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的條件
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十八周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是對公務員適用的一般條件,對擔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等職位的,法律作出了更明確的要求。如擔任法官、檢察官,要求:1、年滿二十三歲;2、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3、擔任初任檢察官、法官要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合格證書。在文化程度方麵,擔任人民警察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即可,這體現了人民警察職位的特點。
(二)公務員的義務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2)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這是對公務員的普遍要求,另外,法律根據職位的不同,對有些職位規定了體現職位要求的公務員義務。例如,法官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人民警察則必須做到秉公執法,辦事公道;模範遵守社會公德;禮貌待人,文明執勤;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三)公務員的權利
公務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身份保障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公務員的身份和職務受法律保障;
(2)執行公務權。依法享有履行公務的權力;
(3)工資福利權。依法獲得勞動報酬和享有保險、福利待遇;
(4)參加培訓權。有權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以適應工作崗位的需要;
(5)批評建議權。有權對國家行政機關極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任何人不得進行壓製,不得進行打擊報複;
(6)申訴控告權。對有關處分決定,例如降職降薪等處理決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有關機關和負責人濫用職權違法處理的行為提出控告;
(7)辭職權。可以依照公務員法規提出辭職;
(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這是對公務員權利的一般規定,另外,法律根據職位的不同,對有些職位賦予了體現職位要求的公務員權利。例如,法官、檢察官享有依法審判案件、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幹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