在上崗之前或者上崗一段時間內都要取得教師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製度。教師資格製度則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0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製度”,並對教師的資格條件、資格認定與喪失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1.申請教師資格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必須是中國公民;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必須具有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必須具有教育教學能力;必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認定。”
不難總結出,教師資格的獲取有兩種渠道,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1條規定的學曆。二是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體的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授權由國務院規定。
2.教師資格的審檢製
(1)教師資格的認定機關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教師資格的認定機構,是指依法負責認定教師資格的行政機構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同級別、不同類型學校的教師,其教師資格由不同的部門進行認定。其中,幼兒園、小學和初中教師資格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組織有關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2)教師資格的認定程序規定
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首先,應由提請教師資格認定的主體在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學曆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以及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麵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等;接著,相關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受理申請,審查核實,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申請人提出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終身有效,且全國通用。至此,申請主體就有資格成為一名光榮的人民教師了。”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3條第三款又規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3.依法被吊銷教師資格證的法定情形
《教師資格條例》第18、19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4條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對於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4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教師的崗位設置及任職條件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製度,教師職務指的是依據學校教學、科研等實際工作需要而設置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並需要具備專門的業務知識和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才能擔負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教師職務製度則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麵的有關規定的總稱。
我國教育委員會製定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等文件。其具體內容可以簡括如下:
1.我國教師職稱的劃分標準
國家教師職務製度設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技工學校教師職務、中學教師職務、小學教師職務五個係列,每個係列又分設若幹職務。例如:普通中小學設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和高級教師。其中,中學三級教師、二級教師及小學一級教師為初級職務;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為中級職務;中學高級教師為高級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