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公務員的政治責任(1 / 2)

公務員首先要有政治使命感和政治責任意識,這是對公務員的最基本要求。關於政治責任,我們需要掌握以下幾個方麵。

(一)政治責任的定義

政治責任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決策必須符合人民的意誌與利益,所作所為必須合理、合目的性。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決策包括政策與法規、規章、行政命令等。所作所為的合理、合目的性,即必須合乎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政治責任主體應該為其政治言行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界定政治責任的主體。政治責任的主體僅指由人大及其常委選舉、任命或決定任命的政府人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公務員。而不包括黨政機關領導班子集體,也不是指黨政機關全體工作人員。

其次,我們需要明確政治言行。政治言行是指公務員行使公共權力、履行職責過程中的一切言行。對於公務員的政治責任行為,可以根據其在承擔政治責任時的意識狀況和主觀意願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積極承擔政治責任,一種是消極承擔政治責任。所謂積極承擔政治責任,即公務員在主觀意識上達到了應有的高度,認識到承擔自己行為所引發的政治責任是必需的,是主動完成“在其位,謀其政,承其責”的合理行為。反之,則是消極承擔政治責任。

(二)政治責任意識不強的表現

當前部分公務員政治責任意識不強的突出表現是忽視思想政治工作,體會不到思想政治工作這條“生命線”的現實價值,看不清自己應履行的政治責任,工作上追求“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不積極進取,反而得過且過,將功勞千方百計攬到自己身上,而對於工作中應該承擔的責任,卻是百般推諉,甚至放棄責任;也有部分公務員知道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但研究不深入,措施不得力,沒有真正落實自己的政治責任。實踐證明,淡忘政治責任,忽視思想政治工作,就會釀成大錯。

另一種表現是:凡事均“下不為例”,不能做到依法執行。個別公務員在政績和政治前途的誘惑下,在重大決策項目上,在重大工程建設中,違背基本的決策規律和管理規律,上馬大量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麵子工程”,造成了巨大的浪費。還有公務員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的行為,既沒有使部分公務員受到應有的處分,也免去了部分公務員的刑事責任。

更有許多公務員不能切實履行批評的政治責任。要知道,放棄批評,就等於放棄了公務員的責任;丟掉批評,就意味著丟棄了自己守衛的那塊陣地。尤其是在當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的新形勢下,各級公務員都麵臨著腐敗思想文化侵蝕的嚴峻考驗。在這種情況下,各級公務員切實履行批評的政治責任,就顯得更為迫切、更為現實。政治責任意識不強的最嚴重表現是完全放棄自己的政治責任,不僅不履行,反而是起破壞作用。比如公務員的腐敗行為,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敗壞綱紀,不但不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政治責任,反而是處處破壞,使政府運行機製發生病變,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損害,使黨的形象遭到破壞,其負麵影響是極其惡劣的。

(三)政治責任意識不強的原因

首先,當前部分公務員政治責任意識不強與其缺乏政治知識有關。一方麵,政治知識是增強政治責任的物質基礎,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越喜歡談論政治,越有影響政府決策的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麵,政治責任有助於內化、提升政治知識。一個人有了政治知識並不意味著就一定有很強的政治責任,要將政治知識內化為政治責任。我國古代提出了“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口號,就是要增強公務員的政治責任。

其次,當前部分公務員政治責任感不強還與其自身的道德修養、理論水平有關。某些公務員道德修養水平不高,表現在一些與自己的年齡、身份不符的不文明用語常常脫口而出;基本的理論素質不強,開會發言由秘書寫稿、自己念稿、要求別人記稿,不能做到活學活用,不能以自己的知識涵養使別人欽佩。

再次,由於受轉型時期社會大氣候的影響,公務員中的少數個人功利思想嚴重,以權謀私時有發生,這是消極承擔自己的政治責任,是某些公務員政治責任意識不強的明顯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