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部分 農村經濟相關法律知識(1)(2 / 3)

15.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經營種子?

種子經營實行許可製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後,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

(1)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②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③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麵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2)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管理辦法。

(3)國家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學校、科技人員研究開發和依法經營、推廣農作物新品種和林木良種。

16.應該向哪個部門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

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製度。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並達到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注冊資本金額的種子公司和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17.種子經營者要遵循哪些規定?

《種子法》規定種子經營者要遵循以下條款:

(1)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種子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等項目。

(2)種子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谘詢服務,並對種子質量負責。

(3)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注明分裝單位,並對種子質量負責。

(4)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進口審批文號等事項。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中文標簽。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並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製措施。

(5)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載明種子來源、加工、貯藏、運輸和質量檢測各環節的簡要說明及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一年生農作物種子的經營檔案應當保存至種子銷售後二年,多年生農作物和林木種子經營檔案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6)種子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法和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性狀描述應當與審定公告一致。

(7)調運或者郵寄出縣的種子應當附有檢疫證書。

(8)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範圍內確定。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在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當地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9)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

(10)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製收購的林木種子。

18.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會受到什麼處罰?

經營假、劣種子和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與種子生產的處罰規定相同。

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偽造、塗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未按規定製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製收購的林木種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收購的種子,並處以收購林木種子價款兩倍以下的罰款。

19.什麼是假種子、劣種子?

根據《種子法》第46條規定,下列種子為假種子:①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②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①質量低於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②質量低於標簽標注指標的。③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④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⑤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

20.在什麼條件下可以生產低於規定標準的種子?

根據《種子法》第47條規定,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為生產需要必須使用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的,應當經用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林木種子應當經用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1.使用農藥有哪些注意事項?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26~28、31、32、39條,使用農藥應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遵守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做好廢棄物處理和安全防護工作,防止農藥汙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2)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防止汙染農副產品。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3)使用農藥應當注意保護環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嚴禁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4)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假農藥是指:①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的。②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注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符的。

(5)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劣質農藥。劣質農藥是指:①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②失去使用效能的。③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份的。

(6)處理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禁用農藥、廢棄農藥包裝和其他含農藥的廢棄物,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防止汙染環境。

22.違反上述農藥使用規定會受到什麼處罰?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40、45條不按照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規定,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汙染、藥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23.如何做好植物疫病的控製和預防工作?

根據《植物檢疫條例》第5~7、11、12條,局部地區發生植物檢疫對象的,應劃為疫區,采取封鎖、消滅措施,防止植物檢疫對象傳出;發生地區已比較普遍的,則應將未發生地區劃為保護區,防止植物檢疫對象傳入。疫區應根據植物檢疫對象的傳播情況、當地的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以及采取封鎖、消滅措施的需要來劃定,其範圍應嚴格控製。在發生疫情的地區,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的道路聯合檢查站或者木材檢查站;發生特大疫情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植物檢疫檢查站,開展植物檢疫工作。

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於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試驗、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帶有植物檢疫對象。植物檢疫機構應實施產地檢疫。

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引進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從國外引進、可能潛伏有危險性病、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隔離試種,植物檢疫機構應進行調查、觀察和檢疫,證明確實不帶危險性病、蟲的,方可分散種植。

24.在發現疫情和采取消滅措施過程中,國家提供哪些經費保障?

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對①局部地區發生植物檢疫對象劃為疫區。②植物檢疫對象在一地區普遍發生劃為安全區。③植物檢疫機構對於新發現的檢疫對象和其他危險性病、蟲、雜草,查清情況。三種情況下進行疫情調查和采取消滅措施所需的緊急防治費和補助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每年的植物保護費、森林保護費或者國營農場生產費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費,國家酌情給予補助。

25.在植物檢疫方麵哪些屬於不當行為,會受到什麼處罰?

《植物檢疫條例》第1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未按照《植物檢疫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②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的。③未按照《植物檢疫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④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⑤違反《植物檢疫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有前款第①、②、③、④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26.如何申請規模化養殖用地?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指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簽訂複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複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占用耕地的,應簽訂複耕保證書,原址不能複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