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手法運用原則
施行手法治療以前,必須經過詳細的檢查,以明確診斷,全麵而準確地掌握病情。特別是對骨折、脫位,醫者應在頭腦中形成一個傷患局部的立體形象,確切了解骨端在肢體內的方位,也就是知其體相,識其部位。從而達到一旦臨證,機觸於外,巧生於內,手隨心轉,法從手出,法之所施,患者不知其苦的效果。概括來說,運用骨傷科手法,應遵循早、穩、準、巧的原則。
運用骨傷科手法治療,有時可由醫者一人完成,有的則需要兩人或更多的人共同完成。因此,在施行手法以前,參加人員應經過共同討論,統一認識,擬定出一致方案,以便在進行手法時共同遵守,動作協調;如途中要改變整複方案,應及時說明,相互配合,才能順利地達到手法預期的效果。總之,要早期、穩妥、準確、輕巧,而不增加新的損傷。對骨折、脫位,力爭一次手法整複成功。
2.手法適應證
骨傷科疾病中,如骨折、脫位、筋傷等,除了手術適應證外,均可采用手法治療,故其適應證比較廣泛。
3.手法禁忌證①急性傳染病、高熱、腫脹、骨髓炎、關節結核、惡性腫瘤、血友病等。②診斷不明的急性脊柱損傷或伴有脊髓壓迫症狀的不穩定性脊柱骨折或者脊柱重度滑脫的病人。③肌腱、韌帶完全斷裂或部分斷裂。④手法後疼痛加重或出現異常反應者,不能繼續施用手法,應進一步查明原因。⑤妊娠3個月左右婦女患急、慢性腰痛。⑥手法區域有皮膚病或化膿性感染的病人。⑦精神病人,患骨傷疾患而對手法治療不合作者。⑧其他,如患有嚴重內科疾病者等。
4.手法注意事項
(1)要全麵掌握病情:①要認真檢查損傷情況,明確診斷,達到心中有數。如對損傷部位做到手摸心會。如對骨折,要了解其性質和移位方向;對脫位,要了解是全脫、半脫以及脫出的方向,有無並發骨折以及受傷的時間等;對筋傷,要了解肌腱、韌帶有無斷裂以及粘連程度。②注意患者全身體質情況。臨證隻有全麵掌握病情,正確選用手法,才能達到治療的目的。
(2)充分做好準備工作:
①要備好手法後所需要的一切器材,如夾板、紮帶、繃帶、外敷藥物以及急救藥品等。②是否麻醉,以及采用何種麻醉止痛方法。③指導患者采取適合實施手法的體位,並保持在一定舒適位置,使肌肉充分放鬆,使手法奏效。④確定手法,了解手法步驟,講明助手應如何配合,施術者與助手思想統一,密切合作。⑤做好病人思想工作,將治療效果及注意事項與患者說明,解除患者的思想顧慮,取得患者的信賴與合作,達到醫患合作,動作協調,方能取得滿意效果。
(3)手法操作時的要求:
①術者與助手思想要集中,全神貫注,操作熟練,動作靈活,剛柔相濟,隨證施治。②施手法時應盡量減輕患者的痛苦,以病人有舒適、鬆快、緩痛為宜。③要注意解剖關係、經絡循行途徑、血液循環及淋巴回流的方向等。達到捋順筋骨、活血散瘀的目的。
5.整骨手法時間
整骨手法的施行,除要求術者手法準確,技術精良,用力恰當外,更要求術者心中有一明確的時間概念。時間掌握得恰到好處,不能太過,也不能不及,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一般分為患者疾病發生後到接受手法治療的恰當時間、手法操作時間和各次手法的間隔時間等。至於患者主動作功能鍛煉時間等問題擬在功能鍛煉術式中述及。以下對各類骨傷傷病,用不同種類手法的時間要求詳加敘述。
骨折手法時間
