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是指規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時的行為準則。
(二)製定目的
製定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是為了規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案審議和決定規則。
(三)適用範圍
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適用於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的權限與程序。
(四)基本內容
規定了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召開、議案的提出和審議、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詢問和質詢、發言和表決。
(五)重點提示
1、議案的提出
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2、審議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聽取決算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聽取其他報告。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3、質詢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麵提出對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複,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麵答複。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複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委員長會議提出報告。
4、表決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