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部分 農村經濟相關法律知識(1)(1 / 3)

一、農業生產常備法律知識

1.目前我國有哪些對農業生產的補貼政策?

近年來,國家實行了一係列強農惠農政策,財政對農業的投入逐步加大,2007年全年打卡發放27項,補貼農民資金71.7億元,農民人均直接受益139元。2008年,國家強農惠農政策進一步鞏固和強化,一是增加良種補貼品種,二是擴大補貼範圍。原來是局部的試點性的補貼,隨著財政投入的增加,向全麵性的普惠製的方向過渡。

對農業生產的補貼政策主要有13種:①糧食直接補貼。②對種糧農民農資綜合直補。③水稻良種補貼。④水稻產業提升行動。⑤小麥良種補貼。⑥小麥高產攻關活動。⑦棉花良種補貼。⑧測土配方施肥補貼。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⑩森林生態效益補償。⑾退耕還林工程補助。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民辦公助”。⒀貧困村“村民生產發展互助資金”。⒁促進生豬生產發展政策。

2.我國為什麼要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有2億多勞動力進城打工或進入鄉鎮企業務工,許多村莊留下老人、婦女搞農業,不同程度地出現了農村幹活缺人手、創業缺人才的現象。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對解決農村當前勞動者勞動能力不足以及農業勞動力短缺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我國農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後,農業生產結構迅速變化,農業發展方式轉變步伐加快。國內外市場競爭要求我國的農產品生產必須加強區域協作,開展規模化經營和標準化生產;同時,農產品生產過程也需要更加嚴格的質量控製。區域協作、質量控製、規模化經營、標準化生產,用傳統人工方式難以實現,需要促進機械化,實現機械優勢與人工優勢的結合,以現代化生產方式應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

3.國家有什麼政策來促進農業機械化?

進入新世紀以來,國家相繼出台了支持農業機械化的政策。2004年農業機械化促進法正式頒布施行。2004~2008年黨中央、國務院連續頒布文件,涵蓋了基礎設施建設、財政投入、保險政策、稅費減免、金融信貸、政府職責、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農機合作社、燃油供應等方麵的扶持內容,為我國農業機械化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應當分別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從事農業機械生產作業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國家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對農業機械的農業生產作業用燃油安排財政補貼。燃油補貼應當向直接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最新標準是多少?

農業部、財政部已印發了《2009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下達了100億元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方案確定和資金下達時間比往年大大提前。

為進一步擴大國內需求,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國務院決定2009年大幅度增加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資金規模由2008年的40億元增加到100億元,補貼資金用於支持廣大農民購置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5.國家怎樣推廣農業技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施用肥料、病蟲害防治、栽培和養殖技術,農副產品加工、保鮮、貯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空技術,農田水利、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農村供水、農村能源利用和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農業氣象技術以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等。

農業技術推廣,實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以及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相結合的推廣體係。

農場、林場、牧場、漁場除做好該場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外,應當向社會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國家鼓勵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教育。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農村中的群眾性科技組織,發揮它們在推廣農業技術中的作用。

6.種植業生產補貼政策有哪些?

主要有:糧食直補、農作物良種補貼、農機購置補貼、農資綜合直補以及良種良法配套補貼。其中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由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作物良種補貼、良種良法配套補貼由農業和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由農機和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目前已出台的農作物良種補貼有:水稻良種補貼、油菜良種補貼、小麥良種補貼、棉花良種補貼和玉米良種補貼。其中前兩種補貼為“普惠製”,即所有種植戶均可按麵積享受直接補貼。後三種補貼為“項目製”,即在項目規定區域內的農戶方可享受此補貼。

7.國家對選育和開發植物品種的單位和個人有哪些保護和激勵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簡稱《種子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規定:

(1)國家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良種選育和開發。

(2)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對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的植物品種,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選育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3)單位和個人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為選育林木良種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樹收集區、基因庫而減少經濟收入的,批準建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8.什麼是品種權?

根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6、10條規定,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

隻有在以下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是不得侵犯品種權人依照本條例享有的其他權利:①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②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9.前述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所具特點的詳細標準是什麼?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14~17條分別對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品種的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給出了詳細定義:

(1)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2)特異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於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

(3)一致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4)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複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10.具備什麼條件才可以生產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種子?

根據《種子法》第20條和第21條,我國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製度,隻有領取了種子生產實行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才可以從事生產。這裏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②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③具有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④具有相應的專業種子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麵同意。

11.應該向哪個部門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12.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部門違反法律規定,不依法核發或濫發許可證的,該怎麼處理?

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部門違反法律規定,不依法核發或濫發許可證的行為屬於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種子法》第70、第71條規定:種子行政管理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認為有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種子生產者應遵循哪些規定?

根據《種子法》第22~25條,種子生產者負有以下義務:①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和有效期限等項目。②商品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③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采集種子的,由種子生產基地的經營者組織進行,采集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④商品種子生產者應當建立種子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前茬作物、親本種子來源和質量、技術負責人、田間檢驗記錄、產地氣象記錄、種子流向等內容。⑤禁止無證生產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⑥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禁止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集種子。⑦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

14.違反上述規定會受到什麼處罰?

根據《種子法》第59、60、62、65條,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種子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按規定製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並處以所采林木種子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