骨折手法有它的特殊性,對時間長短的區分,較為嚴格。
1.骨折手法整複時間對有移位的骨折施行手法整複治療要求愈早愈好。骨折在傷後半小時,局部疼痛較輕,出血較少,瘀血腫脹亦較輕,肌肉未發生痙攣,因骨折存在著一種自然回複力,所謂自然回複力即是骨折移位後骨折周圍軟組織處於異常位置,或被牽拉緊張,或處於鬆弛位,均有將移位的骨折端拉向複位的傾向力,名自然回複力,此時進行手法複位,隻要將回複徑路的障礙消除,用較小的力量即可使骨折彈拉回複正常位置,故此時最宜複位。骨折後4~6小時,腫脹和疼痛較輕,瘀血未凝,移位的骨折端仍存在著自然回複力,此時複位亦可取得事半功倍之效,骨折1周左右,出血血腫已到極限,但瘀血尚未凝固機化,骨折端仍較鬆弛,若腫脹不太重,作手法治療亦便於複位。過此時限,骨折周圍軟組織充血、腫脹、炎症,血腫逐漸機化,周圍神經組織亦受腫脹,炎症影響,疼痛加重,骨折端逐漸被機化物粘連而移動較難,骨折的自然回複力亦漸減退,骨折複位較為困難,故骨折複位最佳時期為骨折後1天之內,1周之內次之,1周之後就較差。1~3周亦可行手法整複,3周以上稱陳舊性骨折,複位難度增大,可用陳舊性骨折複位手法進行整複。
2.骨折手法操作時間骨折複位的手法操作時間愈短愈好,能於一刹那之間,將移位的骨折端整複到解剖位,患者痛苦少,骨折處周圍損傷少,有利於骨折的固定和愈合。若反複多次地手法複位,會加重骨折周圍軟組織的損傷、出血、炎症,並能將骨折周圍軟組織牽拉鬆弛,致使筋肉鬆懈,筋不束骨,骨折端齒狀突起麵被磨平,易於動,骨折端的穩定程度減弱,易於再移位,由於損傷增加,以致影響骨折的愈合。
3.骨折手法間隔時間骨折的整複手法,要求做好準備,一次快速複位,盡力避免多次手法整複,但由於各種複雜的因素,如骨折發生後時間較久或損傷較重,有嚴重的並發症,不能及時給予複位,或骨折部位及移位較複雜,操作手法不適當致使第一次複位不成功或未能一次完全複位者,可根據病情進行第二次複位。首次複位和再次複位的間隔時間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病情、病人、病史和術者技術程度而定。
關節脫位手法時間
1.關節脫位手法複位時間關節脫位手法治療的施用,愈早愈好。除有嚴重的並發症如休克、顱腦嚴重損傷、內髒器質性損傷、內出血或在同一肢體上有較嚴重開放性骨折不能動搖傷肢外,一般情況下,一經發現有關節脫位,即須按急診處理,及時複位、固定後,再處理其他傷病,不能耽誤。因關節脫位後1小時之內,關節周圍軟組織損傷早期,出血較少,疼痛較輕,腫脹炎症亦較輕,肌肉攣縮程度亦較輕,構成關節部位的骨與關節囊、韌帶、肌腱等處於緊張的異常位置上,存在著自然回複力,此時複位較為容易,隻要施用靈巧的複位手法使關節頭順利地繞過障礙之後,則移位的關節頭會被自然回複力拉向複位。關節脫位2~3天時,腫脹嚴重,疼痛亦漸加重,但脫位關節的自然回複力仍然存在,關節周圍血腫粘連也尚未形成,此時在解除疼痛情況下進行關節脫位的複位手法亦較容易成功。關節脫位7~21天,隨著時日增加,脫位關節周圍軟組織在異常位置粘連、愈著,脫位的關節頭漸漸地安於此位,關節臼內也被血腫機化物填充,以致複位的難度與日俱增,此時期手法複位,雖然有一定的困難,但複位仍有成功之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