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學校設置及其法律地位(1 / 3)

學校的相關設置

學校是享有一定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的社會組織,屬於教育法調整的重要對象。法律上的學校是指經主管機關批準或登記注冊,以實施學製係統內各階段教育為主的教育機構。

學校必須有確保教育教學活動正常實施的辦學條件,才能確保教育質量。根據《教育法》第26條的規定:設立學校必須具備下麵四方麵的基本條件:

1.製定組織機構和章程。

舉辦者申請設立學校,應當有權責分工明確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以確保機構的正常運轉。同時還必須有組織機構章程,作為自律和協調機構內部關係的依據。也是學校成為法人組織的必須具備條件。學校製定組織機構章程,是現代教育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社會加強對學校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學校建立自主發展、自我約束運行機製的保障。

2.有合格的教師。

教師是學校辦學中主體,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中擔當著重要角色。因此,擬申請設立的學校,必須有穩定的教師來源,建立一支數量與學校辦學規模相適應,質量符合《教師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教師隊伍。其中特別要保證擬聘教師應具有法定的教師資格,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條件。

辦學必須具備一定的物質條件,包括校舍、場地、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才能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質量。我國專門製定有各級各類學校應具備的辦學物質條件具體標準,在申請設立學校時必須使所設學校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達到相應的標準。

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這是學校設立和運行的必要條件之一。在申請設立學校時,必須有明確的穩定的教育經費來源說明,提交收支預算。舉辦者要保證通過合法渠道籌措到設立學校必須的最低啟動資金和運轉資金,保證學校設立後有穩定的經費來源。

上述四點是設立學校必備的實體要件。學校不僅是在擬舉辦時和辦學之初需具備條件,在辦學過程中不斷維持和改善它們。對於違反國家規定設立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將依法加以取締,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教育法》第27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即,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除具備法律規定的一般實體要件外,還要符合程序性規定,方可取得合法地位。

我國對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的管理,依照機構性質的不同,分別實行審批製度和登記注冊製度。前者適用於各級各類正規學校、獨立設置的職業培訓機構等。審批程序包括審核、批準和備案等環節。主管機關依據設置標準和審批辦法,審核教育機構的設置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有關設置標準,還審核論證其應符合本地區的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等。隻有通過批準,如發給批準書或辦學許可證,擬辦的學校方取得合法地位;也才能變更或終止學校。

按照我國目前實行的教育管理體製,中小學的設立規劃和審批主要由地方負責,因各地具體情況不同,審批程序也不全部一體。一般情況下,中小學的設立由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注冊製度適用於幼兒園等教育機構。主管機關進行審核時,隻要申請辦學的機構符合設立條件和設置標準,就予以登記注冊。

【案例】李某非法辦學被查處

自1995年9月起村民李某,在沒有組織機構和章程,沒有合格的教師、無標準的教學場地、無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濟來源的情況下,不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以營利為目的,在其住處開辦了“太坪管區聯戶家庭輔導學習室”,後改為“蒲江書院”。據初步核實:自1995年下學期至1997年上學期,李某收取費用學生75380元,除去支出部分,李某私人辦學違法所得共計25000元。對李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辦學的行為,縣教育局於1996年4月和1997年4月兩次發文,責令李某立即停辦“家庭輔導學習室”。可李某置之不理,拒不執行。於是,縣教育局於1997年4月中旬申請縣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人民法院於5月4日依據法律程序,對李某私人辦學實施強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