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部分 農村經濟相關法律知識(3)(1 / 3)

16.個人獨資企業在什麼情況下會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①投資人決定解散。②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③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7.什麼是合夥企業,它有哪些特征?

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合夥企業具有如下特征:

(1)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2)合夥企業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夥人必須合夥參與經營活動,從事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

(3)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既可以按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盈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盈利。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18.合夥合同應具備怎樣的形式與條款?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夥企業成立時,合夥人應首先訂立合夥協議(又叫合夥契約,或叫合夥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夥人均有法律效力。

合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①合夥企業的名稱(或字號)和所在地及地址。②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③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④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⑤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⑥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⑦合夥的退夥和入夥的規定。⑧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⑨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⑩付給合夥人的工資。⑾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⑿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⒀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⒁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產的分配方法。⒂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19.合夥企業的內部管理機構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25、26條,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依照前條規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0.什麼是聯營和聯營企業?

聯營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製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經濟組織。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隻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隻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製權。

21.什麼是法人型聯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人型聯營是一種最緊密、最穩定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並由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1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根據這種聯營所形成的聯營企業為法人。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範圍等均適用於企業法人有關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利益分配、風險承擔、管理機構的產生、成員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業章程予以規定。

22.什麼是合夥型聯營企業?

合夥型聯營是一種半緊密、較穩定的聯合形式,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共同經營,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這種聯營而組成的企業不具有法人條件,其財產屬於共有性質,聯營各方的責任是無限的連帶責任。

23.什麼是鬆散型聯營?

鬆散型聯營是聯營各方依據合同或協議,在一定時間內建立比較穩定的協作關係,各自獨立經營、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由於聯營各方沒有共同出資,沒有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登記主管機關不進行登記注冊。

24.什麼是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就是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25.股東出資應符合什麼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2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什麼管理權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4、35條,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麵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麵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麵答複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7.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經理、監事會分別有哪些職責?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①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④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⑤製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⑥製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⑦製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⑨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⑩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⑾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①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②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③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④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⑤製定公司的具體規章。⑥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⑦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⑧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⑥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8.如何撰寫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公司名稱和住所。②公司經營範圍。③公司注冊資本。④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⑤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⑥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29.什麼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金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①應為5人以上作為發起人,其中半數以上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少於5人。②全部資本分成若幹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數額對公司承擔責任,並確定其權利的大小;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③公司股份體現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可在股票市場上發行和流通。④公司具有較嚴密的內部組織機構。

30.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組織機構權限上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隻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權限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複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權限受到一定限製,董事會的權限較集中。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分別行使公司重大事項決策權、經營管理權和監督權。

31.什麼是股份合作製?

股份合作製這種產權製度,既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合作製,也不是現代意義上的股份製,而是合作製與股份製的有機結合。合作製的特點是“社員人股、一人一票、服務社員”,適合於分散、弱小的個體勞動者的經濟互助,是一種勞動的聯合;股份製的特點是“大股控權、一股一票、商業經營”,適合於市場經濟發達、商業化程度高的地區,是一種資本的聯合。

32.如何確定鄉鎮企業所在村集體對企業的所有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屬於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共同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按照出資份額屬於投資者所有;農民合夥或者單獨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屬於投資者所有。

33.村委主任、村書記是否有權決定鄉鎮企業的人事任免?

沒有。鄉鎮企業依法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鄉鎮企業,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鄉鎮企業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幹預鄉鎮企業的生產經營,撤換企業負責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鄉鎮企業的財產。

34.鄉鎮企業應當如何履行報送統計資料的義務?

鄉鎮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計製度,如實報送統計資料。對於違反國家規定製發的統計調查報表,鄉鎮企業有權拒絕填報。

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領導人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和統計製度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領導人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應當拒絕、抵製,依照本法和統計製度如實報送統計資料,並對所報送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工作責任製,依照本法和統計製度的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保守國家秘密。

35.如何建立鄉鎮企業內部管理製度?

鄉鎮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形式設立,投資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決定企業的重大事項,建立經營管理製度,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企業財產屬於舉辦該企業的鄉或者村範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企業所有者依法決定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形式、廠長(經理)人選或者選聘方式,依法決定企業稅後利潤在其與企業之間的具體分配比例,有權作出關於企業分立、合並、遷移、停業、終止、申請破產等決議。

36.什麼是產品質量標準?

規定產品質量特性應達到的技術要求,稱為產品質量標準。產品質量標準是產品生產、檢驗和評定質量的技術依據。

產品質量特性一般以定量表示,例如強度、硬度、化學成份等;對於難以直接定量表示的,如舒適、靈敏、操作方便等,則通過產品和零部件的試驗研究,確定若幹技術參數,以間接定量反映產品質量特性。

37.對鄉鎮企業產品質量有什麼規定?

鄉鎮企業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努力提高產品質量;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生產、銷售失效、變質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得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鄉鎮企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在其改正之前,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停止其享受本法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優惠。

38.我國法律對產品質量提出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②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暇疵作出說明的除外。③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39.關於產品生產的禁止性、限製性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生產有如下禁止性、限製性規定:①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②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③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40.企業用人自主權及相關義務是什麼?

企業用人自主權是指企業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有不受幹擾的決定是否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權益。但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也是受法律限製的,比如說不能招收童工,不應當有學曆和性別的歧視及在招聘中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的做法,這些都是超出了用人自主權的範圍的。

同時,在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也應當充分的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主要表現在,按照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者辦理保險,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延長勞動時間,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法律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的職工解除合同,以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賠償金等。

41.關於勞動保護和勞動保護的措施有哪些?

鄉鎮企業必須遵守有關勞動保護、勞動安全的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采取有效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生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對危害職工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當限期解決或者停產整頓。嚴禁管理者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發生生產傷亡事故,應當采取積極搶救措施,依法妥善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42.鄉鎮企業停業、終止後,應當如何處理職工安置問題?

鄉鎮企業停業、終止,已經建立社會保險製度的,按照有關規定安排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若企業與職工已經訂立了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的規定,處理好職工安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