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課間,學生眼睛被紮傷(1 / 2)

【案情】

原告:周某,男,18歲,某職高學生。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原告之父),48歲,北京某學院工人。

被告:楊某,女,17歲,某職高學生。

法定代理人:楊某某(被告之父),44歲,北京地鐵公司工人。

被告:北京市某中學。

法定代表人:李某,校長。

委托代理人:楊某,副校長。

案由:人身傷害賠償糾紛。

原告訴稱:1996年4月3日下午課間時,原告剛跨入教室,就被被告甩過來的一支圓珠筆紮傷了左眼,經人民醫院診斷為晶體外流、瞳孔破裂,做了縫補手術,治療8天。經法醫鑒定:勞動能力喪失10%。醫生說還需進行第二次手術。現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矯正視力配眼鏡費394元、營養費300元、鑒定費310元、傷殘補助費15,000元、父母的誤工損失費1,000元、訴訟費690元、畢業後如被用人單位退回需向學校交納的培訓費1,350元及二次手術所需費用。

被告辯稱:當日下午課間休息時,其他同學向我扔了一支圓珠筆,由於老師不讓亂扔東西,我就撿起筆扔向了教室門旁的垃圾桶,恰巧將進教室的被告左眼打傷。為給被告治病,我家已支付了醫藥費和交通費。現原告要求賠償金額太高,況且原告的眼睛本來視力就不好,因此僅同意再賠償其3,000元。

校方辯稱:依照規定垃圾桶應放在教室的角櫃內,當時該班的角櫃壞了,因此垃圾桶放在門後。學校曾規定不允許亂扔東西,對學生也進行過相關教育。被告向垃圾桶扔東西紮傷原告眼睛,學校對此不存在過錯。事發後學校積極配合治療,對被告也進行了批評。因此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審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係同班同學。1996年4月3日下午課間時,被告站在教室座位處將其他向被告扔的一支約15厘米、直徑約1厘米的圓珠筆,投向距離約4米位於門旁的垃圾桶,紮傷了剛跨進教室門的原告的左眼。經北京醫科大學人民醫院診斷為:左眼角鞏膜緣裂傷、虹膜嵌頓。目前還有左眼瞳孔不圓,左晶體局限性混濁(輕度)的症狀,參照相關標準,被鑒定人原告的左眼損傷致其勞動能力喪失10%。原告的住院費、醫藥費共計2,673.09元,交通費46.6元,其中住院費、醫藥費共計2,150元已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賠付,其餘費用由被告父母賠償。原告為配眼鏡花費394元,法醫鑒定費310元,原告父母的誤工損失費為999元。原告1996年2月在校檢查左眼視力為4.6,右眼視力為4.4;同年9月檢查左眼視力為4.2,右眼視力為4.2。原告稱其需要二次手術,要求支付二次手術費用以及賠償如用人單位退回需交納的培訓費,沒有向本院提供有關證據。以下事實有診斷書、鑒定書、繳費收據、賠償結算通知書、單位證明及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在案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